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檢察院認罪認罰後果
檢察院認罪認罰後果是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要加刑。具體後果如下:
1、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又反悔的,檢察院可能會撤銷從寬處理的部分,加重處罰。如果在判決後上訴,檢察院會抗訴,導致量刑增加;
2、檢察院不得撤銷、變更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檢察院不得撤銷具結書、變更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一百七十四條 【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Ⅱ 在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後法院會判無罪嗎
法律分析:會的。認罪認罰只是說,法院大多會採納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一般會採取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肯定會走到法院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准。
Ⅲ 當庭認罪認罰和檢察院認罪認罰一樣認定嗎
【法律分析】:法院認罪認罰與檢察院認罪認罰沒有區別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檢察院認罪認罰的,如果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Ⅳ 檢察院通知簽認罪認罰書,需要找律師陪同嗎
我個人認為應該不需要再找律師陪同你簽字,因為檢察院出來的認罪認罰書應該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有律師再也不能扭轉什麼東西,所以我認為還是應該自己去簽。一般來講檢察院出來的通知跟法院是有直接聯系的檢察院,對於你的罪行整理好材料,然後送到法院,法院就會根據這些材料來進行判罰。檢察院出來的認罪認罰書也具有法律效應,一般來說通知你去簽字,可能是你真的被判刑了。這個時候帶著律師去,也不能說明什麼,而且請一個律師還要花錢,對於自己來說也是一份經濟負擔,所以我認為不需要找律師陪同。現在我就來我的看法。
一、檢察院出來的認罪認罰書具有法律效應,律師也不能否決。
檢察院是我們國家設立的一種機關部門,有審查批准逮捕以及出庭支持公訴的職能,所以檢察院出來的認罪認罰書具有法律效應,律師不能否決檢察院出來的認罪認罰書,所以我認為不需要找律師陪同。
我們在生活中一定要約束好自己的行為,千萬不要去犯罪,不然的話會抱憾終生。
Ⅳ 檢察院說認罪認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Ⅵ 檢察院通知簽認罪認罰書說結案了是什麼情況
檢察院通知簽認罪認罰書說結案了是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不意味著案子已經結案了, 認罪認罰是從寬處罰的標准。一般來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就代表您同意檢察院的指控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是需要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的。所以建議先看一下認罪認罰的條件,簽了以後就基本上按照認罪認罰具結書上說的判,理論上,認罪認罰是可以從輕判的。
至於保證金是否會退還,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退還的,退還的時間一般是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Ⅶ 檢察院簽認罪認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檢察院簽認罪認罰是指被告人對於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後是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均沒有異議,若對以上一項或幾項有異議,可以選擇不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用適用認罪認罰規定。認罪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准。那麼認罪認罰可以判緩刑嗎?這還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節,主要還是由犯罪種類及犯罪情節決定。故意殺人罪,認罪認罰也是不可能判處緩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Ⅷ 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什麼
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Ⅸ 檢查院讓我去簽認罪認罰會不會是因為證據不足好讓我自己認罪呢
不是,因為認罪認罰講究自願原則,而且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需要嚴格依據證據裁判,證據不足的無法認定其有罪。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堅持法定證明標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9)檢察院認罪認罰微電影擴展閱讀
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