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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法院微电影

发布时间:2022-07-21 04:22:21

⑴ 被告所在地在赫章县松林坡乡,直接在赫章县人民法院本院立案,还是有派出法庭,到法庭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地有派出法庭

⑵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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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反请求,将诉讼中的原告变为被告的情形。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为了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和正常的诉讼一样,反诉也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得流程的,下面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哪些程序问题的解答。
一、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哪些程序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哪些程序如上所述,在进行反诉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是可以进行反诉的。首先要确认是否是具有反诉的条件,确认可以进行反诉的时候再根据上面的程序进行反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什么时候提出反诉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好是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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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峰爆在赫章电影院有播吗

摘要 你好,我查了一下,没有在赫章电影院播。建议你去新天地国际影城 或者星空时代影城去观影。

⑸ 2017年赫章县拖欠乡村路拖欠农民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常见现象,可以先与单位享受,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办法追索:
1、向劳动监察投诉;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有欠条或者经协商有清偿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⑹ 赫章夜郎电影院今晚要放的电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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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贵州织金县乡镇公务员的待遇如何

他创下了中国上访人之最,他以77岁高龄被当地政府几经更改罪名判刑,他就是贵州织金县郑明香老人。老人现年81岁,因儿子被警方无辜关押殴打后致死才鸣冤上访,为此蹲了两年大牢!近年来,他最大的希望就是司法机关尽快纠正错案,给予他应有赔偿。他说,不管申诉的路有多长,他都会坚持地走下去,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交代。

郑明香老人

警察殴打致人伤势严重死亡

2000年12月29日上午,贵州省织金县城关派出所干警丁克江、华贻民、吉学忠,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非法闯入郑家兴家,也未讲什么原因,将郑家兴铐走,并关押在城关派出所小黑牢长达156小时之久。郑家兴父亲郑明香伤心地说。

根据时任派出所龙如生所长证言:“2001年元月2日上午李厚德说:前几天,抓来的郑家兴还被关着的”。龙所长闻听后当即下令,叫李厚德“赶快放人”。然而李厚德则反其道而行之,对龙所长命令不闻不问,并于中午12时下班之机,与丁克江一起,指使看守人员杨德学、杨松,将小黑牢的门打丌,把郑家兴带到李厚德的办公室,脱光衣裤,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毒打郑家兴一小时之后,才将郑放出去继续关押。

据杨德学、杨松证言说:“放郑家兴出来时人是好的,走出李厚德的办公室时,左手按住左肋骨行走,边走边哼,行走困难,是扒倒墙壁慢慢的走。”1月3日,李厚德明知郑的伤势严重,却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是企图嫁祸给花红戒毒所,当日下午,派出所指导员英杨仁安眼看大事不妙,强行将郑拖到戒毒所,美其名曰:“郑家兴吸毒”,了解郑家兴的人都知道,其实他根本不吸毒。

9月4日下午21时,戒毒所所长王平见郑家兴病危,到处联系郑的亲人。郑明香说,在我得知消息时已是22时,全家乘车到戒毒所,王所长把情况介绍后,征求我们家人意见。当晚23时零5分,将郑抬上车,直奔县人民医院,医院的医师护士尽最大努力的抢救,终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郑家兴于1月5日凌晨2时死亡。

公安局掩饰责任李代桃僵

郑家兴死亡后,织金县公安局于1月8日15时左右精心策划,将一个身材矮小、身高不到1.5米的嫌疑人易荣抓来当替罪羊。

全家人对于郑家兴的死都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当即请求县政法委书记夏高翔指派县检察院查办,而当时的夏书记把此案压了一年多之久,才将此案移交给织金检察院查办‘1l2”专案组立案侦查。

儿子被打死一年多,我不断的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而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案件毫无进展,一家人心情可想而知。

2002年3月27日晚,我得知国务院李岚清副总理视察洪家渡水库并到织金少普中学视察,于当晚到达洪家渡,并于28日10时59分在李副总理行车路上身穿冤衣,手拿冤书,跪地拦车喊冤,李副总理责成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姜延虎督办此案,4月1日,贵州公安厅纪委舒书记带领省地联合督察组进驻织金,查办郑家兴死亡一案,经过侦破,锁定李、丁二人系活活打死郑家兴的真凶,两恶警于4月3日被依法逮捕而异地关押。

一审判非法拘禁二审改无罪

织金检察院“112”专案组,查清李、丁二人的犯罪事实后,报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公诉。2003年8月l 8日,毕节地区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李厚德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诉贵州省高院后发回重审,毕节中院以非法拘禁罪改判李厚德一年、丁克江四年有期徒刑。

专家指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中院判决一年之后的2005年3月14号,贵州省高院审理此案,法官以不实之词,为犯罪的李、丁二人开脱罪责,当场宣判无罪。值得说明和注意的是审判此案的高院刑一庭庭长朱久炼曾被指控参与为织金县杀害丁涛的凶手李涛做说客(据说是凶手的亲戚),使李涛获轻判,并能在服刑期间考上贵州省警官学院!死者丁涛父母丁昭明、母聂少云为此至今上访控告。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个执法部门都无法做到公正,社会哪有公正可言?”郑明香认为,司法腐败不仅让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导致“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的可怕现象发生,更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再审判处滥用职权罪获缓刑

郑明香对贵州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多次上访控告申诉,恳请依法严惩违法犯罪的警察。此后,在上级部门的重视下,案件得以重审。

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的应予立案。

2007年6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警察李厚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丁克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庭判决后当场放人,判决书至今未给受害人家属。

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再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量刑应以七年有期徒刑为起点。

