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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义务教育的微电影剧情

发布时间:2022-09-09 04:45:14

㈠ 如何看待六部门印发指南「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班快慢班」

教育部等六个部门明确了,中小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班,不分快慢班,所有学生享受一样的待遇,一样的老师,一视同仁,各中小学校不公布考试的成绩和排名。学校方面是均衡教育问题,实行均衡分班,不分重点班和快慢班。可以保证学生的资源都是相同的。首先不分重点班,相信绝大多数家长是非常赞同的,因为,和学习好的学生在一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带领学生学习,学生享受的一样的教学资源。每个班级都会有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不好的学生,还有些学生发挥不好导致成绩不理想,而把成绩公布出去,难免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状况。在个人看来,是十分赞成教育部的举措,部分重点班,不公布考试成绩,在提高学生成绩的同时,又不影响检验学习成果。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要简短一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㈢ 中学生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什么行为

家长打骂孩子违法吗,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规定
可能涉嫌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㈤ 家庭教育案例(记叙文)

优秀的孩子是这样培养的(建议永久保存)

教育专家给家长的100条建议!!!(建议永久保存)
教育篇:
1.每天花半个小时和孩子交流。
2.和孩子在家也要使用文明用语,“早上好,请,谢谢,晚安”等等。
3.让孩子养成爱卫生的好习惯。
4.多听听孩子的声音!——用耐心、用爱心、用开心,心是长着眼睛的!
5.不要为了提醒孩子,而总是揭孩子的伤疤。
6.严肃指出孩子的错误!
7.不要总对孩子一本正经,要多和孩子一起欢笑:因为笑声能让孩子更加热爱生活;引导孩子积极、轻松愉快的看待事物。
8.给孩子讲故事,要有耐心,故事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9.不要把当年未曾实现的理想强加在孩子身上,想让孩子去实现。
10.关爱孩子但适当时候适当的惩罚也是需要的,不要护孩子的短。
11.教育并不一定只是讲道理,有时适当可以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
12.结合孩子的表现,每天思考至少一个关于孩子成长的问题。
13.对幼儿进行艺术教育,培养幼儿高雅的审美情趣,注意引导、丰富幼儿的感性认识,在大自然中加深幼儿的情感体验,是非常有益的。
14.对于幼儿时期的孩子,不要让他们长时间地和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隔代更亲,不利于教育。也许没有科学道理,但绝对适用。
15.注意培养孩子的善心。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16.教会孩子微笑,微笑面对生活的一切,微笑面对人生。
17.对孩子不要乱许愿,承诺的事情想尽一切办法也要兑现。
18.要常换位思考!对孩子的所做、所想等家长应常换位思考,假如我是孩子的话,我将会怎样?
19.给孩子一定的空间和自由,同时给一定的压力和责任!
20.向孩子说明,他本身已经很可爱了,不用再表现自己。
21.从来不说孩子比别的孩子差。
22.绝不用辱骂来惩罚孩子。
23.在孩子干的事情中,不断寻找值得赞许的东西。
24.不要吓孩子。以免造成孩子过分胆小、怕事。
25.不要当众批评和嘲笑孩子,以免造成心理畸形,失去自信心等。
26.不要对孩子过分严厉。以免孩子惧怕、害羞不敢发表自己的观点,养成面善心恶的性格。
27.不要过分夸奖孩子。以免孩子养成“沽名钓誉”的不良习气。
28.不要暗示孩子做不良的事。比如,打架一定要打回来、自己的东西不给别的吃、乘车不购票等。
29.让孩子正确树立心目中的偶像。
成长篇:
1.给孩子一些私人空间。
2.给孩子选择的机会和权利。
3.让孩子自由选择自己的伙伴、朋友。
4.让孩子做想做的事。
5.让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如洗洗自己的衣服、烧水煮饭等,让他意识到自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
6.为孩子准备一个陈列架,让他在上面展示自己制作的物品。
7.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正经问题和看法。
8.把孩子当作成人一样,和他平等相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朋友。
9.及时发现孩子的点滴进步,懂得赏识孩子。
10.记得对孩子说:我爱你,你是我的宝贝!
11.记得经常的亲吻你的孩子,抱抱他(她),摸摸他(她)的头,让他(她)知道你的爱!
12.随时关注他(她)的进步,并也让他(她)自己知道自己的进步!及时发现孩子的点滴进步,懂得赏识孩子。

