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六部門印發指南「義務教育階段不分重點班快慢班」
教育部等六個部門明確了,中小學生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不分重點班,不分快慢班,所有學生享受一樣的待遇,一樣的老師,一視同仁,各中小學校不公布考試的成績和排名。學校方面是均衡教育問題,實行均衡分班,不分重點班和快慢班。可以保證學生的資源都是相同的。首先不分重點班,相信絕大多數家長是非常贊同的,因為,和學習好的學生在一起,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帶領學生學習,學生享受的一樣的教學資源。每個班級都會有成績好的學生和成績不好的學生,還有些學生發揮不好導致成績不理想,而把成績公布出去,難免會打擊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會影響學生的學習狀況。在個人看來,是十分贊成教育部的舉措,部分重點班,不公布考試成績,在提高學生成績的同時,又不影響檢驗學習成果。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內容,要簡短一些,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准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於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後,不及時查處或者採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製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沒收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目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㈢ 中學生法律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什麼行為
家長打罵孩子違法嗎,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什麼規定
可能涉嫌虐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㈤ 家庭教育案例(記敘文)
優秀的孩子是這樣培養的(建議永久保存)
教育專家給家長的100條建議!!!(建議永久保存)
教育篇:
1.每天花半個小時和孩子交流。
2.和孩子在家也要使用文明用語,「早上好,請,謝謝,晚安」等等。
3.讓孩子養成愛衛生的好習慣。
4.多聽聽孩子的聲音!——用耐心、用愛心、用開心,心是長著眼睛的!
5.不要為了提醒孩子,而總是揭孩子的傷疤。
6.嚴肅指出孩子的錯誤!
7.不要總對孩子一本正經,要多和孩子一起歡笑:因為笑聲能讓孩子更加熱愛生活;引導孩子積極、輕松愉快的看待事物。
8.給孩子講故事,要有耐心,故事有一定的教育意義。
9.不要把當年未曾實現的理想強加在孩子身上,想讓孩子去實現。
10.關愛孩子但適當時候適當的懲罰也是需要的,不要護孩子的短。
11.教育並不一定只是講道理,有時適當可以採取一些強硬的措施。
12.結合孩子的表現,每天思考至少一個關於孩子成長的問題。
13.對幼兒進行藝術教育,培養幼兒高雅的審美情趣,注意引導、豐富幼兒的感性認識,在大自然中加深幼兒的情感體驗,是非常有益的。
14.對於幼兒時期的孩子,不要讓他們長時間地和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隔代更親,不利於教育。也許沒有科學道理,但絕對適用。
15.注意培養孩子的善心。古人雲: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16.教會孩子微笑,微笑面對生活的一切,微笑面對人生。
17.對孩子不要亂許願,承諾的事情想盡一切辦法也要兌現。
18.要常換位思考!對孩子的所做、所想等家長應常換位思考,假如我是孩子的話,我將會怎樣?
19.給孩子一定的空間和自由,同時給一定的壓力和責任!
20.向孩子說明,他本身已經很可愛了,不用再表現自己。
21.從來不說孩子比別的孩子差。
22.絕不用辱罵來懲罰孩子。
23.在孩子乾的事情中,不斷尋找值得贊許的東西。
24.不要嚇孩子。以免造成孩子過分膽小、怕事。
25.不要當眾批評和嘲笑孩子,以免造成心理畸形,失去自信心等。
26.不要對孩子過分嚴厲。以免孩子懼怕、害羞不敢發表自己的觀點,養成面善心惡的性格。
27.不要過分誇獎孩子。以免孩子養成「沽名釣譽」的不良習氣。
28.不要暗示孩子做不良的事。比如,打架一定要打回來、自己的東西不給別的吃、乘車不購票等。
29.讓孩子正確樹立心目中的偶像。
成長篇:
1.給孩子一些私人空間。
2.給孩子選擇的機會和權利。
3.讓孩子自由選擇自己的夥伴、朋友。
4.讓孩子做想做的事。
5.讓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如洗洗自己的衣服、燒水煮飯等,讓他意識到自己是家庭成員中的一分子。
6.為孩子准備一個陳列架,讓他在上面展示自己製作的物品。
7.認真地對待孩子提出的正經問題和看法。
8.把孩子當作成人一樣,和他平等相處,把孩子當成自己的朋友。
9.及時發現孩子的點滴進步,懂得賞識孩子。
10.記得對孩子說:我愛你,你是我的寶貝!