郑明香认为,两被告人身为公安干警,执法犯法,是强制性的从重情节,必须从重。李厚德、丁克江二人身为人民警察,非法拘禁郑家兴156小时,期间指使殴打郑家兴导致伤情恶化,并造成其在两天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法院对二人判处缓刑属于量刑畸轻,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人们都说“人命关天”、“权利大于天”,但现在看来——至少从郑家兴案看来,真正“关天”、“大于天”的,其实只是公权力部门手中上下其手、翻云覆雨的权力,普通公民哪怕是生命权这样最根本的权利,在公权力面前,也是薄如绢纸、不堪一击——郑家兴因警察指使殴打屈死近八年,在上级机关的一再督办下,仍得不到一个公正判决,便是这种权利处境的最生动写照。

郑明香说,当时郑家兴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接连产生几个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我不服,到底哪一份判决书才是代表中国法律,其余的判决是否合法?法官依据的法律何在?致人死亡的警察得以轻判,民事赔偿无从谈起,我不上访给儿子讨个公道天理难容!

公安机关赔偿50多万结案

在郑明香判刑入狱以后的2008年10月20日,织金县公安局就郑家兴被殴打致死一案与郑家达成协议,公安局以赔偿53.4万元终结此案。

此案在织金县统一协调下,由县公安局给付的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53万元而终结。从补偿金额如此之高看,很像是国家赔偿,这就难免让人猜疑是用“补偿”代替“赔偿”,堵塞死者家属和民众的嘴,以免除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恶劣影响。

郑家兴遭警察殴打后死亡案疑窦丛丛,由于其家人获得赔偿不再追究,即使认为有冤屈,且人已经死了,又得了赔偿,不愿意再去控告,因为,郑明香伸冤已经付出惨痛的教训,但此案不应“不告不理”,上级司法机关应提级介入。否则,法律就可能被扭曲,一些人就可能逍遥法外。

政府将80岁老人送进大牢

2007年1月22日,织金县客车站贵F00028号车发车后,又将全车旅客遗反,强行撵下,同时布置公、检、”法三家干警100多人将上访群众强制带到公安局拘留、审查,拘押17人,批捕3人,政府为打击报复上访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我们身上,在织金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的真相……而织金县公安局先是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织金县检察院又以“阻碍执行公务罪”批捕;最后案件转至威宁县,法院又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我两年徒刑,三次更改罪名说明了政府的无耻和虚伪。郑明香说。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民信访权利是由我国《宪法》赋予的。上访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并不是违法行为。织金县政府阻拦、惩罚上访的行为,反倒是违法违宪行为。织金县政府凭什么对依法上访的群众实行拦截、关押,甚至以各种罪名将上访者判刑入狱。这种压制民权民意的行为?将国法和民权放到哪里去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随意非法拘禁他人属刑罚惩治之列。而织金县政府以合法手段非法关押公民、施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

“错案是人祸!”郑明香说:错案,无论对于每个家庭还是国家,都是一场灾难。“如果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机关能依法办案,还会有错案吗?”每位政府官员切记,给上访者以诉说不平之事的机会,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

笔者认为,一个77岁的老人依法上访,且不论他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即便按照民间待人接物的方式,也应以礼相待,帮助这位老人。令人遗憾的是,织金县政府集中公检法100多人,用粗暴的方式“招待”了这位上访老者,并在即将过年时把这位老人送进监狱,怎不让人万分心痛!

上访追究违法警察何罪之有

郑明香说,两年的铁窗生涯对我这个81岁的老人身心摧残严重,对生活失去信心,多亏一些好心人开导帮助,使我对今后的人生充满了希望。我儿子被警察殴打致死,凶手未得到相应处置,我因此上访何罪之有?

2007年12月14日(农历腊月27)晚9时15分,织金县公安局派员欺骗说“有事找我",我就随同其到公安局,约20多分钟,王家春开车把我扭送到织金看守所内,他拿出早已捏造、陷害的第(2007)007号刑事拘留证。“郑明香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织金国裁字(2007)017号,郑明香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经织金县检察批准逮捕。

同年3月2日,织金裁字(2007)017号:郑明香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经织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押织金县于看守所。对强加给我的“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我提出以下几点说明:

1、我在何年,何月,何时,何地,阻碍过执行公务的人;2、执行公务的公务员是谁,叫什么名字,是国家哪个单位的;3、被执行公务的涉嫌人是谁,叫什么名字;4、我阻碍执行公务的时候,采用过什么样的手段;5、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在我阻碍执行公务的时候,对我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6、阻碍执行公务的地区是在织金公安检察管辖的何地点;7、执行公务的机关和公务员,何时向织金县公安局报的案;8、阻碍执行公务的录音录相;9、织金公安机关受理此案讯问的口供笔录录音录像。在哪里?

本案的关键是织金县公安局办案人杨卫东伪造证人证言,并在证言上签名和按手印。威宁县法院比葫芦画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其判决内容所述事实也就不言自明了。

织金县公检法院以“聚众扰乩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法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2008)毕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决书裁定,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又作出(2010)黔毕中刑审信复字第16号通知书裁定;中诉人不服以上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 (二) (三) (四)项之规定,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申诉。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特此控告,请求中央及各级领导部门查办此案,因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以及追究案中案背后操纵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受害人及家属讨回公道,沉冤昭雪。

申诉、控告人:郑明香

2011年2月16日

⑻ 贵州省赫章县德卓乡一个叫胡勇的给我借钱不还

如果这钱是合法所得,有借条,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他没有钱还,可以用物品等财产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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