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影剧院管理规章制度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1/3255.html;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1/3251.html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0/1395.html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0/2908.html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20/3479.html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http://www.ccnt.gov.cn/zcfg/xzfg/t20050621_2125.htm
电影管理条例http://www.ccnt.gov.cn/zcfg/xzfg/t20050621_2116.htm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http://www.ccnt.gov.cn/zcfg/bugz/t20060330_25253.htm
.....具体详细内容可前往中国文化部及中国广电总局相关网站查询.
㈡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改)
第一条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三条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第四条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第五条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距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第六条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影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需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第七条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室、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取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
5.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第八条现有影剧院、礼堂,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的,须制定计划,改建、扩建时予以改进。改进计划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新建影剧院、礼堂,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改进意见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其影剧院、礼堂的使用。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电影放映室规章制度
以下可做参考:
xxx学院电影放映室管理办法
电影放映室是校(院)进行电影放映以及某些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电影放映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校(院)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服务范围
1、校(院)大型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2、校(院)电影放映活动;
3、与兄弟单位联谊的活动。
二、使用规定
1.校(院)举办的学术研讨与交流电影放映等活动,经所属主管校(院)领导审批,由各处室(部)与院广播台联系,填写“电影放映室使用登记表”,方可使用。
2.具体使用要求,由使用单位与院广播台协商。
3.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对使用中损坏的各种设施照价赔偿;
4.各类学术研讨与交流电影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校(院)规定,严禁违法违纪和不健康的活动。
三、 设备设施管理
1、电影放映室设兼职保管员,负责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等物资的管理,按规定登记账卡,办理验收、领用和转移手续。
2、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由兼职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保养。
3、电影放映室一切固定资产不准私人借用或随意侵占,严禁以旧换新,以劣换优,如有违犯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电影放映室设备设施需增添、维修,由兼职保管员负责呈报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7、兼职保管员和使用人员因为不能履行职责,造成财产遗失的,一律由过失人员赔偿。
8、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设备设施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四、 服务工作要求
1、管理人员统一上岗培训,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
2、使用电影放映室的前、后要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放映室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设备摆放到位、整洁。
3、工作人员必须在放映开始前一小时到达放映室,调式好音响音质、话筒等设施。
4、经常检查和维护常用设备。
7、放映室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总结工作,布置任务。
五、放映规定
1、时间:每周五晚周六下午和晚上以及每周日的下午,法定节假日。
2、收费标准:3元每人次。
3、凡看电影人员请在规定时间持门票入场,门票需经财务部门盖章方可有效。
4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放映区。
5、放映室所用费用由院党委宣传部支出。
院广播台
2007年4月22号
㈣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电影放映管理工作,繁荣文化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县以上城市(含县城)的电影放映工作。第三条城市电影院、影剧院、俱乐部(以下简称影〈剧〉院)是社会主义文化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主义效益放在首位,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第四条影(剧)院在电影放映工作中,必须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电影放映工作。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凡申请对外经营的影(剧)院,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地(市)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符合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登记和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者,报自治区文化厅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供片对外售票放映。第七条影(剧)院必须完成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执行供片计划和开展放映业务活动。影(剧)院因故停止放映,必须经当地电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八条影(剧)院放映电影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为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合理安排放映场次,提高上座率,增收节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
(四)执行电影放映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优质放映;
(五)执行电影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电影宣传必须做到经常、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六)遵守服务公约和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七)不得放映淫秽、反动影片和录像,不得放映非法渠道发行的影片和录像带;
(八)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保卫措施,确保安全。第九条影(剧)院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采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任或民主选举等办法产生经理(主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十条影(剧)院经理(主任)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影(剧)院设施,搞好经济核算;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创建文明放映单位;
(四)制定影(剧)院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第三章电影宣传第十一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准确地宣传影片内容和主体思想,加强国产重点影片的宣传和预告,做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生动活泼,为观众喜闻乐见。第十二条影(剧)院应当绘制广告牌,设置电影画廊、橱窗及影评园地,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电影宣传工作。第十三条电影宣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第四章电影放映第十四条电影放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安全防火条例》、《影片使用与保护办法》、《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放映质量。第十五条电影放映人员在放映中应当做到:
(一)还音效果和画面质量达到所使用设备的部颁标准;
(二)无行迹、无灭火、无断片、无错格、无倒映等责任事故;
(三)换机及时准确;
(四)准时开映,防止晚点、误场和串片中的迟片、错片、漏片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电影放映人员对放映设备应当定期保养,确保性能完好,运行正常。第十七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影片交接、检查制度。对片身断裂、齿孔破损的影片应当及时按技术要求进行粘接、修补。保持片头、片尾及护片段的完整,对过夜影片要进行有效的湿润处理。第十八条电影放映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自觉爱机护片,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提高放映技术水平。
㈤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㈥ 电影院的经营管理
电影院的经营管理
影院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要想获得长足、长久的生存及壮大,提高管理水平,打造现代化企业,是其并经之路。那么怎么才能做好电影院的经营管理呢?