11.記得經常的親吻你的孩子,抱抱他(她),摸摸他(她)的頭,讓他(她)知道你的愛!
12.隨時關注他(她)的進步,並也讓他(她)自己知道自己的進步!及時發現孩子的點滴進步,懂得賞識孩子。
13.多與孩子孩子溝通,了解孩子,與孩子同行。
14.不要給孩子貼上「笨」的標簽。
15.家長要耐心地傾聽孩子的煩惱。
16.要學會真誠地贊美孩子,而不是像對寵物一樣說句「你真聰明」。
17.讓孩子經常有機會和他的同伴在一起。
18.關心孩子的身體健康,更關注孩子的情感需要。
19.先成人再成才,教育的根本目標是培養人,一個健全的人。
20.在生活中創設一些困境,和孩子一起度過。
21.鼓勵孩子盡量不依賴成年人。
22.了解孩子有哪些朋友,這很重要。
生活篇:
1.給孩子一些錢,讓孩子學會理財。
2.沒有得到孩子的許可,不要看孩子的日記與信件。
3.經常和孩子郊遊。
4.睡前給孩子講講故事,讓孩子笑著入睡!
5.給孩子一個主要供他玩耍的房間或者房間的一部分。
6.如果有條件,每天晚飯過後和孩子到戶外散散步。
7.快樂與孩子一起分享!
8.對小傢伙開心的笑,並希望他(她)也常笑!
9.幫助孩子與來自不同社會文化階層的孩子正常交往。
10.鼓勵孩子與各種年齡的人自由交往。
11.給孩子留出真正的「玩」的時間和空間。
12.教會孩子騎自行車,游泳,這都是進入社會的一種基本技能。
13.每天早上與孩子相互問候,讓他感受到美好的一天的到來。
14.夫妻實在要吵架,請一定要記住:避開孩子
15.每天下班回家看到孩子,首先微笑著問他一遍:孩子,你今天快樂嗎?
16.不給他留有太多的物質遺產,給他一個健康的身體,給他一個健康的心理,一個快樂的人生。
17.著重進行孩子的生活能力和行為習慣的培養。
18.只要與創作塵埃有關,不要責備孩子房間里或者桌面上亂
19.父母對自己的雙親要孝敬有加,讓孩子覺得家中充滿了愛,同時父母也是他們值得學習的榜樣
20.父母之際間要互相謙讓,相互諒解
21.不要太關心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以免孩子養成以我為中心的壞習慣。
22.不要太親近孩子。讓他與年齡相仿的孩子多交往,以免孩子養成性格孤僻的惡習。
23.不要孩子要啥買啥。讓他知道「勞動與所得、權得與義務」 的關系。以免孩子羞成好逸惡勞的許多性格。
24.生活中的困難以及一些家庭大事有時可以和孩子商量商量。
25.對孩子的愛要穩定,不要一會兒晴,一會兒陰。
學習篇:
1.和孩子一起讀書,家長可以看看報,一個好的學習夥伴很重要。
2.孩子在家學習,家長切莫搞一些娛樂活動,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很重要。
3.不要逼孩子學自己不喜歡的東西。
4.不要因為孩子的成績而責罵孩子。
5.不要因為孩子試卷上的低分而認為孩子沒有出息。
6.教他(她)足以帶來成就感的知識:古詩、數字、故事、家務、玩耍、交朋友···
7.教育孩子讀好書、好讀書
8.不要對孩子的學習成績表示太大的關注,那樣會造成孩子學習緊張,壓力增大。
9.不要把孩子的成績與其他孩子相比,要分析一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反思一下有沒有自己的責任。
