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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管理电影院吗

发布时间:2022-09-10 03:53:16

1.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住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培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者撒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者《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者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者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者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者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者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 文化局管哪些方面

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系统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三)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或监督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的发展态势,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指导、协调电影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制定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归口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和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编制文物保护、利用、维修计划,指导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八)研究、规划和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推广文化科技成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文化局和教育局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教育局: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2、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的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不同

1、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国民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规划,制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与办学体制改革。

(三)负责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参与制定国家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高师毕业生就业分配。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教育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法规和办法。

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增加教育经费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国务院和省、州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管理本局所属国家教育基础设施和教育机构的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本局所属的工学、校办产业,引导国民教育制度。

(六)负责调整全国各类学校布局,管理学校基础设施、校舍、校舍和教育用地。

2、文化局主要职责:受文化局委托对当地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除各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3)文化局管理电影院吗扩展阅读:

文化局及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执法,依法检查管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行为促进了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为保证《文化局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文化局拟成立文化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管理人员遵守《执法监督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三十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
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电影局或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令停工或重建,并处以重建所需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5. 电影归文化部管吗

广电局管理啊。

6. 58年为什么要废除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1951年8月,公安部公布《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后来随着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公安机关对特种营业管理的范围也相应缩小。1954年9月,取缔舞厅。根据公安部通知精神,1955年3月,将电影院、剧场不再列入公安机关特种营业管理,归文化局管理。1957年10月,又将乒乓房、弹子房、溜冰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划出特种营业管理范围。1958年初,将咖啡室、酒吧间并入酒菜馆行业。到这时候可以说已经没有公共娱乐场所了,或者说归公安部管辖的没有了。所以同年12月,公安部废除《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7. 文化局管哪些方面

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系统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三)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或监督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的发展态势,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指导、协调电影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制定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归口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和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或监督实施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编制文物保护、利用、维修计划,指导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八)研究、规划和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组织推广文化科技成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 文化局管理范围有哪些

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主管全国文化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罚款项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文化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
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

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

4.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当地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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