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小微电影 > 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微电影

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微电影

发布时间:2022-12-07 15:08:37

1. 卡姆带头吸毒,李诞公司成“毒窝”,池子退群后笑果再也没笑过

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表姐的宝贝们晚上好。

哈喽!大家好!你们最爱的表姐又来啦!!!

话说最近 娱乐 圈那是相当不太平,什么出轨啊,离婚啊一出出大戏简直是层出不穷....

不过要说这段时间哪个 娱乐 公司最惨,那表姐要说一句:非笑果文化莫属。

笑果文化好不容易通过吐槽大会让池子和李诞和卡姆三人脱颖而出。

但是笑果就亲手把池子给打灭了,这个时候能拿的出手的,就只剩下李诞和卡姆了。

可万万没想到屋漏偏逢连夜雨,卡姆因为吸毒被抓了。

根据上海虹口公安分局处罚名单,脱口秀演员卡姆“本名:艾力卡木·阿斯克尔”于2020年5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事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如今才被曝光出来。

卡姆是谁?表姐给不熟悉的朋友科普一下。

卡姆的本名是艾力卡姆·阿斯克尔,艺名叫com,男,新疆人,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脱口秀演员,

因《奇葩说》、《脱口秀大会》、《吐槽大会》一炮而红。

2017年,参加综艺节目《奇葩大会》。2018年2月,担任《吐槽大会》第二季筷子兄弟的单期吐槽嘉宾。

2019年9月23日,获2019年度中国脱口秀演员排行榜总冠军。

留着圆寸、喜欢穿花衬衫的卡姆在舞台上似乎随时都处在亢奋状态,这是他标准的形象。

"吐起槽"来语速极快,什么都敢拿来调侃,夸张的肢体动作和极具感染力的表情放在他的语境中毫不违和。

一场五分钟左右的表演中,卡姆会用独特的方式博得观众大笑,不懂他的观众会觉得"张牙舞爪"的舞台表现略显浮夸,

但了解他的人知道,这就是卡姆式的幽默。来通过视频感受一下。

本来前途一片大好,却偏偏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卡姆所在公司也针对此事发布了声名.

文中称,“笑果文化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尊重、支持相关的处理结果。

公司在此代表卡姆向 社会 大众真诚道歉。

涉毒不仅触及到法律的红线,也触碰了 社会 道德的底线。

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深表痛心与遗憾,决定无限期停止卡姆的所有工作,

我们希望他能深刻反省,并以实际行动弥补其行为给 社会 造成的不良影响。”

可以这么说,大众对于吸毒那是零容忍的状态......毕竟,人生并不是舞台上的脱口秀,可以随意舞弄,可以笑过之后重头再来。

在 娱乐 圈里吸毒其实已屡见不鲜,被爆吸毒的明星就有:

房祖名、柯震东、毛宁、傅艺伟、王学兵、满文军、孙兴、莫少聪、谢东、张一白,陈羽凡等

娱乐 群的人为什么容易染上毒品......

第一,很多的艺人生活本身就是比较喜欢刺激的,会为了刺激来寻找创作灵感,所以很多歌手会为了创作灵感而吸毒!

第二, 娱乐 圈的人每天面对的诱惑非常多,金钱美女,纸醉金迷的生活,也就不难想象,和毒品的距离就越来越近了

第三,压力,虽然说 娱乐 圈的人光鲜亮丽,但是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很多人也是为了缓解压力,染上毒品。