10.孩子的房間要有自己的書桌,書桌上要有幾本自己愛看的書籍,如《格林童話》、《伊索寓言》等。
娛樂篇:
1.和孩子一起看他喜歡的動畫片、一起聽他愛聽的故事等。
2.和孩子一起玩游戲、鍛煉身體。
3.控制孩子看電視的時間,每天在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之間。
4.多讓孩子看一些少兒節目:動畫片、益智節目等,少看動作片、連續劇。
5.孩子看電視時,家長們適時地陪他們一起,並且對裡面的內容作一些講解與討論。
6.春天可以和孩子騎自行車去郊遊,夏天和孩子一起去河邊游泳,秋天則背著鐵鍋和孩子去野炊,冬天一家三口在野地上打雪仗,堆雪人。
7.允許孩子收集各種廢棄物。
8.孩子的朋友來做客時要表示歡迎。
9.和孩子下棋,讓孩子知道落子無悔,教育他對自己所做事要負責任,同時下輸了要承認,家長有時也要放手讓孩子贏一兩盤,這對孩子來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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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孩子的話
(一)對你不好的人,你不要太介懷,在你一生中,沒有人有義務要對你好,除了我和你媽媽。對你好的人,你一定要珍惜、感恩。
(二)沒有人是不可代替,沒有東西是必須擁有。看透了這一點,將來就算你失去了世間最愛的一切時,也應該明白,這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三)生命是短暫的,今天或許還在浪費著生命,明日會發覺生命已遠離你了。因此,愈早珍惜生命,你享受生命的日子也愈多,預期盼望長壽,倒不如早點享受。
(四)愛情只是一種感覺,而這感覺會隨時日、心境而改變。如果你的所謂最愛離開你,請你耐心地等候一下,讓時日慢慢沖洗,讓心靈慢慢沉澱,你的苦就會慢慢淡化。不要過分憧憬愛情的美,不要過分誇大失戀的悲。
(五)雖然,很多有成就的人士都沒有受過很多教育,但並不等於不用功讀書,就一定可以成功。你學到的知識,就是你擁有的武器。人,可以白手起家,但不可以手無寸鐵,緊記!
(六)你可以要求自己守信,但不能要求別人守信,你可以要求自己對人好,但不能期待人家對你好。你怎樣對人,並不代表人家就會怎樣對你,如果看不透這一點,你只會徒添不必要的煩惱。
(七)我買了二十六年的六合彩,還是一窮二白,連三等獎也沒有中,這證明人要發達,還是要努力工作才可以,世界上並沒有免費的午餐。
(八)親人只有一次的緣分,無論這輩子我和你會相處多久,也請好好珍惜共聚的時光,下輩子,無論愛與不愛,都不會再見。
孩子為什麼不聽話?因為你不會批評!
這是一個網友空間里的一篇文章,在昨天看到之後,就立即轉到了我的空間里!這是很值得一讀的好文章,特地向老師們、家長們推薦……
批評為什麼不管用
-----孩子犯了錯,上帝都會原諒。家長之所以總不能原諒孩子,大概是因為離上帝太遠了吧!
每個人都會犯錯,可惜在現實中,只有孩子犯了錯可能更容易招致批評。
為什麼呢?
因為孩子常犯錯?不對!
因為孩子小不懂事情,容易犯錯?不對!
