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時候衙門打板子是什麼樣的
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眾中親戚鄰里之間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逮捕被告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的衙役,讓他們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這種事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脫掉褲子示眾,名曰「晾臀」;有時行刑完畢,仍不讓婦女穿褲,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後便尋了自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趁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樂。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么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堅持一直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俞樾還獎過一件同類的事。有一農戶人家為十三、四歲的兒子娶了個二十七、八歲的媳婦,新婚之夜,新媳婦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發後被捕,縣官命令把她全身脫得一絲不掛,重杖四十,讓她的父母領她回家。父母扶著裸體的女兒出了衙門,脫下自己的衣服為女兒遮體,當時圍觀的群眾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奪下來,不讓給她穿,這個女子只好光著身子走回家去。 像朱鑠這樣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數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罰時,相對來說較能通情達理,稍存寬厚仁慈之心。據說,宋朝開國功臣曹彬為人仁愛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時,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過,立案審理後應該用杖刑,可是過了一年曹彬才對他進行杖責。屬吏不明白為什麼這樣做,曹彬說:「我聽人講過那個吏員犯罪時剛新婚不久,如果對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會認為是新媳婦的八字不對帶來的災難,從而對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無法存身。我把此事緩期執行,既不影響他的家庭,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眾人都佩服他的見解。 宋朝胡太初關於使用笞杖刑罰時曾說過「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的話,即是指對老人幼童及有病懷孕的犯人不要笞杖。他還說,在問官醉酒時、犯人醉酒時或犯人身體瘦弱這三種情況下都不要用刑。明代萬曆時曾任刑部侍郎的呂坤進一步發揮了胡太初的觀點,他著有《刑戒》八章,對審案時使用笞杖訂立了八項戒規。第一項叫做五不打:老人不打,幼童不打,病號不打,飢寒而無衣食者不打。被人打過者不打。第二項叫做五莫輕打:朝廷宗室不要輕易打,官員不要輕易打,秀才不要輕易打,童生不要輕易打,婦女不要輕易打。第三項叫做五勿就打:某人正在著急不馬上就打,其人正在發怒不馬上就打,其人醉酒未醒不馬上就打,其人走遠路剛到不馬上就打,其人半跑而來喘息未定不馬上就打。第四項叫做五且緩打:我正在發怒時且緩打,我飲酒方醉時且緩打,我正在生病時且緩打,我未見到真憑實據且緩打,我對案情處理不了且緩打。第五項叫做三莫又打:以用過拶指不要又打,已用過夾棍不要又打,將要枷號示眾不要又打。第六項叫做三憐不打:佳節良辰時案犯應該可憐不要打,嚴寒盛暑時案犯應該可憐不要打,案犯正在傷心時應該可憐不要打。第七項叫做三應打不打:尊長有錯應該打,但他若是與年輕晚輩爭訟就不要打;百姓有錯該打,但他若是與衙役爭訟就不要打;工役鋪行有錯該打,但他若是為衙門辦事或采買自用物件就不要打。第八項叫做三禁打:禁止用重杖打,禁止從案犯身體下部打,禁止用非刑手段狠打。 曹彬、胡太初、呂坤等,可以算得上是古代廉明仁厚的清官了,可惜這樣的官員實在為數不多。他們的這些仁慈的做法只是在法制制度的范圍內採取了一些緩解的措施,而不能從根本上廢止笞杖的酷刑。 在官府衙門里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否則難以充當這樣的差使。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里的尿桶里,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這樣,他堅持了數十年。到諸錦這一輩地位顯達,人們說他是因先人積德得到了善報。南宋有個鄭金的,發明了一種名叫「杖丹」的葯方。其法是把水蛭焙乾,研成末,加少量朴硝,用水調成糊狀敷在傷處。他常常把這秘方施用於吃官司受杖刑的人,療效非常明顯。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可以說是茫茫暗夜中一點難得的亮色。 注: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笞」的本意是用竹條或木條對人進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時候,兒子不孝,父親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時候是很孝順的,他父親用小杖打他,他就忍著,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開。後來把笞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又把笞杖稱為教刑。 漢代以前官方規定的五刑是墨、劓、宮、刖、殺,沒有笞杖參考資料:鐵血書庫檔案頁
② 古代衙門的打板子有什麼規矩嗎有一種叫「迎風板」的是什麼意思
古代衙門里經常使用的刑罰——杖責(俗稱「打板子」)。「迎風板」意思是舊時新官上任後顯示威風的一種做法。
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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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罰體系:
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
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為北齊北周沿用。
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
4、緣坐范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范圍也有反復。《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