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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用戶在網路網盤里存儲、分享電視劇,網路網盤是不是構成侵犯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江蘇高院的一份判決給出了答案:不侵權。4月22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江蘇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並發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網路網盤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認定案等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
法院認為網路網盤屬物理存儲設備的網路延伸,網路不侵權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焦點南京公司)獲得《匆匆那年》影視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獨占授權。2017年3月至12月之間,焦點南京公司通過多份公證書證明北京網路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路公司)經營的網路網盤中存儲有《匆匆那年》電視劇01-09、11-16集等內容,且可以通過「公開」或「加密」方式創建分享鏈接進行分享,還可以通過離線下載方式進行下載。2017年4月10日,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狐公司)、焦點南京公司向網路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網路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內徹底刪除網路網盤伺服器中的侵權文件,斷開、刪除此類侵權文件的分享鏈接,並不得通過網路網盤伺服器向互聯網用戶以上傳、下載、分享或通過網路網盤進行在線播放、離線下載等方式提供此類侵權文件。一段時間後,焦點南京公司發現在網路網盤中仍存在涉案作品,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網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南京中院一審判決網路公司立即刪除伺服器中的侵權作品,並賠償焦點南京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一審判決後,網路公司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網路網盤用戶將涉案被控侵權視頻文件存儲於網路網盤中,網盤用戶的存儲行為以及網路公司提供存儲空間的行為均不構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根據網路網盤的用戶協議,「網路網盤是一個向廣大用戶提供數據存儲、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線服務平台。網路網盤是信息存儲空間平台,其本身不直接上傳、提供內容,對用戶傳輸內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就網路存儲空間的提供方和網盤用戶而言,存儲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有別於不同網路用戶之間出於文件傳播目的而發起的分享行為,存儲行為本身不代表同時具有傳播特定作品的主觀意思,因此不能將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儲行為簡單等同於特定作品文件的傳播行為,單純的存儲行為不必然構成對相關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害。
江蘇高院認為,網路網盤的性質不同於網路貼吧等其他信息發布平台。相較於其他將信息對所有公眾開放的信息網路發布平台而言,網路網盤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徵,在網路網盤用戶自己沒有主動對外分享網盤賬號下的文件時,普通用戶或公眾並不能隨意獲取到網盤內的任何內容,網盤用戶所擁有的賬號下的存儲空間,可以視為用戶個人電腦、手機等硬體物理設備存儲空間在網路環境中的延伸。
江蘇高院表示,一審法院認為網路公司未承擔其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和責任,構成幫助侵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認定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最終,江蘇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焦點南京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蘇高院表示,該案是涉及網盤新技術應用過程中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認定的一起典型案件。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中使用雲存儲技術的網盤服務因其存儲容量大、覆蓋范圍廣、上傳下載文件方便、快捷等優勢獲得廣泛應用。但在網盤使用過程中,必然涉及作品的存儲、傳輸等問題,導致對網盤服務功能是否會涉及侵權問題引發爭論。此前,已有判決基於案情認定網盤、雲盤技術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但該案二審法院考慮案件特殊性,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進一步完善了涉網盤、雲盤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認定規則與思路。該案判決對於合理界定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邊界、平衡涉網盤服務各方主體的利益有一定參考價值,給網盤、雲盤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的發展留下了必要的發展空間。
侵權方被判賠償5000萬元,系新商標法修訂後國內判賠數額最高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提供的數份公證書顯示,2016年起,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獨領公司)在其製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認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南京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侵犯了涉案「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是商標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被評為2019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該案全面分析、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計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營企業創立的馳名商標,對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效果。
「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判賠3000萬元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蝸牛公司)開發的手機游戲《太極熊貓》最早版本於2014年10月31日上線;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象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開發的手機游戲《花千骨》最早版本於2015年6月19日上線。2015年8月5日,蝸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花千骨》手機游戲「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游戲,即僅更換了《花千骨》游戲中的角色圖片形象、配音配樂等,而在游戲的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操作界面等方面與《太極熊貓》游戲完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法院供圖
蘇州中院一審對於蝸牛公司請求兩被告連帶賠償3000萬元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後,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該案是我國首例通過判決,明確了網路游戲中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該案對此種侵權行為判賠3000萬元,在業內引起廣泛反響。
鏈接
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1.網路游戲「換皮」抄襲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未經許可依畫製作蘇綉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曹新華訴濮鳳娟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3.涉網路網盤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認定案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訴北京網路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4.新商標法修訂後國內判賠數額最高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小米」馳名商標案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因惡意申請注冊使用商標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訴梁山水滸輪胎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6.涉「鬼吹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及權益歸屬的不正當競爭案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基於惡意投訴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網路銷售鏈接案
——鄭州曳頭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丁曉梅、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行案
8.明知無正當權利基礎仍起訴他人的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
——宿遷市洋河鎮天下秀酒業有限公司訴宿遷市洋河鎮御緣釀酒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9.企業設計總監與經銷商合謀共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職務侵佔罪案
10.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假冒特許人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