因為我們父母的眼光總是跟隨著孩子的身影。是啊!孩子所有的舉止基本上都不能逃脫父母的掌握。一不留神在地上摔倒了,母親就會說:「怎麼這么不小心!」如果考試成績不理想,就會有聲音響起:「你看看,怎麼考的這么差。」倘若不小心丟了東西,就會有個聲音說:「怎麼搞的你,總是丟三落四的。」對於剛遭受了打擊的孩子,還沒有從難過、委屈、痛苦甚至恥辱的情緒中走出來,往往就緊跟著一陣暴風雨一樣的批評,心中甚覺不快,可也沒有什麼辦法!只好也只能默默地默默地忍受,膽大的或許會頂幾句嘴,但這更會招來痛罵,實在委屈了也許會抽泣一下。哦!這下可更不得了,父母又會嚷著「哭什麼哭!有什麼好哭的!」而您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您從早到晚總是不停地批評?為什麼常常會對同樣的問題進行批評?難道就是因為孩子不聽話?不懂事?毛病太多?
您有沒有想過:您的批評為什麼不管用?
有人感嘆,做人難!做女人更難!我想您現在一定還想說,做母親更難更累啊!
我每天都到傳達室去取訂閱的雜志和報紙。有個值班人是一位老太太,她的孫女下學後也常來這里。有一天,我照例去取報紙,進去後看見那個小姑娘正趴在桌子上寫作業,而老太太正在教訓她的小孫女:「唉!你是怎麼搞的,寫的字都這么難看!這個重寫,那個也得重寫!」邊斥責邊用手憤憤地撥拉小女孩的手,似乎對小女孩用橡皮擦的動作都嫌太慢。而那個小女孩緊緊地抿著嘴唇,眼裡還默默地噙著淚,很不情願地擦掉剛才寫過的字。我好奇地上前看了看,原來是那種練習生字的作業,每個字要求寫很多遍,而且是把生字寫在米字格里,看得出來,這個小姑娘剛上學不久。有的字寫的還不錯,有的字寫的就確實比較難看,不是在米字格里傾斜地掛著,要不幹脆就把「腿」鑽出去了。我心裡暗想,寫成這樣也難怪,剛開始嘛!我和老太太比較熟,連她的這個小孫女的名字我都知道,叫鶯歌。
於是我就說:「大娘,您別著急,我和鶯歌說說。」老太太很高興地說道:「對,你是搞教育的,你和她說說。」
我說:「鶯歌啊,做作業呢?我看看!」
小姑娘似乎還在不愉快中,悶悶地應聲說:「噢!」
我拿起她的作業本說道:「噢!是練習寫生字啊,寫的還真不錯啊。」
小姑娘彷彿一下來了精神,便伸著頭一起與我看她的本子。
我接著又問道:「對了,你給我指指看,哪個字你寫得最好?」
小姑娘趕緊瀏覽了一下,快速地用稚嫩的手指按住其中的一個字。
我一看那個字的確還是不錯的,接著又問道:「噢,那哪個字又最不好看呢?」
我拖長了聲音問著,還未等把話全部說完,小姑娘快速地從我手中奪走作業本,把其中一個寫的不好的字趕忙擦掉了。
我贊許地點點頭講:「鶯歌,我想你一定可以寫出一個比那個最好的字還好的字來!是嗎?」
小姑娘用力地點了點頭,在本上很快又寫出了一個字,是那種很飽滿、頂天立地的好字。
我輕輕拍著她的頭說:「好極了!你慢慢做吧,奶奶的話你不要不開心啊!」沒有三分鍾,小姑娘的表現判若兩人。
老太太驚訝地說道:「趙老師,這丫頭怎麼這么聽您的話?」我對她講:「罵並不是最好的辦法啊!鼓勵比批評效果好得多啊。」
俗話說「玉不琢不成器」,對於孩子來說亦是如此。
批評作為一種教育手段,目的就是讓孩子能夠知道錯誤的原因,以後能夠避免或改正。
但實際上,許多家長有這樣的體會,和孩子好好地說、講道理不管用,批評也不管用,著急了打一頓也還是不管用,怎麼做效果都不好!反正就是:說不聽,罵沒用!打一頓,管一陣!