1 注重观影品质
1.1 提高影院安全度
一是从组织上,建立以一把手为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小组,安全责任与职责、职位挂钩;二是从制度上,建立《影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影院安全生产应急方案》,既有常备不懈的日常管理机制,也有应对突发状况的临时方案;三是从硬件配备上,达到现有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耐火等级(公共场所建筑构筑物耐火等级一般控制在一级、二级标准上)。保证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设施的适用,保证影院装修材料达标合格;四是从安全培训上,提高影院领导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普及和强化安全知识,将安全演习列入影院工作计划。
1.2 提高顾客满意度
一是保持影院清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保洁、消毒细则及标准,保洁岗位责任制,保洁员及爱卫会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保证影院时时处处无积尘、无纸屑,无卫生死角;每场次放映间隔时间应在半小时以上,供顾客使用的3D眼睛每场使用后都须消毒;二是保证场务工作。场务工作内容包括:组织观众进场、疏散观众出场、保障观众观影过程安全、确保放映厅光线等达到观众的舒适要求、保证影片放映的流畅。场务工作是确保顾客满意度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影院放映水平的中心工作;三是影院附属产业的开发。电影附属产业即包括常规的观影卖品:爆米花、饮品、零食、甜品等,也包括与电影内容相关的后产品,这些后产品的售卖在影院的经营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影院需建立起与电影后产品管理方案,包括与供应商的供销协议、产品的销售与维护、产品存量的盘点和贮存等;四是影院硬件设施和放映设备。建立多个放映厅,能做到随到随看、上映影片丰富、可选择性强。备有休息厅或休闲厅,减少顾客因等待入场产生的负面情绪,还可创造营业额。放映厅装修符合人体学设计,高度、座椅距离适宜,不影响观众观影。配备先进的放映设备及音响,使观众能够畅想视听盛宴。
2 注重科学经营
2.1 拓展影片销售渠道
影片的票房既来源于质量和口碑,也与影院的宣传造势息息相关。常规的影片宣传通常采用影片海报的模式,除了海报,影院还可以制作月度、年度观影手册,预告当季影讯和优惠、会员活动内容,节日、假日安排人员发放宣传册。除了宣传册,影院还可以根据各大节日制定主体活动,吸引顾客。传统的影院售票采用进门购票,而事实上,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营销渠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实体销售,电影票、电影衍生品的销售还可以选择网售、团购、与银行等媒介的合作售票等诸多新鲜有效的销售渠道。除了电影票的销售,电影亦可以放在网上叫卖。实际上,国内几大院线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3年9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以“华谊兄弟”品牌正式进驻淘宝电影专区。届时,淘宝会对站内外各种资源、渠道进行集中整合,通过衍生品授权、批量生产等方式,进行电影票和周边产品的线上售卖。与此同时,华谊兄弟还将利用淘宝平台,对出品影片进行O2O模式的电影线上营销。华谊兄弟的这种销售策略无疑契合了观影人群的年龄段。对于各大院线来说,开拓思维,拓展影片的销售渠道才能增长营业额。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2.2 强化影院日常管理
从顾客的观影流程来说,首先接触到的是影院的前台/售票等接待人员,接待人员的素质和亲和力决定了顾客的第一印象。现代影院服务的关键特点是便捷,服务人员应引导顾客在最短时间内购票、入场。其次是场务―― 放映人员,无论是单声道还是立体声,不管是胶片放映还是数字化放映,不论是小银幕还是大银幕,或者IMAX、3D,都要做到最真实地还原电影声光效果,使观众体会光影带来的魅力。同时,影院的日常管理还包括值班人员的安排等。
3 注重影院文化建设
3.1 完善影院组织结构
在组织结构上,笔者认为,影院因为其岗位的多样化和管理的模式化,适宜采用扁平化的组织模式。这种组织的特点是管理层级少、管理幅度大。应用到影院的管理中,即是减少影院的'管理级别设置,压缩前台、放映、场务等职能部门、裁减冗员,使决策层和执行层的距离尽可能缩短。在组织建设上,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还应建立现代影院所必备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应对安全、消防、投诉等突发事件,树立影院的新形象,提高影院管理的水平。
3.2 建立影院目标管理考核
每年年初,由影院领导层与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影院的营业额、成本和利润,完成则奖励,亏损则自罚。在经营目标的制定上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各部门经营目标的制定需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分岗位、分层次;二是在确保经营业绩的同时,也要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团队建设;三是激励措施的制定要符合影院财务管理的实际。在经营目标的考核上,有如下几点工作要做:一是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影院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二是建立考核制度,确定加分项和减分项以及相应分值,确定评先树优的比例和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和奖励、处罚标准;三是做好考核后先进与后进的沟通和谈话。先进者戒骄戒躁,后进者再接再厉,避免因考核造成职工的负面情绪。
3.3 健全影院人才培养机制