13.多与孩子孩子沟通,了解孩子,与孩子同行。
14.不要给孩子贴上“笨”的标签。
15.家长要耐心地倾听孩子的烦恼。
16.要学会真诚地赞美孩子,而不是像对宠物一样说句“你真聪明”。
17.让孩子经常有机会和他的同伴在一起。
18.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更关注孩子的情感需要。
19.先成人再成才,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人,一个健全的人。
20.在生活中创设一些困境,和孩子一起度过。
21.鼓励孩子尽量不依赖成年人。
22.了解孩子有哪些朋友,这很重要。

生活篇:
1.给孩子一些钱,让孩子学会理财。
2.没有得到孩子的许可,不要看孩子的日记与信件。
3.经常和孩子郊游。
4.睡前给孩子讲讲故事,让孩子笑着入睡!
5.给孩子一个主要供他玩耍的房间或者房间的一部分。
6.如果有条件,每天晚饭过后和孩子到户外散散步。
7.快乐与孩子一起分享!
8.对小家伙开心的笑,并希望他(她)也常笑!
9.帮助孩子与来自不同社会文化阶层的孩子正常交往。
10.鼓励孩子与各种年龄的人自由交往。
11.给孩子留出真正的“玩”的时间和空间。
12.教会孩子骑自行车,游泳,这都是进入社会的一种基本技能。
13.每天早上与孩子相互问候,让他感受到美好的一天的到来。
14.夫妻实在要吵架,请一定要记住:避开孩子
15.每天下班回家看到孩子,首先微笑着问他一遍:孩子,你今天快乐吗?
16.不给他留有太多的物质遗产,给他一个健康的身体,给他一个健康的心理,一个快乐的人生。
17.着重进行孩子的生活能力和行为习惯的培养。
18.只要与创作尘埃有关,不要责备孩子房间里或者桌面上乱
19.父母对自己的双亲要孝敬有加,让孩子觉得家中充满了爱,同时父母也是他们值得学习的榜样
20.父母之际间要互相谦让,相互谅解
21.不要太关心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以免孩子养成以我为中心的坏习惯。
22.不要太亲近孩子。让他与年龄相仿的孩子多交往,以免孩子养成性格孤僻的恶习。
23.不要孩子要啥买啥。让他知道“劳动与所得、权得与义务” 的关系。以免孩子羞成好逸恶劳的许多性格。
24.生活中的困难以及一些家庭大事有时可以和孩子商量商量。
25.对孩子的爱要稳定,不要一会儿晴,一会儿阴。

学习篇:
1.和孩子一起读书,家长可以看看报,一个好的学习伙伴很重要。
2.孩子在家学习,家长切莫搞一些娱乐活动,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很重要。
3.不要逼孩子学自己不喜欢的东西。
4.不要因为孩子的成绩而责骂孩子。
5.不要因为孩子试卷上的低分而认为孩子没有出息。
6.教他(她)足以带来成就感的知识:古诗、数字、故事、家务、玩耍、交朋友···
7.教育孩子读好书、好读书
8.不要对孩子的学习成绩表示太大的关注,那样会造成孩子学习紧张,压力增大。
9.不要把孩子的成绩与其他孩子相比,要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反思一下有没有自己的责任。
10.孩子的房间要有自己的书桌,书桌上要有几本自己爱看的书籍,如《格林童话》、《伊索寓言》等。

