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利維坦》中國家是如何誕生的
1、好幾個答案都提到了,霍布斯把「利維坦」稱為「有朽的神」/「人造的神」,但沒有進一步解釋這個比喻,畢竟熟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人多多少少都有基督教的常識。但非常值得一提的是,上帝的形象在近代發生過非常大的轉變。在中世紀的經院神學中,極粗略的說,上帝和理性的規則是一回事;相應的,上帝的行為是可以用人類的理性來理解和揣度的。但到了近代,上帝的形象在一些教派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側重點從「理性」轉變為「意志」。極通俗的說,上帝已經以其意志決定了萬事萬物,人類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喜歡也好、不喜歡也好都無所謂,反正上帝已經決定了。進言之,上帝的意志也是難以用個人的理性去嘗試揣測和探究的。
那麼利維坦這個「人造的神」對應的是與理性同在的上帝,還是有著莫測意志的上帝呢?我認為是後者。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利維坦國家」是依照主權者的意志行動的,而不是依照某一套理性的規則行動的。至於主權者的意志是來源於一個人(比如國王)還是多個人(比如某種民主制度),我覺得霍布斯並不是特別在意。但重點是,一旦這種意志形成了,那麼這種意志就是一個國家之內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存在,而且可以覆蓋一個國家的所有方面(包括精神和道德領域)。對於臣民來說,面對利維坦的意志,只有乖乖遵守的份。如果有臣民問:「為什麼利維坦會這樣行事呢?」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就像基督徒質疑上帝的意志是沒意義的。那麼這種意志是不是會失控呢?當然有可能失控,但在霍布斯看來可能失控的利維坦仍然強於沒有利維坦的狀態。
2. 之前@飛奔的馬達的答案中提到了「霍布斯的國家學說拋棄了價值理論,也拋棄了國家對人的思想的作用的可能性」。霍布斯的國家理論和道德理論完全分離這一點我是同意的,但這不意味著國家放棄對人思想作用的可能性。相反,我的理解是,這意味著霍布斯給出了一種和傳統觀念相當不同的新思路。霍布斯所處的時代是一個高度重視價值的時代,相應的也是價值之間相互沖突最慘烈的時代,17世紀上半頁在歐洲大陸和英格蘭都爆發了極為劇烈的宗教戰爭。所以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不僅包含了人與人之間為了爭奪物質資源引發的戰爭,也包含了因為價值觀念分歧而引發的戰爭。
② 利維坦電影講了什麼
這部影片講述的故事發生在巴倫支海附近的小村中,但也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個人利益與政權利益發生沖突並且能夠提前明確誰會贏得戰斗的國家。貪得無厭的市長盯上了尼古拉一家所住的房子,並企圖白占那塊土地——實際就是強占。市長行為粗魯,一切都在他的掌控之下,從警察局到法院,他知道如何馴服不順從的人……(透視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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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利維坦
作者:[英國] 霍布斯
譯者:黎思復
豆瓣評分:8.7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年份:1985-9
頁數:578
內容簡介: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開宗明義宣布了作者的徹底唯物主義自然觀和一般的哲學觀點,聲稱宇宙是由物質的微粒構成,物體是獨立的客觀存在,物質永恆存在,既非人所創造,也非人所能消滅,一切物質都於運動狀態中。第二部分是全書的主腐朽 ,主要描述自然狀態中人們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權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於是出於人的理性,人們相互間同意訂立契約,放棄各人的自然權利,把它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人或集體能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統一為一個人格;大家則服從他的意地誌,服從他的判斷。第三部分《論基督教國家》旨在否認自成一統的教會,抨擊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權的大權。第四部分《論黑暗的王國》,其主要矛頭是針對羅馬教會,大量揭發了羅馬教會的腐敗黑暗、剝削領婪的種種醜行劣跡,從而神的聖潔尊崇,教會的威嚴神秘,已經在霍布斯的筆下黯然失色。
作者簡介: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國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他對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維坦》、《論公民》等。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④ 托馬斯霍布斯的著作《利維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國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理論的開創者,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創始人之一。出身於一個鄉村牧師家庭,自幼聰穎,熟讀古典著作,深受當時英國一些抱有自由主義思想名流的影響。由貴族的家庭教師而進入上層社會,曾任培根的秘書。他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惡論」的基礎之上。著有《論公民》、《論物體》、《論人》、《利維坦》等。