人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在规范管理制度、科学经营管理的同时,影院的人才培养,影院文化建设同样应投入大力量、大精力。深入开展职工的职业技能与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的教育和学习,提高职工素质,充分调动每一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影院应建立人才储备库,畅通晋升、提拔通道。将有用的人放在适当的岗位上,使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是提高影院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㈦ 疫情期间电影院规定
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部分地区的疫情上升速度较快,社会面传播扩散和外溢风险比较高。电影全行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电影院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好疫情防控和产业发展,继续认真落实《电影放映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指南(第三版)》要求,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为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作出努力。
二、严格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根据本地区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做好电影院科学精准防控工作。
1、中高风险地区电影院一律暂不开放,严格做好环境消杀,严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为电影院复业做好准备。
2、低风险地区电影院要按照属地防疫部署要求,该限流的限流、该暂停的暂停、该关闭的关闭。营业电影院要严格执行上座率不超过75%的要求,严格执行观众扫码测温、实名预约、无接触式售票、全程佩戴口罩等要求,严格执行电影放映期间不得饮食要求,严格执行清洁消杀、通风换气、延长场间休息时间等要求。
三、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地电影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战略定力,深入防疫一线、加强指导巡查,抓细抓实电影院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加强部署和检查,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电影放映单位,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㈧ 影院管理是什么工作
运营检查、经营管理和安全检查。
1、安全管理
电影院运营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确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影院特点的感谢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水、用电制度、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库房消防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奖罚制度、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等等。
2、清洁工作
电影院运营的清洁区域,要与清洁服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划分,清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范围地面、墙面、屋顶、洗手间等。确定影院的清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时间、清洁频率、清洁效果描述等。
3、场务工作
场务工作是整个服务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环节。观众的进场/散场组织工作、观众在观影工程中的安全保障、舒适程度以及放映质量的监督等,都是场务工作的内容。
4、卖品工作
卖品是电影院运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售卖的商品主要是爆米花、软饮料、糖果、冰淇淋、电影后产品等,卖品不但提升观众的观影情趣,还增加影片的附加值,在影院运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需要建立起对卖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卖品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度、卖品库房的管理制度、盘点制度、卖品对影片的促销活动等。
5、值班管理
值班管理对电影院运营过程中的值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包括检查值班经理开店、闭店、交接班和结款等方面的工作流程。
6、放映管理
放映工作是整个电影院运营工作的核心,是电影院经营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放映员对放映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放映部门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转。
7、营销工作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做好电影院运营,没有定式,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㈨ 电影院场务规章制度
1、每位场务员工均代表则公司的形象,需自觉维护;
2、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3、能迅速,准确,热情,耐心地接待每一位观众;
4、正确处理观众投诉及咨询;
5、负责影院检票、领位、巡场、散厅、清洁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6、随时监控影厅内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
7、与影院各岗位保持密切合作,保证影院的正常运行;
8、负责影院的安全消防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