現在又是家長思考的時候了。孩子犯錯了,到底該如何管?如何教育孩子?錯了就該批評嗎?
1、無用的批評
讓我們先看看家長在批評孩子時的幾種現象與特點。
(1)批評情緒化
一旦孩子出現過失的時候,家長的表現通常是情緒激動,臉色發青,手舞足蹈,念念有詞,眼睛發直,聲音分貝高,語言速度快,一陣狂風暴雨,真可謂酣暢淋漓!好了,說完了,罵完了,心裡也痛快了,也平衡了。而您可能不知道,當家長大費口舌的時候,大多孩子心裡算計的卻是:「現在是罵到一半了!」「再忍耐一下,就快罵完了!」家長在呵斥孩子的時候也會突然停下來問:「你聽明白沒有?」孩子馬上反射說:「聽明白了!」「記住了沒有?」「記住了!」「以後還犯不犯?」「不犯了!」這時候如此痛快地敷衍只是為了早點結束這場暴風雨。如果有攝像機的話,家長看看自己的表情和表現,真可以說是不堪目睹啊!
而孩子對您說的話往往不是能倒背下來,就是根本不知道你說過什麼。只知道一點:我錯了,所以你罵我!就連錯誤帶來的愧疚、不安也隨著批評的咆哮聲煙消雲散了。因為他們很明白一點,罵完了一般也就沒事了!孩子惟一做的和感興趣的事就是等待,等待這番責備的結束!最後的結果就是「口服心不服」,「你罵你的,我做我的」。
您能指望這種更多帶著個人情緒化的宣洩,主觀的批評有多大作用呢?其實,很多時候,沉默遠比這樣的批評更有效。
批評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認識到自己的問題,理解和接受正確的建議,並在行動中改正。作為對一次過失的分析和評價應該是非常理性的。在這個過程中,發點脾氣難免,發點牢騷也能接受,發泄就有失分寸了。
試想,這樣的一種情緒如何博得孩子的尊重,如何使孩子信服,又如何能讓孩子聽從呢?
(2)批評泛濫化
有時候,我們的家長在批評孩子的時候,聲音慷慨激昂,語速飛快,大腦活躍,思維跳躍,聯想豐富,上綱上線。比如說本來就是個打了碗的事情,就能從這件事想起從前丟鑰匙、丟錢、丟面子(因為測驗考砸了),還能扯到打架、看電視、玩游戲等。總之,只要能想起來的事就可以像電影鏡頭一樣重放。真可謂,旁徵博引,引經據典,直說得孩子眼皮一翻,嘴角一撇,脖子一扭,腦袋一低,心想:你愛說啥說啥吧!也不嫌口渴?哼!
批評要有針對性,對當前的問題有什麼說什麼,就事論事就好了,而絕不可責備這次過失,連帶以前老賬也一並算上。這種把「陳年老賬」重提的做法只會讓孩子對家長感到厭煩、討厭和憎惡,而且由於其他事情拉扯得太多,沖淡了當前主題,主要矛盾就容易被弱化和忽視。令人失笑的是,往往有家長說著說著就停下來了,怎麼了?原來是一下子忘了該說什麼了!只好自我解嘲地說道:「哼,看看你,把我都氣糊塗了!」
試想,這樣令孩子懷恨又游離主題的批評怎麼可能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3)批評簡單化
很多時候,孩子犯錯後,家長的表現往往是該批評的時候不批評,不該批評的時候亂批評。很多家長都遇到過孩子賴床的現象,往往是一邊催促,一邊數落,而孩子卻把這當作是背景噪音。根本沒有起到批評的作用。因為孩子很清楚一點,如果走著上學會遲到的話,家長一定會有辦法讓孩子按時到學校的,有車可以送,沒車可以打車啊。
曾有個家長問我這種情況怎麼辦?我說很簡單,你不管他就完了,遲到了自然會有學校批評他。就是因為你有種種辦法可以不讓他遲到,是承擔孩子賴床後果的擋箭牌,所以他才有信心地沉著地賴床,你罵他何用?