除了 娱乐 圈普通人吸毒的也不少,更甚者闹得家破人亡。

市民吴某因吸食冰毒,导致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

吴某今年43岁,家有妻儿,其父亲去世以后,80多岁的老母亲跟随他一起生活。吴某从小聪明好学,成家以后,孝敬母亲,疼爱妻儿。

前几年吴某与朋友一起承包工程,挣的钱越来越多,喝酒应酬随之也越来越多。2005年冬天,

吴某到外地出差与当地朋友王某一起吃饭,并到 娱乐 场所玩耍时,为了不丢面子,他尝试了毒品,之后便吸食成瘾。

从此,他无心过问自己的生意,一起承包工程的朋友也与他散了伙,辛辛苦苦挣下的几十万块钱因吸毒被他挥霍无几。

在外面他感到有无数的人在追杀他,随时感到有警察抓他,在家中感到亲朋好友、兄弟姐妹都在陷害他,

连80多岁的老母亲也没有逃出他的怀疑,经常对其大打出手,导致老母亲时常要流浪街头。

为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依据《禁毒法》规定,对吴某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到济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强制戒毒。

还有老张,是攀枝花市第一强制戒毒所里的常客。从1995年第一次吸毒到现在,老张的毒龄已经有20年了。

20年的时间里,他先后8次进入强制戒毒所。

1998年老张第一次被公安机关送往强制戒毒所。老张第一次强制戒毒时他的女儿还不到三岁.

老张说他吸毒的这20年,可以说是家破人亡。真是三个亲人不在了,他老婆也跟他离了婚,现在孩子也可以说不认他了。

吸毒到底有多可怕?

电影《门徒》里,古天乐和张静初饰演一对吸毒夫妻,两位演员演技炸裂,真实到让很多人毛骨悚然。

比如:毒瘾发作无法缓解时的尖叫、自残;现幻觉、挣扎;还有因为注射过量导致抽搐。

《国家地理频道》曾记录了一组对比照,讲述的就是10位吸毒者吸毒前和吸毒后的容貌变化。

这些画面一度让表姐不敢相信。

有吸毒就有贩毒,有贩毒就有缉毒警察。

据统计,牺牲的中国缉毒警察,平均年龄只有41岁,而缉毒警察的死亡率,是其他警种的4.9倍,受伤率更是高出10倍不止。

这其中,牺牲的最小18岁,最大68岁,无论是哪边的数字,都让表姐很难受。

缉毒警察的代价,45小时的非人折磨,哪有什么岁月静好。

一般来说牺牲的缉毒警察都不能立碑,究竟是为什么呢?有一条微博曝出了一条让人潸然泪下的真实事件。

所以无论为了自己和家人还是缉毒警察请不要触碰毒品这一条红线。

注:部分资源源于网络


你们的喜欢就是表姐最大的动力

2. 凉山州戒毒5年制新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2019年1月3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负总责。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建立健全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对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六)组织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发动社会力量、社会公众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涉毒违法行为;

(八)完成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县(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及强制隔离戒毒后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药物滥用的监测,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所需药品配制质量、供应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工作经费保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帮扶、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工作。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六条全面构建全社会禁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禁毒社会工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公益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持续开展“无毒乡(镇)”“无毒村(社区)”“无毒家庭”创建活动,推广“ 村(居)委会+协会+家支(族)”等禁毒模式,在村规民约中约定禁毒内容,倡导禁毒、拒毒、防毒。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禁毒协会依照章程接受社会捐赠,招募志愿者,开展对涉毒群体的慈善救助和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禁毒工作。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禁毒技术设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力度,完善禁毒技术、查验制度和监管制度,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提高缉毒、治毒、禁毒能力。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禁毒、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减少职业风险,对禁毒、戒毒(康复)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和优待。第二章 毒品预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规划建设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并免费向社会开放,全面开展禁毒常态化教育宣传,实现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全社会覆盖。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开展毒品预防、社会防控帮教、禁种铲毒、打击毒品犯罪等公益宣传,确保禁毒题材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主流媒体占有适当比例。强化大众传媒、新媒体禁毒社会责任落实,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毒品预防宣传的实效性。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外出务工人员、外来务工和居住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增强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出现涉毒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指导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撰符合自治州、县(市)实际的彝汉、藏汉等“双语”毒品预防教育资料。

自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州、县(市)两级毒品预防教育师资库,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师资轮训,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毒品预防教育教学任务。