娱乐篇:
1.和孩子一起看他喜欢的动画片、一起听他爱听的故事等。
2.和孩子一起玩游戏、锻炼身体。
3.控制孩子看电视的时间,每天在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4.多让孩子看一些少儿节目:动画片、益智节目等,少看动作片、连续剧。
5.孩子看电视时,家长们适时地陪他们一起,并且对里面的内容作一些讲解与讨论。
6.春天可以和孩子骑自行车去郊游,夏天和孩子一起去河边游泳,秋天则背着铁锅和孩子去野炊,冬天一家三口在野地上打雪仗,堆雪人。
7.允许孩子收集各种废弃物。
8.孩子的朋友来做客时要表示欢迎。
9.和孩子下棋,让孩子知道落子无悔,教育他对自己所做事要负责任,同时下输了要承认,家长有时也要放手让孩子赢一两盘,这对孩子来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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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孩子的话
(一)对你不好的人,你不要太介怀,在你一生中,没有人有义务要对你好,除了我和你妈妈。对你好的人,你一定要珍惜、感恩。
(二)没有人是不可代替,没有东西是必须拥有。看透了这一点,将来就算你失去了世间最爱的一切时,也应该明白,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三)生命是短暂的,今天或许还在浪费着生命,明日会发觉生命已远离你了。因此,愈早珍惜生命,你享受生命的日子也愈多,预期盼望长寿,倒不如早点享受。
(四)爱情只是一种感觉,而这感觉会随时日、心境而改变。如果你的所谓最爱离开你,请你耐心地等候一下,让时日慢慢冲洗,让心灵慢慢沉淀,你的苦就会慢慢淡化。不要过分憧憬爱情的美,不要过分夸大失恋的悲。
(五)虽然,很多有成就的人士都没有受过很多教育,但并不等于不用功读书,就一定可以成功。你学到的知识,就是你拥有的武器。人,可以白手起家,但不可以手无寸铁,紧记!
(六)你可以要求自己守信,但不能要求别人守信,你可以要求自己对人好,但不能期待人家对你好。你怎样对人,并不代表人家就会怎样对你,如果看不透这一点,你只会徒添不必要的烦恼。
(七)我买了二十六年的六合彩,还是一穷二白,连三等奖也没有中,这证明人要发达,还是要努力工作才可以,世界上并没有免费的午餐。
(八)亲人只有一次的缘分,无论这辈子我和你会相处多久,也请好好珍惜共聚的时光,下辈子,无论爱与不爱,都不会再见。

孩子为什么不听话?因为你不会批评!

这是一个网友空间里的一篇文章,在昨天看到之后,就立即转到了我的空间里!这是很值得一读的好文章,特地向老师们、家长们推荐……

批评为什么不管用

-----孩子犯了错,上帝都会原谅。家长之所以总不能原谅孩子,大概是因为离上帝太远了吧!

每个人都会犯错,可惜在现实中,只有孩子犯了错可能更容易招致批评。

为什么呢?

因为孩子常犯错?不对!

因为孩子小不懂事情,容易犯错?不对!

因为我们父母的眼光总是跟随着孩子的身影。是啊!孩子所有的举止基本上都不能逃脱父母的掌握。一不留神在地上摔倒了,母亲就会说:“怎么这么不小心!”如果考试成绩不理想,就会有声音响起:“你看看,怎么考的这么差。”倘若不小心丢了东西,就会有个声音说:“怎么搞的你,总是丢三落四的。”对于刚遭受了打击的孩子,还没有从难过、委屈、痛苦甚至耻辱的情绪中走出来,往往就紧跟着一阵暴风雨一样的批评,心中甚觉不快,可也没有什么办法!只好也只能默默地默默地忍受,胆大的或许会顶几句嘴,但这更会招来痛骂,实在委屈了也许会抽泣一下。哦!这下可更不得了,父母又会嚷着“哭什么哭!有什么好哭的!”而您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您从早到晚总是不停地批评?为什么常常会对同样的问题进行批评?难道就是因为孩子不听话?不懂事?毛病太多?

您有没有想过:您的批评为什么不管用?

有人感叹,做人难!做女人更难!我想您现在一定还想说,做母亲更难更累啊!