「利維坦」,是《聖經》中記載的一種巨大的海獸,力大無窮。霍布斯以此來為自己的著作命名,表示他主張國家應該擁有強大的權力。他在書中一方面反對封建貴族勢力,主張在司法上人人平等;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反對小資產階級和平民的民主傾向,主張建立極端的君主專制。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從人類的自然屬性,包括人的感覺、人的想像、人的語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進行論述。作者認為,人類產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從感官上產生的,外界的事物給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間接的壓力;人類所能夠想像到東西是因為我們的感官首先曾經感受到過這些東西,所以我們不會對未曾感知過的東西產生思想;語言是人類文化傳播的載體,沒有語言,人類社會就不會有國家、社會和契約的存在;人類能夠通過推理探詢一個新的結論,這是人類優於動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慾望、愛好、愛情、憎恨、快樂和悲傷等等,造成人類智慧差異的原因在於激情;人類的知識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事實的知識,另一種是關於推理的知識,如學識;人的權勢普遍說來就是一個取得某種利益的手段,而人的價值或身份取決於別人的需要和評價;統治者首先使人民頭腦中有一種信念,他們的宗教信條是神的指令,這樣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們制定的法律;人性會導致人們彼此相互競爭和猜疑,使人們離異甚至相互侵犯摧毀,這種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使得任何事情都不會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類理性所發現的一般法則。它能夠保證每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謂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礙人去實現自己的利益。他將所有的自然法歸結為一條原則,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從人性出發,認為應該建立一種能夠保護人們安全的共同權力,即將大家所有的權力授予一個集體。對於某一個人而言,他的權力給予了這個集體,同時其他人的權力也給予了這個集體,那麼這個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稱為國家,承擔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權者。作者接著談到,對於已經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權力的人,就必須受到信約的束縛,也必須承認主權者的行為與裁決。主權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權利,它是一國存在的標志。根據主權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將國家分成三種形式:即君主國、民主國、貴族國。主權不因國家的不同而改變,而且國家主權是無限的,不論是誰,如果認為主權過大,就要使它變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敘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種問題,指出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由有權統治的人向應該服從他的人所發布的命令。他還闡發了其獨到的刑法思想。關於犯罪的概念,他認為凡是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論與行動,凡是法律所規定的而又不遵守,這就是惡,這種惡也就構成犯罪。思想不構成犯罪;犯罪必須是違犯法律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最後,霍布斯論述了基督教體系的國家和黑暗的國家。在一個基督教體系的國家中,世俗主權者是最高的統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轄,所有教士的職權來自於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權者的保護。因此,臣民沒有義務服從於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國是騙子的聯盟,為了取得統治人民的權力,他們總是誤導人民。
霍布斯是繼馬基雅維里之後西方近代最偉大的資產階級政治學家。《利維坦》一書是西方政治學說史上一部劃時代的著作,該書的政治思想對以後洛克等一大批資產階級政治學家產生過巨大的影響。在該書中,作者一方面論述了資產階級的政治主張,一方面又極力地為這種專制統治的合法性進行辯護。霍布斯的社會政治理論具有極大的啟蒙意義,他採用人性論和社會契約論的觀點論證了國家的起源和發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權神授的觀點,對於近代反對宗教、倡導理性的啟蒙運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利維坦》一書所闡述的許多觀點與西方傳統的政治思想是相反的,因而遭到了許多人的駁斥。然而,由於該書冷靜地展現了人性本質及其行為,對政府問題提出了深刻的見解,因而,300多年後的今天此書仍是政治學家的首選必讀之作。
⑤ 利維坦的內容簡介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分別為「論人」、「論國家」、「論基督教國家」、「論黑暗王國」。該書寫於英國內戰進行之時。在這書中霍布斯陳述他對社會基礎與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會強壯到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當受到死亡威脅時,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必然會盡一切所能來保護他自己。霍布斯認為保護自己免於暴力死亡就是人類最高的必要,而權力就是來自於必要。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樣東西,也有拿取每樣東西的權力。但世界上的東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續的,基於權力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人生在自然狀態下是「孤獨、貧窮、齷齪、粗暴又短命」(xiii)。
