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她拍完《慶余年》未火,今她更是無戲可拍轉行主播每月僅掙幾百塊,她是誰
在娛樂圈中,明星想要大紅大紫,不僅僅需要很強的實力,還需要機遇。有的演員可能演技很好,但拍了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戲都不溫不火。
說到《慶余年》這部劇,都已經結束很久了還是備受關注,裡面的劇情設計以及角色扮演都非常好。這一年這部劇可以算得上是一部經典巨作了,從小說改編成一部電視劇上映。
再加上演員們的演技非常精湛,所以當這部劇結束之後,收視率自然非常高,也正是因此捧紅了許多劇里的演員。
現在的劉琪奕也非常迷茫,她已經到了無戲可拍的地步,再加上開直播,一個月才掙幾百塊錢都不夠開銷的。
看到劉琪奕的現狀,難免會讓人唏噓,其實這也是娛樂圈的現狀,有的演員片約不斷,而有的演員卻很少有出演的機會,真是一言難盡啊。
實際上劉琪奕的演技還是非常好的,也希望演藝圈的導演能夠多多給這位年輕漂亮的女演員機會,也期待她未來給大家帶來更好的作品。
❷ 電影《巡迴法官》主創人員名單
出品人:姜衛,總製片人:杜靈欣,總監制:王都偉、蔡慧永,總策劃:靳真、孟盼,法律顧問:吳瓊、史江偉,導演:鍾海,執行導演:張震,編劇:老查,製片人:楊曉,京韻大鼓演唱馬增慧,美術指導:方一天,攝影指導:黃楠,作曲:何淼,藝術顧問:江平,演員表:戴志誠、英壯、劉慧、雪村、張繼紅、豆豆、張震……等等
❸ 2020年2月6日電影頻道有什麼電影
這是明天的節目單
00:02
光影星播客
00:09
中國電影報道:電影快訊
00:14
毛驢縣令之打虎上山
01:50
床下有人2
03:14
百色起義
06: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06:15
巡迴法官
07:50
光影星播客
07:56
七月與安生
09:44
光影星播客
09:52
中國電影報道:電影快訊
09:57
張三豐之末世凶兵
11:33
光影星播客
11:40
音樂電影欣賞
11:46
爆裂拳手
13:18
光影星播客
13:27
我的爸爸是森林之王
14:59
光影星播客
15:07
中國電影報道:電影快訊
15:12
狄仁傑之神都龍王
17:25
光影星播客
17:33
中國電影報道(37)
17:55
光影星播客
18:03
鮫珠傳
20:03
光影星播客
20:10
中國電影報道:電影快訊
20:15
烈火英雄
22:15
光影星播客
22:18
今日影評(27)
22:29
至暗時刻
❹ 電影巡迴法官馬燕扮演者
電影《巡迴法官》中馬燕的扮演者是劉暢(劉唱)。
劉唱,6月5日出生於北京,中國內地新生代女演員。曾在電視劇《幸福保衛戰》《宮鎖珠簾》,電影《畫壁》《四大名捕》等多部影視劇中有出色演出,並在電視劇《商之痕》中出演「夏天晴」而嶄露頭角,受到廣泛關注。
馬燕,影片中角色,叛逆女生,曾因飈車肇事入獄。與母親在住房居住權問題上有矛盾,後在眾人的感化幫助下回歸家庭。
劇照及演員個人照:
《巡迴法官》,影片講述了基層法官趙文水走進社區,為百姓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的故事 。
❺ 美國最高大法官去世,她的一生都經歷了什麼
金斯伯格是美國最高大法官,也是一位美女法官,年輕時候的顏值很出眾。他的一生可謂充滿傳奇色彩,她致力於為女性權利發聲,堅決的捍衛和提高女性的身份地位,在2020年9月19日因為癌症去世,讓粉絲們非常的痛惜。
金斯伯格用一生致力於一件事,她不向老舊的觀念低頭,敢於爭取自己的權利,讓更多的女性獲得了平等的社會地位,她的貢獻和影響都是深遠的,是非常值得我們尊敬的一位偉大的女性。
❻ 巡迴法庭的制度簡介
巡迴法庭與現有法庭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
1、巡迴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國的巡迴法院一般設定3名巡迴法官,但是特殊的領域案件(如能源糾紛案)甚至需要12名巡迴法官聯席審判;
2、法官不常駐法庭,巡迴法院的法官流動性較強,搭配上並沒有嚴格的組合關系,這就保證了巡迴法庭對於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去傾向性;
3、與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黨政制約更少,辦案更加自由、獨立。而且,由於沒有庭長等行政特徵明顯的職務設置,法官獨立意識、平等意識更強,法庭內務、行政工作可委託非法官人員管理行使,可以在極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徵。
4、在轄區內均設有審判場所;設置的目的均在於方便群眾訴訟;同屬法院的審判機構,以法院的名義審判案件。
此外,巡迴法庭制度是現實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組織法的基礎上立即著手實施。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迴審判場所。
2、在巡迴地點設置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工作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通訊聯絡。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組織也可以協助從事類似工作。
3、在法院設置案件、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訂、落實巡迴審判計劃、方案。
4、巡迴審判法官人員不固定,需要時臨時編組,行政負責人員由資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審判方面的特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巡迴法官協商、投票解決。司法行政事務由院行政解決。
❼ 巡迴法庭是什麼意思與普通法庭有什麼區別
巡迴法庭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巡迴法庭的工作內容是負責二審和再審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巡迴區內案件一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就會到巡迴法庭來;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就會到巡迴法庭來。按照職責,巡迴法庭還將受理一審案件,而最高法過去受理一審案件可謂鳳毛麟角。巡迴法庭是要嘗試對一些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一審終結。
巡迴法庭是可實施實行的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迴審判場所。
2、在巡迴地點設置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工作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通訊聯絡。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組織也可以協助從事類似工作。
3、在法院設置案件、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訂、落實巡迴審判計劃、方案。
4、巡迴審判法官人員不固定,需要時臨時編組,行政負責人員由資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審判方面的特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巡迴法官協商、投票解決。司法行政事務由院行政解決。
❽ 電影巡迴法官馬燕母親的扮演者
電影《巡迴法官》中馬燕的扮演者是劉暢(劉唱)。
劉唱,6月5日出生於北京,中國內地新生代女演員。曾在電視劇《幸福保衛戰》《宮鎖珠簾》,電影《畫壁》《四大名捕》等多部影視劇中有出色演出,並在電視劇《商之痕》中出演「夏天晴」而嶄露頭角,受到廣泛關注。
馬燕,影片中角色,叛逆女生,曾因飈車肇事入獄。與母親在住房居住權問題上有矛盾,後在眾人的感化幫助下回歸家庭。
❾ 電影巡迴法官里有王傑演員嗎
沒有哦,電影名《巡迴法官》
該劇由由力、英壯、雪村、戴志誠等人聯合主演。
該劇講述了基層法官趙文水走出法院、走進社區,為百姓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的故事,真實、細致地塑造了巡迴法官的人物形象,細節生動。影片通過詼諧幽默的語言、京腔京韻的表達,充分展現了新時期首都法官胸懷法治、親民愛民的時代風采。
該劇由鍾海執導,於2015年上映。
❿ 西方法院與法官制度
你這個問題內容太多太廣了,是在不是網路知道可以發的東東啊……找出來加上對比的話估計都能出本小冊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統的資料給搜羅過來發給你,參考下呵:
英國法院系統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英國1066年被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復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余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訴法官;⑦常設上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對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開。包括:
郡法院 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主要由巡迴法官開庭,一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制度)。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民事上訴庭。
