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告所在地在赫章縣松林坡鄉,直接在赫章縣人民法院本院立案,還是有派出法庭,到法庭立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地有派出法庭
⑵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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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是民事訴訟中,被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反請求,將訴訟中的原告變為被告的情形。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是為了保證被告的合法權益制定的。和正常的訴訟一樣,反訴也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得流程的,下面就是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哪些程序問題的解答。
一、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哪些程序
1、反訴提起方式
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並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哪些程序如上所述,在進行反訴的時候一定要按照上述的程序進行,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都是可以進行反訴的。首先要確認是否是具有反訴的條件,確認可以進行反訴的時候再根據上面的程序進行反訴。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什麼時候提出反訴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最好是在一審辯論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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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勞動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有欠條或者經協商有清償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的,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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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貴州織金縣鄉鎮公務員的待遇如何
他創下了中國上訪人之最,他以77歲高齡被當地政府幾經更改罪名判刑,他就是貴州織金縣鄭明香老人。老人現年81歲,因兒子被警方無辜關押毆打後致死才鳴冤上訪,為此蹲了兩年大牢!近年來,他最大的希望就是司法機關盡快糾正錯案,給予他應有賠償。他說,不管申訴的路有多長,他都會堅持地走下去,相信法律會給他一個公正的交代。
鄭明香老人
警察毆打致人傷勢嚴重死亡
2000年12月29日上午,貴州省織金縣城關派出所幹警丁克江、華貽民、吉學忠,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續,非法闖入鄭家興家,也未講什麼原因,將鄭家興銬走,並關押在城關派出所小黑牢長達156小時之久。鄭家興父親鄭明香傷心地說。
根據時任派出所龍如生所長證言:「2001年元月2日上午李厚德說:前幾天,抓來的鄭家興還被關著的」。龍所長聞聽後當即下令,叫李厚德「趕快放人」。然而李厚德則反其道而行之,對龍所長命令不聞不問,並於中午12時下班之機,與丁克江一起,指使看守人員楊德學、楊松,將小黑牢的門打丌,把鄭家興帶到李厚德的辦公室,脫光衣褲,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毒打鄭家興一小時之後,才將鄭放出去繼續關押。
據楊德學、楊松證言說:「放鄭家興出來時人是好的,走出李厚德的辦公室時,左手按住左肋骨行走,邊走邊哼,行走困難,是扒倒牆壁慢慢的走。」1月3日,李厚德明知鄭的傷勢嚴重,卻不及時送醫院搶救,而是企圖嫁禍給花紅戒毒所,當日下午,派出所指導員英楊仁安眼看大事不妙,強行將鄭拖到戒毒所,美其名曰:「鄭家興吸毒」,了解鄭家興的人都知道,其實他根本不吸毒。
9月4日下午21時,戒毒所所長王平見鄭家興病危,到處聯系鄭的親人。鄭明香說,在我得知消息時已是22時,全家乘車到戒毒所,王所長把情況介紹後,徵求我們家人意見。當晚23時零5分,將鄭抬上車,直奔縣人民醫院,醫院的醫師護士盡最大努力的搶救,終因傷勢太重,搶救無效,鄭家興於1月5日凌晨2時死亡。
公安局掩飾責任李代桃僵
鄭家興死亡後,織金縣公安局於1月8日15時左右精心策劃,將一個身材矮小、身高不到1.5米的嫌疑人易榮抓來當替罪羊。
全家人對於鄭家興的死都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當即請求縣政法委書記夏高翔指派縣檢察院查辦,而當時的夏書記把此案壓了一年多之久,才將此案移交給織金檢察院查辦『1l2」專案組立案偵查。