我每天都到传达室去取订阅的杂志和报纸。有个值班人是一位老太太,她的孙女下学后也常来这里。有一天,我照例去取报纸,进去后看见那个小姑娘正趴在桌子上写作业,而老太太正在教训她的小孙女:“唉!你是怎么搞的,写的字都这么难看!这个重写,那个也得重写!”边斥责边用手愤愤地拨拉小女孩的手,似乎对小女孩用橡皮擦的动作都嫌太慢。而那个小女孩紧紧地抿着嘴唇,眼里还默默地噙着泪,很不情愿地擦掉刚才写过的字。我好奇地上前看了看,原来是那种练习生字的作业,每个字要求写很多遍,而且是把生字写在米字格里,看得出来,这个小姑娘刚上学不久。有的字写的还不错,有的字写的就确实比较难看,不是在米字格里倾斜地挂着,要不干脆就把“腿”钻出去了。我心里暗想,写成这样也难怪,刚开始嘛!我和老太太比较熟,连她的这个小孙女的名字我都知道,叫莺歌。

于是我就说:“大娘,您别着急,我和莺歌说说。”老太太很高兴地说道:“对,你是搞教育的,你和她说说。”

我说:“莺歌啊,做作业呢?我看看!”

小姑娘似乎还在不愉快中,闷闷地应声说:“噢!”

我拿起她的作业本说道:“噢!是练习写生字啊,写的还真不错啊。”

小姑娘仿佛一下来了精神,便伸着头一起与我看她的本子。

我接着又问道:“对了,你给我指指看,哪个字你写得最好?”

小姑娘赶紧浏览了一下,快速地用稚嫩的手指按住其中的一个字。

我一看那个字的确还是不错的,接着又问道:“噢,那哪个字又最不好看呢?”

我拖长了声音问着,还未等把话全部说完,小姑娘快速地从我手中夺走作业本,把其中一个写的不好的字赶忙擦掉了。

我赞许地点点头讲:“莺歌,我想你一定可以写出一个比那个最好的字还好的字来!是吗?”

小姑娘用力地点了点头,在本上很快又写出了一个字,是那种很饱满、顶天立地的好字。

我轻轻拍着她的头说:“好极了!你慢慢做吧,奶奶的话你不要不开心啊!”没有三分钟,小姑娘的表现判若两人。

老太太惊讶地说道:“赵老师,这丫头怎么这么听您的话?”我对她讲:“骂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啊!鼓励比批评效果好得多啊。”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对于孩子来说亦是如此。

批评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目的就是让孩子能够知道错误的原因,以后能够避免或改正。

但实际上,许多家长有这样的体会,和孩子好好地说、讲道理不管用,批评也不管用,着急了打一顿也还是不管用,怎么做效果都不好!反正就是:说不听,骂没用!打一顿,管一阵!

现在又是家长思考的时候了。孩子犯错了,到底该如何管?如何教育孩子?错了就该批评吗?

1、无用的批评

让我们先看看家长在批评孩子时的几种现象与特点。

(1)批评情绪化

一旦孩子出现过失的时候,家长的表现通常是情绪激动,脸色发青,手舞足蹈,念念有词,眼睛发直,声音分贝高,语言速度快,一阵狂风暴雨,真可谓酣畅淋漓!好了,说完了,骂完了,心里也痛快了,也平衡了。而您可能不知道,当家长大费口舌的时候,大多孩子心里算计的却是:“现在是骂到一半了!”“再忍耐一下,就快骂完了!”家长在呵斥孩子的时候也会突然停下来问:“你听明白没有?”孩子马上反射说:“听明白了!”“记住了没有?”“记住了!”“以后还犯不犯?”“不犯了!”这时候如此痛快地敷衍只是为了早点结束这场暴风雨。如果有摄像机的话,家长看看自己的表情和表现,真可以说是不堪目睹啊!

