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电影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三十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撤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电影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定期
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电影局或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市电影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停工或返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令停工或重建,并处以重建所需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市文化局、市电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贰』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住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培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者撒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第五条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者《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者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者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者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者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者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叁』 电影院消费纠纷有什么部门负责
电影院消费纠纷有什么部门负责
电影院消费纠纷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文化局投诉。
纠纷不大时,可以寻找所处电影院的经理投诉,寻找解决方法.
纠纷较大时,可以在该电影院的总网页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请求上一级管理层解决.解决无果时,可以拨打号码12315,向消费者协会和当地文化局投诉。
电影院消费纠纷有什么部门负责介绍
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是基于市民政务服务热线过多,为方便市民记忆,所以在全国各省市均采取了将政务服务热线合并统一接入12345,再通过12345热线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转接而形成的热线。有些城市将12345热线亲切称为市长热线。
如果你投诉电影院可以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具体投诉内容或情况,然后该热线记录内容后,根据情况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文化局或市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肆』 省会城市的电影院属于什么部门管
“电影院一般是属于文化局管辖的,至于小镇里的电影院估计是属于当地镇政府管辖的,镇政府下面有个教文卫办公室,LZ可以先同他们联系一下。
『伍』 上海私人影院如何整改
国家出台法律进行整改。
点播影院又称微影院、影吧、私人影院等,私密性高,随到随点,两人就可包间,满足了多元化、个性化的观影需求。
今年初,奉贤区检察院“未小贤”未检办案组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时发现,该案一处性侵害的案发地点就在一家点播影院。该案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网上购票后即进入影院包房,并在包房内发生性关系。
针对未成年人可以随意出入点播影院,监管存在盲区的问题,该院调查发现,点播影院虽有行业准入、审批、报备等管理规定,但在安全隐患、预防犯罪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政策。“未小贤”办案组随后多次实地走访奉贤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点播行业涉及未成年人出入监管问题进行多轮座谈。
厘清相关单位的监管职责后,奉贤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文化执法大队、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公开宣告检察建议,提出应开展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点播影院接待未成年人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形成工作合力等建议。
经过多次协商,今年3月,“未小贤”办案组联合该区文化执法大队、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共同制定《奉贤区未成年人出入点播影院五项规定》。
确定点播影院参照旅馆行业对未成年人出入进行监管,要求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时的特殊注意事项和责任义务。此规定于当月23日起开始试行,辖区内一些点播影院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点播影院规范经营承诺书》。
发展历史:
“五项规定”试行以来,“未小贤”办案组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区文化执法大队首创“点播影院观影人员登记本”及“点播影院巡查本”。
对辖区内的点播影院就未成年人出入问题进行监管。“未小贤”与区文化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组成联合监管小组,适时开展“回头看”,巡查“五项规定”的试行情况。针对点播影院夜间经营时间长的情况,与区文化执法大队一同对辖区内点播影院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陆』 电影院监管哪个部门
电影院归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
『柒』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第十二条(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非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捌』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电影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处(以下简称发行放映管理处)具体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的管理,并直接负责市电影局所属电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上受市电影局领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经营单位,统一负责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上海市电影发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本系统内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分为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对外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和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职工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单位。第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所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第八条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市电影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者由市电影局发给《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凭三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中央驻沪单位、驻沪部队在本市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须向市电影局申请,经审批合格,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三)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合格者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持有市电影局颁发的《上海市电影放映人员合格证》的电影放映员;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电影放映场所,符合技术标准的全套电影放映设备;
(四)安全、消防、卫生设施符合市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六)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第十条因文化、学术交流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得发行许可但获得放映许可的影片的电影展览、电影节、电影周等电影放映活动,举办单位须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由市电影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电影制作单位使用未发行的电影影片,在电影制作单位外组织放映活动,须报市电影局批准。
电视台需播放影片,应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影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影片,须经市电影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内放映。
『玖』 投诉电影院找哪个部门
摘要 如果是因为影院不作为导致的(比如出了问题不配合警方等等)可以进行投诉,一般都是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过如果是大型连锁影院,直接投诉总部效果更好。
『拾』 电影院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1、可以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处理。2、可以在明确告知权利和责任后果后,保留这些证据材料,如对方到期不履行,直接起诉要求赔偿相应损失。3、当然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处理。当然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功再属使用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