像這類的情況有很多,就是家長只對現象做批評,而沒有採取實際有效的解決辦法。
(4)批評急躁化
有許多時候是這樣的,孩子甚至還沒意識到錯誤即將或已經來臨,還不能深刻意識到錯誤能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我們的家長卻已經急不可耐,氣不打一處來,通常是眼到、口到,甚至手也到了。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再者「不知者還不為過」呢!
人犯錯誤是正常的,而頭一次經歷某些事情的時候犯錯更是正常的!但家長卻沒有給孩子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體驗錯誤,嘗試挫折,孩子甚至都不知道犯了什麼錯,批評和責備就已經接踵而至。這種急於求成、急功近利、急躁冒進的批評,往往扼殺了孩子的創造力,限制了孩子的發展。
為什麼有很多孩子對學習缺乏興趣呢?就是由於家長在學習活動中過早地干涉、過多地介入、頻繁地干預、瑣碎地品評、莫名地批評,導致孩子對學習產生了恐懼、厭倦和逆反的心理。
2、什麼時候批評
當孩子第一次犯錯誤後,您只需要告訴他為什麼錯了,怎麼做是對的就行了。在指導的時候,對孩子保持尊重的態度可以讓他也尊重您的意見,耐心細致的講解讓他明白錯誤的原因及後果,善解人意的情緒讓他不會被失敗的陰影束縛。
如果孩子再次犯了類似的錯誤,也許是孩子還不太熟悉正確的方法,也許教訓不夠深刻讓他忽視。我們首先應該對他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是前者的話,就要講清楚,把事情說明白,再給他機會去做;如果是後者的話,才應該對他做適當的批評。
3、應該批評什麼
在孩子開始或接觸新的事物的時候,由於認識不深,准備不足,行為表現不太合理,出了偏差和錯誤也在情理之中。這時候需要的是幫助,而不是批評!
第一次錯了可以理解,第二次錯了可以諒解,再錯就不能容忍了。在這個時候進行批評是合理的!我很喜歡一句話,「態度決定一切」,錯誤頻頻出現就是更多是由於態度的問題而產生的。所以批評是針對態度的,不是針對事情本身的;批評是針對重犯和再犯的,要給孩子第一次改錯機會。但是我們的家長往往表現在首犯時就批評,這會讓孩子感覺很委屈!
而當錯誤和問題再次出現後,比如不理想的成績單拿回來後,家長不是心平氣和地與孩子一起分析原因,更多是對成績本身進行埋怨,為自己的不滿向孩子發泄,而這種盲目的批評是很不利於孩子接受和改正的。
4、怎麼進行批評
讓我們舉個實際的案例來說明,有個初中的男孩很愛玩電子游戲,經常逃課,為此很影響功課,家長非常著急,那麼該怎麼辦呢?
(1)首犯要說理
這個孩子雖然學習成績還可以,但自製力比較差,對後果預見不足,所以在有可能的時候就想跑出去玩游戲。當出現這種情況後,家長應該耐心說明這樣做的後果,還要表達對孩子的信任和期望。重要的是要孩子明白這樣的做法有什麼不當之處!而切不可大發雷霆,動輒打罵!約翰·洛克說的「說理是對待兒童的真正辦法」就是這個意思。
(2)重犯要約定
可是這個孩子又遇到能出去玩游戲的機會,而禁不住誘惑,又偷著跑出去玩游戲。家長就應該嚴厲告訴他這樣做是不行的。鑒於他再一次出現了這樣的錯誤,就要和孩子約定一個方案,並要求孩子作保證,並表示如果再犯,他將接受什麼樣的懲罰。當然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同樣切不可大發雷霆,動輒打罵!