而孩子对您说的话往往不是能倒背下来,就是根本不知道你说过什么。只知道一点:我错了,所以你骂我!就连错误带来的愧疚、不安也随着批评的咆哮声烟消云散了。因为他们很明白一点,骂完了一般也就没事了!孩子惟一做的和感兴趣的事就是等待,等待这番责备的结束!最后的结果就是“口服心不服”,“你骂你的,我做我的”。

您能指望这种更多带着个人情绪化的宣泄,主观的批评有多大作用呢?其实,很多时候,沉默远比这样的批评更有效。

批评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理解和接受正确的建议,并在行动中改正。作为对一次过失的分析和评价应该是非常理性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点脾气难免,发点牢骚也能接受,发泄就有失分寸了。

试想,这样的一种情绪如何博得孩子的尊重,如何使孩子信服,又如何能让孩子听从呢?

(2)批评泛滥化

有时候,我们的家长在批评孩子的时候,声音慷慨激昂,语速飞快,大脑活跃,思维跳跃,联想丰富,上纲上线。比如说本来就是个打了碗的事情,就能从这件事想起从前丢钥匙、丢钱、丢面子(因为测验考砸了),还能扯到打架、看电视、玩游戏等。总之,只要能想起来的事就可以像电影镜头一样重放。真可谓,旁征博引,引经据典,直说得孩子眼皮一翻,嘴角一撇,脖子一扭,脑袋一低,心想:你爱说啥说啥吧!也不嫌口渴?哼!

批评要有针对性,对当前的问题有什么说什么,就事论事就好了,而绝不可责备这次过失,连带以前老账也一并算上。这种把“陈年老账”重提的做法只会让孩子对家长感到厌烦、讨厌和憎恶,而且由于其他事情拉扯得太多,冲淡了当前主题,主要矛盾就容易被弱化和忽视。令人失笑的是,往往有家长说着说着就停下来了,怎么了?原来是一下子忘了该说什么了!只好自我解嘲地说道:“哼,看看你,把我都气糊涂了!”

试想,这样令孩子怀恨又游离主题的批评怎么可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批评简单化

很多时候,孩子犯错后,家长的表现往往是该批评的时候不批评,不该批评的时候乱批评。很多家长都遇到过孩子赖床的现象,往往是一边催促,一边数落,而孩子却把这当作是背景噪音。根本没有起到批评的作用。因为孩子很清楚一点,如果走着上学会迟到的话,家长一定会有办法让孩子按时到学校的,有车可以送,没车可以打车啊。

曾有个家长问我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说很简单,你不管他就完了,迟到了自然会有学校批评他。就是因为你有种种办法可以不让他迟到,是承担孩子赖床后果的挡箭牌,所以他才有信心地沉着地赖床,你骂他何用?

像这类的情况有很多,就是家长只对现象做批评,而没有采取实际有效的解决办法。

(4)批评急躁化

有许多时候是这样的,孩子甚至还没意识到错误即将或已经来临,还不能深刻意识到错误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的家长却已经急不可耐,气不打一处来,通常是眼到、口到,甚至手也到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再者“不知者还不为过”呢!

人犯错误是正常的,而头一次经历某些事情的时候犯错更是正常的!但家长却没有给孩子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体验错误,尝试挫折,孩子甚至都不知道犯了什么错,批评和责备就已经接踵而至。这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急躁冒进的批评,往往扼杀了孩子的创造力,限制了孩子的发展。

为什么有很多孩子对学习缺乏兴趣呢?就是由于家长在学习活动中过早地干涉、过多地介入、频繁地干预、琐碎地品评、莫名地批评,导致孩子对学习产生了恐惧、厌倦和逆反的心理。

2、什么时候批评

当孩子第一次犯错误后,您只需要告诉他为什么错了,怎么做是对的就行了。在指导的时候,对孩子保持尊重的态度可以让他也尊重您的意见,耐心细致的讲解让他明白错误的原因及后果,善解人意的情绪让他不会被失败的阴影束缚。

如果孩子再次犯了类似的错误,也许是孩子还不太熟悉正确的方法,也许教训不够深刻让他忽视。我们首先应该对他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前者的话,就要讲清楚,把事情说明白,再给他机会去做;如果是后者的话,才应该对他做适当的批评。

3、应该批评什么

在孩子开始或接触新的事物的时候,由于认识不深,准备不足,行为表现不太合理,出了偏差和错误也在情理之中。这时候需要的是帮助,而不是批评!