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並非對人最有利的狀態。霍布斯認為人因為自利和對物質的欲求,會想要結束戰爭——「使人傾向於和平的熱忱其實是怕死,以及對於舒適生活之必要東西的欲求和殷勤獲取這些東西的盼望」(xiii, 14)。
霍布斯認為社會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社會是一群人在一個威權之下,而每個人都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只保留自己免於一死的權力。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較中意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利維坦」,一個絕對的威權。
對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確保契約的執行。利維坦國家在防止人對人的攻擊以及保持國家的統合方面是有無限威權的。至於其他方面,國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個人不去傷害別人,國家主權是不會去干涉他的。(不過,在國家主權之上並沒有任何更高的權力可以防止國家破壞這規則。)國家主權也要保持內部的平等。 霍布斯以討論人性作為本書的首部分。他將一個人類描述為一種不斷變動的事物,他試圖通過實例來指出人類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現,也就是說,無需訴諸一外在於人類心靈、非物質的靈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著將這種術語定義清楚。 善和惡不過是用來形容一個人的喜好和慾望的術語,而這些喜好和慾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遠離某對象的心中傾向。 他指出當時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神學,經院哲學,之所以興盛發展是建立將許多日常用語混淆在一塊,像是「無形的物質」一詞,這對於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種詞語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類心理時,完全沒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這是過去的權威主張。不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餘的,並且從人類慾望的多變性來看,也不可能有這樣的事物。因此,任何政治共同體若希望提供其成員最大的利益,將會被這種目標所分裂,因為沒有人可以決定什麼是最大的利益。 其結果將是內戰。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惡」(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惡的存在。此即對暴力死亡的恐懼。 一個政治共同體可以建立在此種恐懼上。
既然沒有「至善」,自然狀態下的人就不會組成一個最尋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團體。但在一個政治共同體之外,則是一個無政府的狀態。 有鑒於人類本性與慾望的多變性,以及對稀缺資源的需要以滿足這些慾望,自然狀態,如霍布斯所稱這個無政府主義的情況,必然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間的戰爭。即使兩個人不爭斗,也不能保證一人不會因為其財產或是某種受屈的榮譽感試圖殺死另一人,所以他們必須不斷地對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搶先攻擊自己的鄰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在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時期所產生的一切,也會在人們只能依靠自己的體力與創造能力來保障生活的時期中產生。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狀態變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這種思考往往與自然法思想密切相關,但霍布斯認為這不應該稱作「法」,因為沒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實行。人類理性最關注的便是尋求和平,但當和平無法達成時便會思考如何以戰爭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正義的存在,每個人對於任何事物都能夠聲稱自己具有所有權。 自然法的第二守則即是,任何人都應該放棄主張擁有一切事物,當其他人也願意如此做的時候,藉此遠離自然狀態,並且建立一個有權統治這些事務的共和國。霍布斯總結第一部分,指出能夠落實上述兩條的另外17條自然法原則,並且回答一個主權國家當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時,這個主權代表了什麼意義。 第二部的開頭便論述一個國家存在的目的:我們看見天生愛好自由和統治他人的人類生活在國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縛,他們的終極動機、目的或企圖是預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保全自己並因此而得到更為滿意的生活;也就是說,要使自己脫離戰爭的悲慘狀況。正像第八章中所說明的,沒有有形的力量使人們畏服、並以刑法之威約束他們履行信約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兩章中所列舉的自然法時,這種戰爭狀況便是人類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國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與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與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 主權有12個主要權利: 由於他們訂立了信約,這便意味著他們不再受任何與此相反的舊信約的約束了。