兒子被打死一年多,我不斷的向相關部門和領導反映,而兇手依然逍遙法外,案件毫無進展,一家人心情可想而知。
2002年3月27日晚,我得知國務院李嵐清副總理視察洪家渡水庫並到織金少普中學視察,於當晚到達洪家渡,並於28日10時59分在李副總理行車路上身穿冤衣,手拿冤書,跪地攔車喊冤,李副總理責成貴州省政法委書記姜延虎督辦此案,4月1日,貴州公安廳紀委舒書記帶領省地聯合督察組進駐織金,查辦鄭家興死亡一案,經過偵破,鎖定李、丁二人系活活打死鄭家興的真凶,兩惡警於4月3日被依法逮捕而異地關押。
一審判非法拘禁二審改無罪
織金檢察院「112」專案組,查清李、丁二人的犯罪事實後,報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公訴。2003年8月l 8日,畢節地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李厚德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訴貴州省高院後發回重審,畢節中院以非法拘禁罪改判李厚德一年、丁克江四年有期徒刑。
專家指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中院判決一年之後的2005年3月14號,貴州省高院審理此案,法官以不實之詞,為犯罪的李、丁二人開脫罪責,當場宣判無罪。值得說明和注意的是審判此案的高院刑一庭庭長朱久煉曾被指控參與為織金縣殺害丁濤的兇手李濤做說客(據說是兇手的親戚),使李濤獲輕判,並能在服刑期間考上貴州省警官學院!死者丁濤父母丁昭明、母聶少雲為此至今上訪控告。
「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一個執法部門都無法做到公正,社會哪有公正可言?」鄭明香認為,司法腐敗不僅讓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導致「有冤無處申,有理無處講」的可怕現象發生,更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原因。
再審判處濫用職權罪獲緩刑
鄭明香對貴州省高院的判決不服,多次上訪控告申訴,懇請依法嚴懲違法犯罪的警察。此後,在上級部門的重視下,案件得以重審。
根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的應予立案。
2007年6月28日,貴州省赫章縣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警察李厚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丁克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法庭判決後當場放人,判決書至今未給受害人家屬。
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再按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因此,量刑應以七年有期徒刑為起點。
鄭明香認為,兩被告人身為公安幹警,執法犯法,是強制性的從重情節,必須從重。李厚德、丁克江二人身為人民警察,非法拘禁鄭家興156小時,期間指使毆打鄭家興導致傷情惡化,並造成其在兩天後死亡的嚴重後果,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法院對二人判處緩刑屬於量刑畸輕,明顯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人們都說「人命關天」、「權利大於天」,但現在看來——至少從鄭家興案看來,真正「關天」、「大於天」的,其實只是公權力部門手中上下其手、翻雲覆雨的權力,普通公民哪怕是生命權這樣最根本的權利,在公權力面前,也是薄如絹紙、不堪一擊——鄭家興因警察指使毆打屈死近八年,在上級機關的一再督辦下,仍得不到一個公正判決,便是這種權利處境的最生動寫照。
鄭明香說,當時鄭家興被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致死一案,接連產生幾個不同的判決結果,為此我不服,到底哪一份判決書才是代表中國法律,其餘的判決是否合法?法官依據的法律何在?致人死亡的警察得以輕判,民事賠償無從談起,我不上訪給兒子討個公道天理難容!
公安機關賠償50多萬結案
在鄭明香判刑入獄以後的2008年10月20日,織金縣公安局就鄭家興被毆打致死一案與鄭家達成協議,公安局以賠償53.4萬元終結此案。
此案在織金縣統一協調下,由縣公安局給付的一次性補償給死者家屬53萬元而終結。從補償金額如此之高看,很像是國家賠償,這就難免讓人猜疑是用「補償」代替「賠償」,堵塞死者家屬和民眾的嘴,以免除警察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的惡劣影響。
鄭家興遭警察毆打後死亡案疑竇叢叢,由於其家人獲得賠償不再追究,即使認為有冤屈,且人已經死了,又得了賠償,不願意再去控告,因為,鄭明香伸冤已經付出慘痛的教訓,但此案不應「不告不理」,上級司法機關應提級介入。否則,法律就可能被扭曲,一些人就可能逍遙法外。
政府將80歲老人送進大牢
