㈠ 電影票只改不退!法律人士:電影票不能退屬於霸王條款,該如何處罰
在我們現實的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都有這樣的體驗,比如明明約定好的事情,但是臨時有事就不能去完成了,就拿電影票來講,可能我買了這個電影本來是要打算看的,但我臨時有工作安排,沒有辦法准時的來看,這場電影,那麼這個電影票應該如何辦呢?即使是說電影票在平台購買的時候就已經做出了不可退票的提示,但是這種規定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如果說電影票能夠做到像機票火車票,或者是在商場買衣服,有一個明確的統一的標準的話,這樣子能夠在全國范圍內達成共識,那麼才是可以理解的。
㈡ 電影院不讓退票符合規定嗎
不符合規定。根據國家廣電總局《影院計算機售票軟體系統技術規范》的第三部分第4條規定,售票軟體應具有退票功能,並建立相應退票記錄。因此,商家在電影票APP上不設置消費者可以退票的許可權是涉及霸王條款。霸王條款消費者是可以不予履行的。消費者購買電影票和購買其他商品不一樣,只要消費者還沒有入場看電影,就說明還沒有享受到電影院提供的服務,所以要求退票並不是無理要求。
法律依據
《影院計算機售票軟體系統技術規范》第四條 4、退票
售票軟體應具有退票功能,並建立相應退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時間和退票金額等項目。所產生的記錄和回收的憑證必須一一對應,並完整記錄其它相關輔助信息。
㈢ 電影票不給退合法嗎
電影票不退不換不合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訂單是載明不退貨不換貨是不合法的,消費者是有退換貨權利的,例如七天無理由退貨,商品質量問題三包等。如果遭遇不退票不換票的情況,可以撥打消費者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電影票是進入電影院看電影的憑證。電影票與電影院相伴而生,是進入影院觀看電影的憑證,御笑一般來說需要購買。電影作為重要的文化活動,電影票也成為了一種文化載體,記錄著文化信息。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達到個人消費使用目的而購買各種產品與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個人使用者。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
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於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產品,而且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但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服務,其目的只是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產和經營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枝閉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猛拆裂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㈣ 電影票不能退票是霸王條款嗎
買了電影票後㈤ 電影票不能退票是霸王條款嗎
電影票不能退票是霸王條款。
據央視財經報道,記者從多家平台及影院了解到,目前電影票退改簽政策主要由影院方決定,除了不同影院,不同地區、不同影片、不同場次的退改簽政策也有差異。
據行業協會透露,由於我國影院行業呈現散而雜的特徵,目前尚未對此有統一的行業規范。電影、演唱會票務不可退票的規定似乎已成為行業潛規則。
有律師表示,出售方不能單方面做格式條款的規定,這是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包括向消協舉報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多售票網站都表明不可退改,但是這都不存在的。 具體操作:
(1)聯系客服,表明你要退票的要求;
(2)客服會很抱歉地告訴你不能幫助您退款或改簽。
㈥ 電影票可以退嗎
能退。
一些影院單方面規定判稿電影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屬於利用格式條掘舉孝款減輕自己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2018年9月,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發布《關於電影票「退改簽」規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線、影院投資公司、影院在與第三方購票平台簽訂電影票代售協議時,要明確退改簽規定」答判、「各影院應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購票『退改簽』須知,以保證觀眾在進入影城櫃台購票時,提前了解到影票『退改簽』規定」。
國家廣電總局出台《影院計算機售票軟體系統技術規范》也規定,售票軟體應具有退票功能,並建立相應退票記錄。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電影票不退換「潛規則」該改改了
㈦ 電影票只改不退!法律人士:電影票不能退改屬霸王條款,你怎麼看
這從某種程度上屬於霸王條款,在有些電影院實際上就是如此,只要購買了電影票,那麼頁面都會顯示不支持退票,目前電影票退改簽政策主要都是由電影方面所決定,並不屬於國家政府法律所制定,所以從很大程度上來說,平台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一種霸王條款,因為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效應沒有更好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相關內容,我們大致可以知道,電影方出台的這種實際上就是一種霸王條款,如果在生活當中我們想要去追究責任,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對我們進行一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