這樣說來,已經按約建立一個國家的人,由於因此而受信約束縛必須承認某一個人的行為與裁斷,按照法律說來,不得到這人的允許便不能在自己之間訂立新信約,在任何事物方面服從任何另一個人。 因為被他們推為主權者的那個人承當大家的人格的權利只是由於他們彼此間的信約所授與的,而不是由他對他們之中任何人的信約所授予的,於是在主權者方面便不會違反信約;這樣一來,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權作借口解除對他的服從。 由於多數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見宣布了一個主權者,原先持異議的人這時便必需同意其餘人的意見;也就是說,他必須心甘情願地聲明承認這個主權者所作的一切行為,否則其他的人就有正當的理由殺掉他。 由於按約建立國家之後,每一個臣民便都是按約建立的主權者一切行為與裁斷的授權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個推論說:主權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對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構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沒有理由控告他不義,因為一個人根據另一個人的授權做出任何事情時,在這一樁事情上不可能對授權者構成侵害。 根據以上所說的道理看來,處死一個主權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對主權者加以其他懲罰都是不義的。 決定哪些學說和意見有害於和平,哪些有利於和平,決定對人民大眾講話時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和什麼程度內應受到信任、以及決定在一切書籍出版前,其中的學說應當由誰來審查等都屬於主權范圍。因之,主權者便有權審定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審定人,把這事當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這樣來防止糾紛和內戰。 主權還包括以下的全部權力,即訂立規章,使每一個人都知道哪些財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權也屬於主權的范圍。這就是聽審並裁決一切有關世俗法與自然法以及有關事實的爭執的權利。 與其他國家和民族宣戰媾和的權利也是主權范圍內的權利。 平時和戰時一切參議人員、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也屬於主權范圍。 交付給主權者的權力中還有根據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對每一臣民頒賜榮銜爵祿之權以及施行體刑、罰金與名譽刑之權。 必須有榮銜法規,並且還要有一個公開的尺度來衡量對國家有功或者有才能為國立功的人的身價;此外還必須有某一些握有武力來執行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確反對的權力分離的想法,像是以後美國憲法的[三權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過去比較沒有重視的部份,他主張媒體審查並且反對言論自由,只要這對於主權的統治有所危害。「管轄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種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轄權,後者叫做專制管轄權。
國家的類型
國家的類型有三個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
國家的區別在於主權者的不同,也就是在於代表全體群眾和其中每一個人的人有差別。統治權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組成的會議手中。而會議則要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權進入,便是並非每一個人、而只有不同於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權進入,因此我們便顯然可以看出,國家只有三種。因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個人便是許多人。如果是許多人,便不是全體組成的會議,就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當代表者只是一個人的時候,國家就是君主國,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會議時便是民主國家或平民國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便稱為貴族國家。
而且就只有這三種: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國家了。因為主權必然是不歸一個人握有,就要由許多人握有,或全體握有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一點我在前面已經說明了。在歷史和政治書籍中還有其他的政體名稱,如僭主政體和寡頭政體等。但這些並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稱,而只是同一類政府形式遭人憎惡時的名稱。因為在君主政體之下感到不滿的人就稱之為僭主政體,而不高興貴族政體的人就稱之為寡頭政體。同樣的道理,在民主政體之下感到不滿的人就稱之為無政府狀態,意思就是沒有政府的狀態。但我認為任何人都不會相信,沒有政府也算是一種新的政府。根據這同一理由,人們也不應當在他們喜歡某種政府時便認為它是某種政府,而在不喜歡或受到統治者壓迫的時候又認為它是另一種政府。