第一次错了可以理解,第二次错了可以谅解,再错就不能容忍了。在这个时候进行批评是合理的!我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错误频频出现就是更多是由于态度的问题而产生的。所以批评是针对态度的,不是针对事情本身的;批评是针对重犯和再犯的,要给孩子第一次改错机会。但是我们的家长往往表现在首犯时就批评,这会让孩子感觉很委屈!

而当错误和问题再次出现后,比如不理想的成绩单拿回来后,家长不是心平气和地与孩子一起分析原因,更多是对成绩本身进行埋怨,为自己的不满向孩子发泄,而这种盲目的批评是很不利于孩子接受和改正的。

4、怎么进行批评

让我们举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有个初中的男孩很爱玩电子游戏,经常逃课,为此很影响功课,家长非常着急,那么该怎么办呢?

(1)首犯要说理

这个孩子虽然学习成绩还可以,但自制力比较差,对后果预见不足,所以在有可能的时候就想跑出去玩游戏。当出现这种情况后,家长应该耐心说明这样做的后果,还要表达对孩子的信任和期望。重要的是要孩子明白这样的做法有什么不当之处!而切不可大发雷霆,动辄打骂!约翰·洛克说的“说理是对待儿童的真正办法”就是这个意思。

(2)重犯要约定

可是这个孩子又遇到能出去玩游戏的机会,而禁不住诱惑,又偷着跑出去玩游戏。家长就应该严厉告诉他这样做是不行的。鉴于他再一次出现了这样的错误,就要和孩子约定一个方案,并要求孩子作保证,并表示如果再犯,他将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当然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同样切不可大发雷霆,动辄打骂!

在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孩子要比大人更讲“义气”的。在这样的信任和尊重下,孩子很难再犯,即使想玩,事先也会与家长打招呼的。

(3)再犯要惩罚

当然孩子毕竟是孩子,他又犯错了。

但家长有两种选择,一是保持沉默,并让他明白您已经知道发生的一切,并告诉他你保留采取惩罚的权利,但现在还不打算实施。或是根据约定,让孩子践诺,接受惩罚,并再次让他说出如果再犯,他该怎么办!同样切不可大发雷霆,动辄打骂!

通过以上的做法,孩子哪里好意思再犯错!当然,我曾和这个男孩谈了很多,了解到他的父母根本不让他玩,所以我与他的父母也做了协商,就是每周在固定的时间容许他玩游戏,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情况也有过反复,但过了不久,孩子就不再旷课逃学了,就连规定时间内的游戏也玩的少了。后来,这个同学告诉我,他以前去玩游戏不仅是因为高兴,而且还是想气气他家人!

在前言里我就谈过,孩子的错误更多是由于家长教化不当造成的。因为错误和失败,孩子已经受到了惩罚,已经感受到痛苦和不幸了,做家长的不找自己的原因,怎么还好意思向孩子发火?所以出了问题后,家长的反应和表现非常重要,如果更多的是主观愿望的责备,情绪失控、生气和打骂,那么是很失礼和无能的,是缺乏风度、缺乏理解、缺乏信任、缺乏教育能力的表现,这样的做法只会让孩子看不起。

所以所谓的批评还是以对话和交流为主,不过是更偏重于对错误的思想和行动的思索和检查,为了解决问题和避免错误再次发生,批评也是一场有约定和要求的对话。

当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家长应该先想想自己有什么不对!自己有什么做得不足?所以我经常建议家长,能否和孩子先说一声“对不起”。有很多家长听取我的建议,后来告诉我说,当对孩子说了“对不起”后,在表达了对孩子的内疚后,批评教育的效果特别好,甚至母子抱头大哭,那一瞬间,所有的不快和隔阂都也被这泪水冲洗掉了。

只要家长说得在理,那时候孩子想不听您的话也难——

㈥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㈦ return-statement with no value, in function returning 'int' [-fpermissive]是哪里的问题求大佬解答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2.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

① 研究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 研究的过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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