2007年1月22日,織金縣客車站貴F00028號車發車後,又將全車旅客遺反,強行攆下,同時布置公、檢、」法三家幹警100多人將上訪群眾強制帶到公安局拘留、審查,拘押17人,批捕3人,政府為打擊報復上訪人員,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加在我們身上,在織金縣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的真相……而織金縣公安局先是以「擾亂社會秩序」拘留;織金縣檢察院又以「阻礙執行公務罪」批捕;最後案件轉至威寧縣,法院又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我兩年徒刑,三次更改罪名說明了政府的無恥和虛偽。鄭明香說。
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公民信訪權利是由我國《憲法》賦予的。上訪也是《信訪條例》所允許的,並不是違法行為。織金縣政府阻攔、懲罰上訪的行為,反倒是違法違憲行為。織金縣政府憑什麼對依法上訪的群眾實行攔截、關押,甚至以各種罪名將上訪者判刑入獄。這種壓制民權民意的行為?將國法和民權放到哪裡去了?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上述規定表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隨意非法拘禁他人屬刑罰懲治之列。而織金縣政府以合法手段非法關押公民、施以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拘禁行為。
「錯案是人禍!」鄭明香說:錯案,無論對於每個家庭還是國家,都是一場災難。「如果政府依法行政,執法機關能依法辦案,還會有錯案嗎?」每位政府官員切記,給上訪者以訴說不平之事的機會,關繫到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問題,絕不能掉以輕心。
筆者認為,一個77歲的老人依法上訪,且不論他反映的問題是否真實、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即便按照民間待人接物的方式,也應以禮相待,幫助這位老人。令人遺憾的是,織金縣政府集中公檢法100多人,用粗暴的方式「招待」了這位上訪老者,並在即將過年時把這位老人送進監獄,怎不讓人萬分心痛!
上訪追究違法警察何罪之有
鄭明香說,兩年的鐵窗生涯對我這個81歲的老人身心摧殘嚴重,對生活失去信心,多虧一些好心人開導幫助,使我對今後的人生充滿了希望。我兒子被警察毆打致死,兇手未得到相應處置,我因此上訪何罪之有?
2007年12月14日(農歷臘月27)晚9時15分,織金縣公安局派員欺騙說「有事找我",我就隨同其到公安局,約20多分鍾,王家春開車把我扭送到織金看守所內,他拿出早已捏造、陷害的第(2007)007號刑事拘留證。「鄭明香因涉嫌阻礙執行公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織金國裁字(2007)017號,鄭明香因涉嫌阻礙執行公務罪」,經織金縣檢察批准逮捕。
同年3月2日,織金裁字(2007)017號:鄭明香因涉嫌阻礙執行公務罪,經織金縣檢察院批准逮捕,關押織金縣於看守所。對強加給我的「涉嫌阻礙執行公務罪」我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我在何年,何月,何時,何地,阻礙過執行公務的人;2、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是誰,叫什麼名字,是國家哪個單位的;3、被執行公務的涉嫌人是誰,叫什麼名字;4、我阻礙執行公務的時候,採用過什麼樣的手段;5、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在我阻礙執行公務的時候,對我採取了哪些強制措施;6、阻礙執行公務的地區是在織金公安檢察管轄的何地點;7、執行公務的機關和公務員,何時向織金縣公安局報的案;8、阻礙執行公務的錄音錄相;9、織金公安機關受理此案訊問的口供筆錄錄音錄像。在哪裡?
本案的關鍵是織金縣公安局辦案人楊衛東偽造證人證言,並在證言上簽名和按手印。威寧縣法院比葫蘆畫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號判決書,其判決內容所述事實也就不言自明了。
織金縣公檢法院以「聚眾擾乩公共場所秩序」一案,威寧彝族回族自治縣法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書,畢節地區中級法院作出(2008)畢中刑終字第7號刑事裁決書裁定,畢節地區中級法院又作出(2010)黔畢中刑審信復字第16號通知書裁定;中訴人不服以上判決、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一) (二) (三) (四)項之規定,特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申訴。
綜上所述事實清楚,特此控告,請求中央及各級領導部門查辦此案,因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不當,請求改判申訴人無罪,以及追究案中案背後操縱人員的法律責任,為受害人及家屬討回公道,沉冤昭雪。
申訴、控告人:鄭明香
2011年2月16日
⑻ 貴州省赫章縣德卓鄉一個叫胡勇的給我借錢不還
如果這錢是合法所得,有借條,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如他沒有錢還,可以用物品等財產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