在實際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這三種國家的差別不在於權力的不同,而在於取得和平與人民安全(按約建立國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別。如果把君主政體和另外兩種政體加以比較,我們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論任何人承當人民的人格、或是成為承當人民人格的會議中的成員時,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雖然留意謀求公共福利,但他會同樣或更多地留意謀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屬和親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數情形下,當公私利益沖突的時候,他就會先顧個人的利益,因為人們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說來比理智更為強大。從這一點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說:公私利益結合得最緊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進也最大。在君主國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財富、權力和尊榮只可能來自人民的財富、權力和榮譽。因為臣民如果窮困,鄙賤或由於貧乏、四分五裂而積弱,以致不能作戰御敵時,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榮與安全。然而在民主政體或貴族政體中,公眾的繁榮對於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運說來,所能給予的東西往往不如奸詐的建議、欺騙的行為或內戰所給予的那樣多。
繼承
繼承權永遠與主權密切相關。民主和貴族的繼承製較為簡單,君主制則相對困難:
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最大的困難發生在君主政府之中,這種困難所以產生是因為初看起來誰將指定繼位者不明確,有許多時候他所指定的繼位者是誰也不明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運用的推理都比每一個人一般慣於運用的更嚴格。
因為在一般人都沒有仔細思考。 然而,繼承絕對是君主的天賦權力:
關於具有主權的君主的繼承者由誰指定的問題,寫的真的很爛,(因為選任的國王和王侯並不具有主權的所有權,而只具有使用權),我們要考慮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國王有權規定繼承問題,便是這種權利又重新歸於散亂無紀的群眾之中。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具有主權所有權的人死去之後根本沒有給群眾留下任何主權者,也就是沒有給他們留下任何大家應統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統一行動的代表者,於是他們便不能選舉任何新君主;這樣一來每一個人便都有平等的權利臣服於他認為最能保護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話,他還會用自己的武器來保衛自己,那樣就是回到混亂狀態當中去,回到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狀態當中去,和當初建立君主國的目的背道而馳。因此我們就可以顯然看出,君主國一旦按約建立,就永遠將繼承者的問題交給在位的國王根據其判斷與意志處理了。
但是由誰任命君王則不總是確定的:答案是:
有時還會發生在位之王指定繼承其權力的人是誰的問題。這一問題可以根據他明確的語言和遺囑決定,也可以根據其他充分的默認表示來決定。
這意味著:
當他在世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過明確的話語或遺囑來宣布,如羅馬最初的幾位皇帝宣布其繼承人的情形就是這樣。
要注意的是,這並沒有任何血緣關系:
因為繼承人一詞本身並不意味著傳位者的子女或近親,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應繼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個國王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地宣布某某人將成為其繼承人,那麼這人在前任國王死後馬上就具有當國王的權利。
然而,實際上這代表了:
但在沒有遺囑或明確的話語的地方,就要遵從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種就是習慣。因此,在習慣規定絕對應由最近的親屬繼位的地方,最近的親屬便有繼位的權利。因為在位之王不願如此的話,他在世時是很容易宣布這一點的。
所以在現實中我們首先會挑選長子。
宗教
在「利維坦」,霍布斯明確指出,主權有權干預宗教信仰與教條,而且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他是自起爭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論,但指出他會順從主權的意志(當主權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讀者:「利維坦」是在內戰期間所寫),無論主權的理論是否合理。塔克認為,它標志著霍布斯是宗教戰爭後共和國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稅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權征稅的問題,不過他的經濟理論並不如政治理論受到重視。 霍布斯相信正確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稅的平等。稅制的平等並不基於財富的平等,而是根據他對於國家法律的維護與維持所盡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國家應該要幫助那些無法自力更生的人,這便從國家的稅收里支出。 在第三部分,霍布斯試圖考察「基督教」國家的本質。首要的問題便是,我們要信奉哪本聖經,以及為什麼。如果任何人聲稱超自然的啟示比起民事法來得重要,那麼國家便會出現混亂,霍布斯強烈希望避免這種情況。 因此霍布斯在開頭便聲明,我們並無法確定某個人的話是否為上帝的啟示。
