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影院管理是什么工作
运营检查、经营管理和安全检查。
1、安全管理
电影院运营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确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影院特点的感谢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水、用电制度、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库房消防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奖罚制度、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等等。
2、清洁工作
电影院运营的清洁区域,要与清洁服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划分,清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范围地面、墙面、屋顶、洗手间等。确定影院的清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时间、清洁频率、清洁效果描述等。
3、场务工作
场务工作是整个服务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环节。观众的进场/散场组织工作、观众在观影工程中的安全保障、舒适程度以及放映质量的监督等,都是场务工作的内容。
4、卖品工作
卖品是电影院运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售卖的商品主要是爆米花、软饮料、糖果、冰淇淋、电影后产品等,卖品不但提升观众的观影情趣,还增加影片的附加值,在影院运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需要建立起对卖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卖品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卖品库房的管理制度、盘点制度、卖品对影片的促销活动等。
5、值班管理
值班管理对电影院运营过程中的值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包括检查值班经理开店、闭店、交接班和结款等方面的工作流程。
6、放映管理
放映工作是整个电影院运营工作的核心,是电影院经营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放映员对放映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放映部门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转。
7、营销工作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做好电影院运营,没有定式,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⑵ 电影院 运营管理 需注意哪些方面
因为影院的营业时间大部分都在晚上,白天只需要安排很少的白班值班人员即可,招聘人员事后说明工作性质,管理人员时注意岗位综合学习和岗位调换,因为影院工作内容单一,很容易使工作人员产生岗位疲劳,比如场务人员。实际工作很简单,做好前期培训很重要!
⑶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相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一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将摄制场所作为本单位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较大的摄制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摄制(含演播,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摄制组织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组织负责制定现场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参加摄制人员超过100人的,须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消防检查,监督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第五条摄制场所须执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火灾危险性大的,
由保卫部门报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2、天桥、灯板、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光操作室、空调室等防火安全
重点部位,均须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有效。新建摄制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3、摄制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
油气灶、电炉等炉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摄制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时,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5、确因摄制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须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由电
气专业人员安装。
6、摄制场所周围须设置防火通道,距场所25米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或可燃材料堆放场。
7、摄制场所内的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须及
时清理,不得在摄制场所内乱堆乱放。
8、摄制场所停止或暂停摄制工作,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设置场所内的
全部电源。第六条设置场所须设值班人员。每天摄制活动结束后,须由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专职消防人员及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查明无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才能接班。除值班人员外,禁止他人在摄制场所留宿。
摄制场所须设值班电工,发现火情,迅速断电。第七条禁止在摄制场所举办与摄制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
第八条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进;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或部分停止使用摄制场所。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⑷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第二章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第四条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第五条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原因。第六条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第三章防火组织及职责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三)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第八条各单位可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二配备消防专职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并要确定一个相应部门为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组织)。专职消防干部和消防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开具动火证明;
(七)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内装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⑸ 电影管理条例的内容解读
一、《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凡属“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特殊题材影片、合拍影片,须报剧本立项,其他类型影片报不少于1000字的剧情梗概立项。
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合拍片中,故事不受地域限制,主创人员除主要演员外不受比例限制,经批准的民营公司可独立开展中外合拍片业务。
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民营公司连续以单片许可证拍摄两部影片后,可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允许外资控股经营电影技术公司。
发行过两部国产片或者两部电视剧的公司,可申请国产影片的发行业务。
四、《外商投资改造影院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影院,中方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51%的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允许外资比例达到75%。
香港、澳门投资者合资、合作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可控股经营,投资比例可达75%。
⑹ 怎么描述电影院的工作性质
1、安全管理
影院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确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影院特点的感谢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水、用电制度、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库房消防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奖罚制度、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等等。
2、清洁工作
影院的清洁区域,要与清洁服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划分,清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范围地面、墙面、屋顶、洗手间等。确定影院的清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时间、清洁频率、清洁效果描述等。
3、场务工作
场务工作是整个服务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环节。观众的进场/散场组织工作、观众在观影工程中的安全保障、舒适程度以及放映质量的监督等,都是场务工作的内容。
4、卖品工作
卖品是影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售卖的商品主要是爆米花、软饮料、糖果、冰淇淋、电影后产品等,卖品不但提升观众的观影情趣,还增加影片的附加值,在影院运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需要建立起对卖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卖品设备的 使用和维护制度、卖品库房的管理制度、盘点制度、卖品对影片的促销活动等。
5、值班管理
值班管理对影院运营过程中的值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包括检查值班经理开店、闭店、交接班和结款等方面的工作流程。
6、放映管理
放映工作是整个运营工作的核心,是电影院经营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放映员对放映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放映部门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转。
7、营销工作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做好电影的营销,没有定式,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⑺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改)
第一条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三条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第四条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第五条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距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第六条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影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需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第七条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室、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取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
5.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第八条现有影剧院、礼堂,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的,须制定计划,改建、扩建时予以改进。改进计划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新建影剧院、礼堂,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改进意见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其影剧院、礼堂的使用。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电影院的经营管理
电影院的经营管理
影院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要想获得长足、长久的生存及壮大,提高管理水平,打造现代化企业,是其并经之路。那么怎么才能做好电影院的经营管理呢?