治安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個別情況下可獨任審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其職權主要為進行簡易審判和起訴預審。簡易審判是依簡易程序審判簡易罪或其他可依簡易程序審判的可訴罪。簡易罪大體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罪。起訴預審是對可訴罪的控告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收養或扶養費的糾紛。治安法院還專設少年法庭,處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管少年的爭議。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以報核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見上訴審程序)。
驗屍法院 專門對死因不明、懷疑為暴力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並完成初步偵查和預審任務;但它只有權將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訴,而沒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合稱,並非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審級。
刑事法院(一譯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也是可訴罪的初審法院。它是全國性法院,可管轄國境內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設立,其前身為巡迴法院和季度法庭。在倫敦開庭時稱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駐地等級分為3等,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管轄按輕重不同而劃分的四類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記錄法官以及不屬該轄區而且未參加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召集陪審團。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上訴法院刑事上訴庭。
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並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上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上訴法院 建立於1966年,由原來的刑事上訴法院和專理民事上訴的上訴法院合並而成。分兩個上訴庭,即民事上訴庭和刑事上訴庭。民事上訴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刑事上訴庭審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上訴法院由上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開庭審理。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再上訴至上議院。
上議院 為最高審級。只審理內容涉及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其司法權由常設上訴議員行使。不閱案卷,只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
軍事法院和軍事上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准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
德國法院系統
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各成系統。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的聯邦級法院組織組成聯合委員會,協調彼此工作。憲法法院(包括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的許可權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勞工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勞資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工會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行政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除有關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訴訟,被告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社會法院分3級,負責審理一切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財政法院分2級,負責審理有關財政稅收糾紛。
法國法院系統
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屬於民事法院的有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屬於刑事法院的有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還有上訴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國家安全法院(負責審理和平時期顛覆活動案件以及司法部長以政治罪為由指定其審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只復議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不製作新判決)。行政法院擔負兩項任務:(1)就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門作出解釋,提供建議和擬定草案,屬行政職能;(2)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控告,屬司法職能。行政法院分為兩級,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設的行政法庭。爭議法院是處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系統間關於管轄權的爭議。根據法國憲法規定,還設有獨立於上述兩系統之外的特別高等法院,專門審理總統所犯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美國法院系統
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採取陪審制(除某些基層法院外).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訴訟.聯邦系統法院包括:聯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審查權)和專門法院.州系統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州系統法院包括:基層法院(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級).
美國法院組織(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司法組織法院組織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美國法院組織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復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司法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聯邦系統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上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上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征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范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
員會和國家勞工關系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組成,後來人數幾經增減。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歷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1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准,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匯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