當上帝對人傳諭時,要不是直接傳示,便是通過另一個曾經直接聽過他諭旨的人轉達。上帝怎樣直接對人傳諭,聽到過傳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樣理解這一點則縱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難知道的。如果一個人向我聲稱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傳了諭,而我又感到懷疑,我就很難看出他能提出什麼論據來讓我不得不相信。誠然,這人如果是我的主權者,他便可以強制我服從,使我不用行動或言辭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話,但卻不能讓我不按理性驅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個沒有這種權力管轄我的人那樣聲言的話,他就沒有什麼東西能強使我相信或服從。
這是好事,但如果過於熱切追求,會導致聖經被全盤拒斥。 因此,霍布斯認為我們需要一種檢驗方式:真正的檢驗是在研究聖經的篇章之上:
這樣就顯然可以看出,唯有傳布上帝已經確立的教義和顯示可以立即實現的奇跡兩者結合起來才是聖經上讓人承認一個真先知——也就是承認直接的神啟的標志,任何一項單獨說來都不足以使另外一個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說的話。
聖經自從我們的救主以後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補償了一切其他預言的短缺。通過明智而淵博的解釋,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們對上帝和人類的義務的知識所必需的一切法則和誡條都很容易從聖經中推論出來,而無須神靈附體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討論地上的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的權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對其主權者的義務時,則正是要從《聖經》中去尋找原理。
「奇跡既然已經絕跡」,這意味聖經是唯一可以被信賴的。霍布斯接著討論了聖經當中不同教派都接受的各個篇章還有那些不同教派之間爭論不休的議題,還有聖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獲致其權威性。霍布斯認為,沒有人能知道這是否為神的話語,這點是很清楚的(雖然所有基督徒都相信它),唯有那些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啟示的人能夠明白。因此,真正的問題是:以聖經經文做為法律有什麼的正當性?毫無疑問,霍布斯的結論是,這是沒有辦法被確定的,因此政府仍應該採用民法作為法律依據。
因之,一個人如果沒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啟示,說明這是他的律法,也沒有以這種方式說明公布這種法律的人是他差遣來的,那麼除了根據其所發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種人的權威以外,他就沒有義務服從。也就是說,除開根據國家賦托給主權者(唯一具有立法權的人)身上的權威以外,根據任何其他權威他都沒有義務要服從。
他討論了十誡,並問道: 「這兩塊法板的法律約束力究竟是誰賦與的。無疑,它們是由上帝親自製定為法律的。但法律除開對於承認其為主權者的行為的人以外,並沒有約束力,而且也不成其為法律。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聽上帝對摩西傳諭,那麼他們又為什麼必須服從摩西提交給他們的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確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個全是,所以這些法就應當認為是不但適用於以色列人、而且適用於所有的人的神律。並得出結論,「」制定宗教法典之權,也就是將《聖經》規定為法律之權原先便是屬於世俗主權者的。最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一個人已經是世俗主權者而同時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會中的職分是什麼。答案是主權者都稱為萬民之牧(教士);因為任何臣民除開得到他們的允許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在第三部分中有相當大的篇幅都在探討聖經。然而,一旦接受了霍布斯的最初論證(即沒有人能夠知道其他人所接受的啟示),根據他的邏輯,他的結論也必須要被接受。(宗教權力從屬於民政府)。對於聖經的詳盡討論對於該時代應該是相當有必要的。世俗政府擁有最高主權如霍布斯所見是相當必要的,因為內戰中許多教派起而騷動,霍布斯用了相當多的篇幅,目標是要擊退羅馬教皇的挑戰。
⑥ 如何評價電影《利維坦》
個人評分:95(A+)
(略有劇透)
很少有電影讓人看完之後如此沉重絕望,導演無情地把希望一個個地扼殺在你面前,留下的似乎便是無盡的黑暗。
電影僅就故事而言,便很具現實色彩。講述男主一家所謂的「釘子戶」與政府抗爭的始末,又引發出家庭情感糾紛,最後家破人亡的結局自然也是預料得到。其中政府的腐敗,從官員到體質,勾結袒護,暴利強權,而勤勤懇懇,遵紀守法的普通百姓在威逼壓迫下的無力掙扎,看來覺得殘酷卻無比真實。從空洞冗長的宣判文書,到上訴舉報的閉門推脫,再到暴力脅迫栽贓報復,這些幾乎就是發生在身邊的事實寫照。只能嘆息這種題材在我國是無論如何也過不了審,就算過審想必也沒有人感拍的如此決絕黑暗。
當然,電影講好這樣一個小人物與體制抗爭而失敗的悲劇故事,來藉此針砭時弊,雖然已經差強人意,但卻有些乏善可陳。電影更耐人尋味的還是在於存在與人物和情節中的暗喻。而同樣題材類型,《一次別離》已經封神,本片卻似乎還是差著一口氣,至少在隱喻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上沒有《別離》那麼清晰深刻。
所謂的隱喻 ,從片名便開始。Leviathan本身是宗教中的海怪,龐大兇猛,難以征服,而這便是整個尾大不掉,腐朽至深的國家體制的象徵。而電影便是從男主切入,來探尋抗擊、馴服、拯救這個「大海怪」的方法。男主具有一切典型俄羅斯民族的傳統特性,勤懇憨實,卻也沖動魯莽,他的困境,便是腐敗強權的政府所造成的,而這便與俄羅斯的現狀暗合,所以男主之後的種種探求,便是在象徵著腐朽體制的改革嘗試。
而首先,電影一開始,男主便找到了他的律師戰友。很明顯,律師象徵著現代西方的民主法制,年輕帥氣,機智善變,沒有信仰,崇尚真理,表面上看起來很有吸引力,甚至一度很有成效,讓代表腐敗官僚的市長十分棘手,也讓男主一家似乎看到解救的曙光。但問題隨之而來,外表的光鮮和信仰的缺失帶來的便是慾望和罪惡,諷刺的是律師所謂的公正司法,實際也是沒有實際憑證的勒索威脅,所以同樣虛偽的「西方法制」依舊無法抵抗根深蒂固的官僚,最終還是以失敗逃離而告終。