1 注重观影品质
1.1 提高影院安全度
一是从组织上,建立以一把手为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小组,安全责任与职责、职位挂钩;二是从制度上,建立《影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影院安全生产应急方案》,既有常备不懈的日常管理机制,也有应对突发状况的临时方案;三是从硬件配备上,达到现有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耐火等级(公共场所建筑构筑物耐火等级一般控制在一级、二级标准上)。保证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设施的适用,保证影院装修材料达标合格;四是从安全培训上,提高影院领导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普及和强化安全知识,将安全演习列入影院工作计划。
1.2 提高顾客满意度
一是保持影院清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保洁、消毒细则及标准,保洁岗位责任制,保洁员及爱卫会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保证影院时时处处无积尘、无纸屑,无卫生死角;每场次放映间隔时间应在半小时以上,供顾客使用的3D眼睛每场使用后都须消毒;二是保证场务工作。场务工作内容包括:组织观众进场、疏散观众出场、保障观众观影过程安全、确保放映厅光线等达到观众的舒适要求、保证影片放映的流畅。场务工作是确保顾客满意度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影院放映水平的中心工作;三是影院附属产业的开发。电影附属产业即包括常规的观影卖品:爆米花、饮品、零食、甜品等,也包括与电影内容相关的后产品,这些后产品的售卖在影院的经营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影院需建立起与电影后产品管理方案,包括与供应商的供销协议、产品的销售与维护、产品存量的盘点和贮存等;四是影院硬件设施和放映设备。建立多个放映厅,能做到随到随看、上映影片丰富、可选择性强。备有休息厅或休闲厅,减少顾客因等待入场产生的负面情绪,还可创造营业额。放映厅装修符合人体学设计,高度、座椅距离适宜,不影响观众观影。配备先进的放映设备及音响,使观众能够畅想视听盛宴。
2 注重科学经营
2.1 拓展影片销售渠道
影片的票房既来源于质量和口碑,也与影院的宣传造势息息相关。常规的影片宣传通常采用影片海报的模式,除了海报,影院还可以制作月度、年度观影手册,预告当季影讯和优惠、会员活动内容,节日、假日安排人员发放宣传册。除了宣传册,影院还可以根据各大节日制定主体活动,吸引顾客。传统的影院售票采用进门购票,而事实上,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营销渠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实体销售,电影票、电影衍生品的销售还可以选择网售、团购、与银行等媒介的合作售票等诸多新鲜有效的销售渠道。除了电影票的销售,电影亦可以放在网上叫卖。实际上,国内几大院线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3年9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以“华谊兄弟”品牌正式进驻淘宝电影专区。届时,淘宝会对站内外各种资源、渠道进行集中整合,通过衍生品授权、批量生产等方式,进行电影票和周边产品的线上售卖。与此同时,华谊兄弟还将利用淘宝平台,对出品影片进行O2O模式的电影线上营销。华谊兄弟的这种销售策略无疑契合了观影人群的年龄段。对于各大院线来说,开拓思维,拓展影片的销售渠道才能增长营业额。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2.2 强化影院日常管理
从顾客的观影流程来说,首先接触到的是影院的前台/售票等接待人员,接待人员的素质和亲和力决定了顾客的第一印象。现代影院服务的关键特点是便捷,服务人员应引导顾客在最短时间内购票、入场。其次是场务―― 放映人员,无论是单声道还是立体声,不管是胶片放映还是数字化放映,不论是小银幕还是大银幕,或者IMAX、3D,都要做到最真实地还原电影声光效果,使观众体会光影带来的魅力。同时,影院的日常管理还包括值班人员的安排等。
3 注重影院文化建设
3.1 完善影院组织结构
在组织结构上,笔者认为,影院因为其岗位的多样化和管理的模式化,适宜采用扁平化的组织模式。这种组织的特点是管理层级少、管理幅度大。应用到影院的管理中,即是减少影院的'管理级别设置,压缩前台、放映、场务等职能部门、裁减冗员,使决策层和执行层的距离尽可能缩短。在组织建设上,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还应建立现代影院所必备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应对安全、消防、投诉等突发事件,树立影院的新形象,提高影院管理的水平。
3.2 建立影院目标管理考核
每年年初,由影院领导层与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影院的营业额、成本和利润,完成则奖励,亏损则自罚。在经营目标的制定上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各部门经营目标的制定需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分岗位、分层次;二是在确保经营业绩的同时,也要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团队建设;三是激励措施的制定要符合影院财务管理的实际。在经营目标的考核上,有如下几点工作要做:一是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影院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二是建立考核制度,确定加分项和减分项以及相应分值,确定评先树优的比例和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和奖励、处罚标准;三是做好考核后先进与后进的沟通和谈话。先进者戒骄戒躁,后进者再接再厉,避免因考核造成职工的负面情绪。
3.3 健全影院人才培养机制
人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在规范管理制度、科学经营管理的同时,影院的人才培养,影院文化建设同样应投入大力量、大精力。深入开展职工的职业技能与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的教育和学习,提高职工素质,充分调动每一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影院应建立人才储备库,畅通晋升、提拔通道。将有用的人放在适当的岗位上,使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是提高影院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⑼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电影管理工作。
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电影产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三)实施电影行政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四)扶持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
(五)组织电影专业培训,指导电影技术设施改造,提供信息服务等。第六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符合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资助等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第八条进口电影片须按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未经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进口境外电影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科研、教学等名义进口故事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它电影片。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第十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影发行事业的专业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发行电影片要求的资金、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电影网点布局;
(二)有合格的电影放映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电影放映规定条件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证照:
(一)从事新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驻渝部队(含武警)需对外从事营业性放映的电影放映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驻渝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放映。第十五条市外的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应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第十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经国家许可或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影片。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⑽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