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年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当地的税收扶持政策,地方留存部分(增值税50%+所得说40%)的30%—70%的财政奖励。企业通过在园区中成立有限公司,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获得一定的奖励比例!
2、享受园区中的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在园区中以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来享受核定征收,影视行业就可以在园区中以成立工作室的方式入驻,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
就影视行业来说就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高税负问题方式一:
1、享受当地的税收扶持政策,地方留存部分(增值税50%+所得说40%)的30%—70%的财政奖励。企业通过在园区中成立有限公司,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获得一定的奖励比例!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2、享受园区中的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在园区中以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来享受核定征收,影视行业就可以在园区中以成立工作室的方式入驻,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按照五级累进制核定,税率仅在4%左右!较之前的税负更低!就影视行业来说,核定征收的方式较为合适,但是还是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就如企业的增值税高,就可以按照方式一来成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所得税高,就可以根据方式二来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享受核定征收,就解决了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⑵ 问一下,给员工发福利的电影票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不可以。这个有明确的规定,用于
个人福利
的购进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
娱乐服务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⑶ 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影视行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税收返还,比例在30%—80%,所得税可申请享受五免五减或者五免五减半政策,或者享受核定正征收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⑷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