接下來的女主,個人覺得便是本片離神作所差的那一步,因為她的設定讓電影的主題變得不夠明確。縱觀全片,男主一家的悲劇,很大程度因為她的不自持造成的。於是故事的第一層主線便在個人對抗體制的矛盾中加入了家庭倫理、女性壓抑與解放等元素;而更深一步,電影的國家象徵層面,她的地位也變得模糊。她可以與男主統一,作為國家的喻體,受「現代體制」副產品的吸引而迷失;但我更傾向於她是男主的第二個探求對象——新舊妥協。從片頭開始,她便是保守的,服從的,希望接受賠償搬走姑息,而在隨後夾雜在男主和律師間,她面臨的是,肉體與精神,慾望與責任,感性與理性間的矛盾,也是象徵著革新與傳統的矛盾。而作為矛盾的載體,她一直也是在嘗試妥協調和,一直無法做出果斷的選擇。這種所謂的折中主義,表面一團和氣,但確實定時炸彈,最終爆發之後,結局我們也都看到。這個探求的失敗,相比對我們也許觸動更大,原因不說自明。
而男主的第三次探尋,便是後面與神父的問答。影片臨近尾聲,Leviathan也被點了出來。在傳統、官僚、法制、折中都相繼絕望後,答案似乎留給了信仰和宗教。但是宗教也是不可靠的,主教對官員的打太極,律師的懺悔不等於贖罪,而神父更是在男主的求助下反而把重擔賦予男主,最後主教在不公中對「真理」「真實」的宣揚,都是在對宗教信仰的虛偽做著諷刺。
最後的希望,也許只剩下象徵下一代的兒子。可是在收到如此多的重創下,毫無依靠,寄人籬下,他的未來,國家的未來,破朔迷離,難以想像。也許就如同影片結尾的那座舉行海怪,已經腐朽入骨,似乎病入膏肓,探尋竭盡,只有絕望。
⑦ 誰能告訴我《利維坦》中的主要的觀點
二、 利維坦的職能:維護臣民的自由權利
恐懼和自由是如此兼容在霍布斯國家學說中:因為恐懼,需要一個強大的國家政權來保障臣民的自由與安全;國家形成靠的是契約,臣民將全部權利轉讓給利維坦;高高在上的利維坦品行節制,忠誠地履行著維護臣民自由權利的義務。深受笛卡兒(Rene Descartes)式的機械主義思維影響,霍布斯以其特有的自然科學般的邏輯演繹出了他的國家學說。
利維坦唯一的職能便是維護臣民的自然權利。霍布斯討論政治哲學是從他的自然哲學開始的,霍布斯認為自由和必然是同一個道理:從哲學上說自由與必然並不矛盾,相反是相容的,正如如水順著河道往下流,既有自由,必然性也存在於其中。人處於志願的行動即是自由的行為。所謂自由,「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和"在其力量和智能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15]在霍布斯看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訂出足夠的法規來規定人們的一切言論和行為,這種事情是不可能辦到的;這樣就必然會得出一個結論說:在法律未加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16] 主權的合法性在於臣民的授予;倘若主權者不能保護臣民的權利,主權者的存在就沒有價值了,臣民也就沒有義務履行他們對主權的義務。
具體說來,利維坦需要對它的臣民盡什麼樣的職呢?霍布斯說首要的是主權者應該確保他的權力的完整,因為"如果將其中任何一種讓渡給別人或加以放棄,都是和他的義務相違背的",並且主權者應該讓人民了解到並且正確了解到"他這些基本權利的根據與理由"。其次,主權者應該禁止臣民的叛亂;所謂叛亂,就是臣民對主權的"基本權利"的任何形式的反抗。霍布斯認為臣民總是愚昧的隨時可能被欺騙,主權者應該明白"當主權者的權力完整時,除開他們自己或他委託治理國家的人有過失以外,教導人民認識這些根本權利並沒有什麼困難",所以"讓他們受到這樣的教導,這不僅是他的義務,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時這也是一種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亂對他的自然人身所帶來的危險"。[17] 那麼如何教導人民呢?霍布斯進一步給主權者建議說:1、應當教導人民不要愛好自己在鄰邦中所見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於自己的政府形式;2、應當教導人民不要像服從於主權者一樣服從於國內任何一個哪怕是看上去地位"怎麼高"、"怎樣顯赫"、"怎樣高尚"的會議;3、還要教導臣民抗拒主權者而導致國家解體是多麼過大的錯誤;4、主權者應該從日常勞動中撥出一定的時間以便聽取指定的人員進行講解以記住主權操在誰手中;5、主權者還要教導臣民愛戴他們的父親,因為這曾是他們的主權者;6、主權者都應當讓臣民學習到正義之德。最後,主權者還要教導人民認識,不但不義的行為,而且連不義的打算和企圖,縱使由於偶然原因受阻而沒有實現,也是不義。霍布斯煞有介事地提出了七點要求給主權者。然而,這七個"應該教導"與其說是霍布斯對主權者的規定,不如說是對主權者如何對人民進行統治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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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總結 :《利維坦》的現代政治學意義
霍布斯的利維坦就其實質而言,乃是自由主義的國家機器。自由主義從來都不是建立在海市蜃樓之上的。自由主義國家機器擁有其它國家機器之為國家機器的共同特點,其中最重要的一點乃是國家主權的至高無上性。主權從本質來說,除了產生它的公民社會之外,是排他的。惟有主權,才能合法地並且大規模地施用暴力。自由主義國家機器之為自由主義的特點就在於其合法施用使用政治暴力的目的是為公民的自由和社會的安寧保駕護航。
主權國家在歷史上有功有過,功在於推進了社會的現代化(這當然也是個有其陰暗一面的概念),過則在於國家變成了壟斷性的暴力,對社會施展強大的支配與訓育功能。霍布斯作為資產階級近代國家觀(the modern state)的創始人,他的國家主義(statism)觀點澤被深遠。後世諸如孫中山的憲政三階段思想,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中體現的保守主義政治觀,都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受霍布斯政治思想影響。今天,在主權國家處理有關政治穩定和政治自由問題的關系時,在民族國家追求民族獨立和人民幸福的過程中,在政治社會的諸多方面,霍布斯的《利維坦》都給人以豐富的哲學啟迪。其中最重要的或許是這么一個結論:利維坦必須為自由保駕護航,威權政治必須向憲政民主轉型,否則很可能要導致共同體解體。這個結論已經被國民黨政權在大陸中國的垮台和蘇聯解體等歷史事實所成功論證。當然,這些都是需要本文作者另文闡述的。
節選自...《利維坦:為自由保駕護航》
還有很多的內容,俺看不懂...詳細的自己看吧。下面是網址。
⑧ 《利維坦》主要講述了什麼
