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影院的防火分隔规定
法律分析: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法律依据:《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五条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六条超大城市综合体中的电影院,应采取严格防火分隔措施: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关于电影院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电影放映管理工作,繁荣文化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县以上城市(含县城)的电影放映工作。第三条城市电影院、影剧院、俱乐部(以下简称影〈剧〉院)是社会主义文化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主义效益放在首位,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第四条影(剧)院在电影放映工作中,必须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凡申请对外经营的影(剧)院,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地(市)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符合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登记和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者,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供片对外售票放映。第七条影(剧)院必须完成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执行供片计划和开展放映业务活动。影(剧)院因故停止放映,必须经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八条影(剧)院放映电影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为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合理安排放映场次,提高上座率,增收节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
(四)执行电影放映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优质放映;
(五)执行电影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电影宣传必须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六)遵守服务公约和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不得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不得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八)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保卫措施,确保安全。第九条影(剧)院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任或民主选举等办法产生经理(主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十条影(剧)院经理(主任)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影(剧)院设施,搞好经济核算;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创建文明放映单位;
(四)制定影(剧)院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第三章电影宣传第十一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准确地宣传影片内容和主体思想,加强国产重点影片的宣传和预告,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生动活泼,为观众喜闻乐见。第十二条影(剧)院应当绘制广告牌,设置电影画廊、橱窗及影评园地,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电影宣传工作。第十三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第四章电影放映第十四条电影放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安全防火条例》、《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放映质量。第十五条电影放映人员在放映中应当做到:
(一)还音效果和画面质量达到所使用设备的部颁标准;
(二)无行迹、无灭火、无断片、无错格、无倒映等责任事故;
(三)换机及时准确;
(四)准时开映,防止晚点、误场和串片中的迟片、错片、漏片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电影放映人员对放映设备应当定期保养,确保性能完好,运行正常。第十七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影片交接、检查制度。对片身断裂、齿孔破损的影片应当及时按技术要求进行粘接、修补。保持片头、片尾及护片段的完整,对过夜影片要进行有效的湿润处理。第十八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自觉爱机护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提高放映技术水平。
4.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及附件施行之日,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文化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5. 开电影院的条件是什么
1、需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以便更好地经营电影院。
2、应具备适宜经营电影院的场所。
3、应具备合格的个人商业信誉,无犯罪记录,对影视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并且热爱该行业。
4、如果选择加盟连锁的模式,应高度认同所加盟的品牌,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
基地选择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中型电影院不应小于12m,大型不应小于20m,特大型不应小于2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总座位数2000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电影院
6. 元旦、春节期间电影院需要预约限流,这一规定为的是什么
因为是要配合现在的疫情防控工作,为了保证大家在过年期间安安全全,健健康康,所以才会让电影院预约限流。马上就要过年了,所以很多人都开始陆陆续续的赶回家了,这就为疫情防控工作增添了很多的压力,毕竟在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和人员聚集都会给防疫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不过这样的规定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疫情那么严重,在过年期间现在又有很多从外地回来的人,如果不加强防控的话是很容易导致聚集性感染的,所以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除了电影,还有很多演出都纷纷推迟或者是取消了,虽然非常的遗憾,但是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传播。
7. 电影院能带宠物吗
电影院不能带宠物。
电影院放映电影的公共场所,为了不影响其他人的观影效果,电影院规定:禁止携带宠物或者可以影响观影的其他物品进入影院,所以电影院不能带宠物。
电影院的注意事项如下:
1、不允许携带有酒精的饮料入场。
2、进入影院后需要关闭手机或者调成静音。
3、禁止在影院内吸烟。
4、禁止在影院内拍照或者摄影。
5、观摩时不得大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
8. 国家电影局对于电影院在元旦、春节期间做出了怎样的要求
国家电影局对于电影院在元旦、春节期间做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如下: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预约限流、排片间隔的方式,与此同时保证影片的清晰度,对环境进行消杀等。
随着2022年元旦、春节的到来,疫情防控的形势也相对严峻,我们要在保证疫情防控措施有效的情况下,丰富自身的娱乐文化生活,因此,国家电影局给各电影院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9. 电影院拍电影犯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电影院都会有禁止拍照的提示。如果是偷摄录像的话,那将会触犯法律,侵犯电影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三条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七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第九条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