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外情受不受法律保護
一、一般的婚外情,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最多違背婚姻法中配偶互有忠誠的義務,但一般不會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更不會觸犯刑法,構不成犯罪。當然婚外情是違背中國的道德規范的,應受到輿論的譴責。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時的婚外情,並未與他人重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並不構成重婚罪,不是犯罪。
2. 軍婚是受保護的嗎受什麼保護啊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由來已久。早在建國之前,為了現役軍人在前方安心殺敵,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有「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的規定。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也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報告所說,在當時作這種規定「會得到一切革命軍人的配偶和整個社會輿論的同情的」,「表現了革命軍人的配偶......能夠犧牲個人的暫時利益去服從民族、社會和國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都貫徹了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原則,也成為人民法院處理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
五十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穩定,很多人認為對軍婚給予特別保護的歷史時代已經結束了。有人說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違背,是以犧牲一方婚姻自由為代價換來所謂的軍心穩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強不得的,強扭的瓜不甜,既然不愛了,又何必非要捆綁在一起呢?還有人說這種保護會引起負面影響,姑娘們一想到有朝一日過不下去時軍人不點頭就甭想離婚,誰還敢輕易嫁給軍人呢?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軍人的配偶已經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離婚,因為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勉強維持著徒有其表的婚姻,軍人一方就真的快樂嗎?
軍婚保護條款可能會對軍人的婚姻起到阻礙作用,也與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認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軍婚是否受保護並不僅僅是一個婚姻自由的問題。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既然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的義務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麼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問題而言,軍人由於獻身國防事業而不能與普通人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麼社會就應該採取相應的措施來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是法律所應體現的公平原則。當然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的提高是彌補軍人權益的最佳選擇,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軍人的待遇。因此,社會只能採取其他的措施來使軍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可以採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權利義務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軍人權利的行使,減輕軍人的後顧之憂,穩定軍心,鞏固國防。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十三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3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至於什麼情況屬於「重大過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別。「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該《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第三項里的「等」字,還包括與賭博、吸毒相當的其他惡習。另外,對於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與這3項規定情形相當;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時判決准予離婚,而無須得到軍人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第33條最重要的意義,還在於這一規定溝通了與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對原婚姻法第26條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第46條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第26條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並不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後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可見,「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第 32條第3款,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第46條,解決離婚過錯賠償問題。
最後,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准予離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准予離婚的。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確實也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行為。軍婚問題的根本解決還要靠提高軍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實現。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38253552.html?si=1
3. 法律保護軍人婚姻是怎麼回事,是真的嗎
法律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對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破壞軍婚的條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案件處理,處罰程度較其他同類犯罪要嚴,充分體現出軍人婚姻保護的特殊性。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也是嚴於同類情形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穩定。
4、我國法律這樣特殊的規定,是有利於鞏固部隊、鞏固國防,也是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
(3)法護軍婚微電影擴展閱讀:
區分
與重婚罪的對比
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理。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與強奸罪的對比
若是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本條款是強奸罪的特殊條款,屬於注意條款而非法律擬制。
依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僅當對現役軍人妻子的姦淫行為行為達到觸犯強奸罪的程度時, 才成立強奸罪,而未賦予現役軍人妻子性自主權利的額外保護。
4. 離婚程序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6、法院不判決離婚,雙方分居又滿1年的,再次起訴離婚。
對於離婚訴訟,《民法典》對兩類主體的婚姻關系規定了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
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
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女方提出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離婚訴訟的程序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等情形,除非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一審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但是,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準離婚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
2、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法院通過審理,形成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若在一審判決離婚後,一方不服法院判決(調解)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包含的大致流程如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三、離婚訴訟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作為引起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離婚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對婚姻當事人的後果和對子女的後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
離婚對夫妻人身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身份關系解除;
(2)夫妻間扶養義務終止;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4)雙方再婚自由。
離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共有財產的分割與清算;
(2)離婚經濟補償;
(3)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4)離婚經濟幫助;
(5)離婚損害賠償。
2、對子女的法律後果
(1)撫養權
第一,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從兒童利益出發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三,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願。
(2)撫養費
第一,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第二,撫養費給付的數額和方式。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第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四,撫養費的變更。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3)探望權
第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對於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的判決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對於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5. 軍婚受哪些保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四種情形屬於情節加重,第五種情形屬於結果加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
1、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2、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3、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四、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五、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5)法護軍婚微電影擴展閱讀: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系。
三是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後果的。
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6. 騷擾軍人女朋友的法律
法律分析:軍人與女朋友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軍婚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 軍婚法的軍婚法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原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於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軍官和文職幹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的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8. 對軍婚的保護有哪些
對軍婚的保護如下:
1、行為人破壞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現役軍人的配偶有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
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軍人私自領證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軍人是沒法擅自結婚的,軍人結婚非軍人一方是需要審,雖然保護軍婚,但是在部隊期間結婚不是自己做決定就能結婚的。應對軍人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軍人只要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依法進行結婚登記。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軍人結婚流程:
(1)戶口本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准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
(3)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長官證。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