利維坦唯一的職能便是維護臣民的自然權利。霍布斯討論政治哲學是從他的自然哲學開始的,霍布斯認為自由和必然是同一個道理:從哲學上說自由與必然並不矛盾,相反是相容的,正如如水順著河道往下流,既有自由,必然性也存在於其中。人處於志願的行動即是自由的行為。所謂自由,「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和"在其力量和智能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在霍布斯看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訂出足夠的法規來規定人們的一切言論和行為,這種事情是不可能辦到的;這樣就必然會得出一個結論說:在法律未加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
主權的合法性在於臣民的授予;倘若主權者不能保護臣民的權利,主權者的存在就沒有價值了,臣民也就沒有義務履行他們對主權的義務。具體說來,利維坦需要對它的臣民盡什麼樣的職呢?霍布斯說首要的是主權者應該確保他的權力的完整,因為"如果將其中任何一種讓渡給別人或加以放棄,都是和他的義務相違背的",並且主權者應該讓人民了解到並且正確了解到"他這些基本權利的根據與理由"。其次,主權者應該禁止臣民的叛亂;所謂叛亂,就是臣民對主權的"基本權利"的任何形式的反抗。
⑨ 《利維坦》是怎樣的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從人類的自然屬性,包括人的感覺、人的想像、人的語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進行論述。作者認為,人類產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從感官上產生的,外界的事物給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間接的壓力;人類所能夠想像到東西是因為我們的感官首先曾經感受到過這些東西,所以我們不會對未曾感知過的東西產生思想;語言是人類文化傳播的載體,沒有語言,人類社會就不會有國家、社會和契約的存在;人類能夠通過推理探詢一個新的結論,這是人類優於動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慾望、愛好、愛情、憎恨、快樂和悲傷等等,造成人類智慧差異的原因在於激情;人類的知識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事實的知識,另一種是關於推理的知識,如學識;人的權勢普遍說來就是一個取得某種利益的手段,而人的價值或身份取決於別人的需要和評價;統治者首先使人民頭腦中有一種信念,他們的宗教信條是神的指令,這樣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們制定的法律;人性會導致人們彼此相互競爭和猜疑,使人們離異甚至相互侵犯摧毀,這種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使得任何事情都不會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類理性所發現的一般法則。它能夠保證每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謂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礙人去實現自己的利益。他將所有的自然法歸結為一條原則,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從人性出發,認為應該建立一種能夠保護人們安全的共同權力,即將大家所有的權力授予一個集體。對於某一個人而言,他的權力給予了這個集體,同時其他人的權力也給予了這個集體,那麼這個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稱為國家,承擔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權者。作者接著談到,對於已經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權力的人,就必須受到信約的束縛,也必須承認主權者的行為與裁決。主權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權利,它是一國存在的標志。根據主權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將國家分成三種形式:即君主國、民主國、貴族國。主權不因國家的不同而改變,而且國家主權是無限的,不論是誰,如果認為主權過大,就要使它變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敘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種問題,指出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由有權統治的人向應該服從他的人所發布的命令。他還闡發了其獨到的刑法思想。關於犯罪的概念,他認為凡是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論與行動,凡是法律所規定的而又不遵守,這就是惡,這種惡也就構成犯罪。思想不構成犯罪;犯罪必須是違犯法律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最後,霍布斯論述了基督教體系的國家和黑暗的國家。在一個基督教體系的國家中,世俗主權者是最高的統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轄,所有教士的職權來自於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權者的保護。因此,臣民沒有義務服從於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國是騙子的聯盟,為了取得統治人民的權力,他們總是誤導人民。
⑩ 利維坦的介紹
《利維坦》 是一部由安德烈·薩金塞夫執導,阿列克謝·謝列布里亞科夫、 耶倫娜·利亞多娃和弗拉季米爾·弗多維琴科夫等主演的俄國劇情片,於2014年5月23日在戛納電影節上映。該片講述科里亞一家面對市長強行徵收房屋和土地的故事。該影片入圍2014年戛納電影節主競賽單元,並獲得最佳編劇獎。本片贏得第72屆金球獎最佳外語片,並代表俄羅斯角逐第87屆奧斯卡最佳外語片,最終入圍了第87屆奧斯卡最佳外語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