在這里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孩子要比大人更講「義氣」的。在這樣的信任和尊重下,孩子很難再犯,即使想玩,事先也會與家長打招呼的。
(3)再犯要懲罰
當然孩子畢竟是孩子,他又犯錯了。
但家長有兩種選擇,一是保持沉默,並讓他明白您已經知道發生的一切,並告訴他你保留採取懲罰的權利,但現在還不打算實施。或是根據約定,讓孩子踐諾,接受懲罰,並再次讓他說出如果再犯,他該怎麼辦!同樣切不可大發雷霆,動輒打罵!
通過以上的做法,孩子哪裡好意思再犯錯!當然,我曾和這個男孩談了很多,了解到他的父母根本不讓他玩,所以我與他的父母也做了協商,就是每周在固定的時間容許他玩游戲,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情況也有過反復,但過了不久,孩子就不再曠課逃學了,就連規定時間內的游戲也玩的少了。後來,這個同學告訴我,他以前去玩游戲不僅是因為高興,而且還是想氣氣他家人!
在前言里我就談過,孩子的錯誤更多是由於家長教化不當造成的。因為錯誤和失敗,孩子已經受到了懲罰,已經感受到痛苦和不幸了,做家長的不找自己的原因,怎麼還好意思向孩子發火?所以出了問題後,家長的反應和表現非常重要,如果更多的是主觀願望的責備,情緒失控、生氣和打罵,那麼是很失禮和無能的,是缺乏風度、缺乏理解、缺乏信任、缺乏教育能力的表現,這樣的做法只會讓孩子看不起。
所以所謂的批評還是以對話和交流為主,不過是更偏重於對錯誤的思想和行動的思索和檢查,為了解決問題和避免錯誤再次發生,批評也是一場有約定和要求的對話。
當孩子犯了錯誤之後,家長應該先想想自己有什麼不對!自己有什麼做得不足?所以我經常建議家長,能否和孩子先說一聲「對不起」。有很多家長聽取我的建議,後來告訴我說,當對孩子說了「對不起」後,在表達了對孩子的內疚後,批評教育的效果特別好,甚至母子抱頭大哭,那一瞬間,所有的不快和隔閡都也被這淚水沖洗掉了。
只要家長說得在理,那時候孩子想不聽您的話也難——
㈥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㈦ return-statement with no value, in function returning 'int' [-fpermissive]是哪裡的問題求大佬解答
國內外研究現狀,即文獻綜述,要以查閱文獻為前提,所查閱的文獻應與研究問題相關,但又不能過於局限。與問題無關則流散無窮;過於局限又違背了學科交叉、滲透原則,使視野狹隘,思維窒息。所謂綜述的「綜」即綜合,綜合某一學科領域在一定時期內的研究概況;「述」更多的並不是敘述,而是評述與述評,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獨特見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於發現問題,突出選題在當前研究中的位置、優勢及突破點;要摒棄偏見,不引用與導師及本人觀點相悖的觀點是一個明顯的錯誤。綜述的對象,除觀點外,還可以是材料與方法等。
此外,文獻綜述所引用的主要參考文獻應予著錄,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論的真實依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原著者創造性勞動的尊重。
2.3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畢業設計研究方案
① 研究的目標。只有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才能保證具體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過程中各種因素的干擾。
② 研究的內容。要根據研究目標來確定具體的研究內容,要求全面、詳實、周密,研究內容籠統、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義當作內容,往往使研究進程陷於被動。
③ 研究的方法。選題確立後,最重要的莫過於方法。假如對牛彈琴,不看對象地應用方法,錯誤便在所難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過的課題,只要採取一個新的視角,採用一種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創新的結論。
④ 研究的過程。整個研究在時間及順序上的安排,要分階段進行,對每一階段的起止時間、相應的研究內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確的規定,階段之間不能間斷,以保證研究進程的連續性。
⑤ 擬解決的關鍵問題。對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關鍵性困難與問題要有準確、科學的估計和判斷,並採取可行的解決方法和措施。
⑥ 創新點。要突出重點,突出所選課題與同類其他研究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