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风景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设立标界。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风景区划分为核心景区、湖面保护培育区和游赏景点。
核心景区包括:佛图寺景区、二祖禅堂景区、西风禅寺景区、龙山景区、海会寺景区、狮子岩景区、花亭湖大坝景区等。
湖面保护培育区包括: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湖滨生态培育区和湖滨生态休闲区。其中,湖面水体属于严格保护区域;湖岸景观保护带和湖滨生态培育区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湖滨生态休闲区属于可以依法建设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游赏景点包括:赵朴初文化公园和汤湾温泉疗养基地等。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太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区旅游事业发展;
(四)负责风景区内与风景名胜有关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与风景名胜保护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依法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设立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一条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根据总体规划,风景区管理机构协助编制各核心景区、湖面保护培育区、游赏景点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风景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社区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十三条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依据风景区规划的规定,限期关闭迁出。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三章资源与生态保护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的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区的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