自治州内的学校应当设立毒品危害和禁毒预防教育场所,将青少年禁毒防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小学每学期安排的毒品预防教育课程不得少于4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高等院校不得少于6课时。毒品预防教育课程内容应当纳入相应的考试。

学校应当加强在校学生和教师、职工的毒品预防教育管理,发现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开展帮教工作。

第十三条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通信行业、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知帮助他人携带物品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和宾馆、旅店等经营服务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播放禁毒宣传视频,在电子设备上设置禁毒警示界面。第三章 毒品管制及涉毒群体管控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交通要道、其他通道设置毒品查缉点,对来往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检查时,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检查效率。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严禁在销售的食品、饮料中添加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物。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任何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第十八条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审核审批和流失追溯制度。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出售易制毒药品时必须登记买受人身份证及出售时间、数量、买受人用途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二年以上。

第十九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从业人员的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

第二十条自治州内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运营车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详细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进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调查取证。

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买卖双方人员信息,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通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曾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者曾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其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常住人的个人信息。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旅馆、娱乐场所对发生涉毒行为未尽到法定义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从业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化管控平台和数据库,对涉毒人员分类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管控。

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随访、帮扶,防止其复吸。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流入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延伸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集中服务管理,做好禁毒宣传和就业帮扶,防止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涉毒违法犯罪。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毒家庭未成年学生实行寄宿制教育。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涉毒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八条对携带婴幼儿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积极协助该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在五日内将该婴幼儿接回,并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对哺乳的婴儿,应在哺乳期满后五日内接回。

无法落实法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暂为代养,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第四章 戒毒康复与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康复人员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心理矫正等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合规设置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戒毒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戒毒康复场所内提供就业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健康、民政救助等服务。

戒毒康复场所内的农村籍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的法定权利依法予以保留。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设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戒毒康复场所和其他社区戒毒康复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安排专项经费,必要时也可通过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禁毒社会工我,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保障工作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戒毒人员,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除因病情、伤情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应当依法收治。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吸毒成瘾人员应当接受戒毒康复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医学评估和医学干预。

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康复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被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康复终止。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在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经过必要戒毒治疗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后续跟踪管控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控。

第三十七条积极研究药物替代戒毒方式方法,提升戒毒成功率。对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所需费用采取自费、激励补偿和政府扶持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强化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毒瘾戒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恢复生产生活能力,回归社会。

第四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管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档案予以封存。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档案、信息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01年3月2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微电影 毒戒 观后感450字

一朝吸毒,终生戒毒——谈戒毒所观后感学工信息员2010-11-05 09:38 迎着飒爽秋风,伴随着秋天的气息,有幸代表学院参观了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知悉了在我们无锡地区吸毒与贩毒的事情,感到震惊、意外、和庆幸。
纵观“瘾君子”的落网,他们都有着共同点,每一位“瘾君子”并不是生来就吸毒的,他们也同样有着美好的曾经,幸福的过去,后来因为追求刺激,朋友的教唆,走上了无法回头的道路,一次又一次的违背道德良知,欺骗亲朋好友,沦落到妻离子散,为了吸毒,卖淫、骗、抢、偷,淡化了修养,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终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从“瘾君子”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当走向魔鬼的闸门一但打开,欲望犹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无法停止。欲望来源于生理,由生理转变为心理,一但生理上得到满足必然会无止尽的去追求,就像一个气球,慢慢的膨胀。如果心存侥幸,道德上丧失信念,欲望上的贪得无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那终将落马坠地。如果能在开始就耐的住诱惑,挡得住教唆,才能常到河边走永远不湿鞋。
我虽然是一个学生,但我深知道德的重要性,知道毒品的危害,必须敬而远之,在戒毒所的领导教育下,得知交友也是一个大学问,不是和每个人都能教朋友的。很多在戒毒所中劳教的人都是因为在朋友的教唆下走上了不归路。在外面,别人给的东西不能随便吃、随便喝,因为乱吃了别人给的东西而染上毒品的数不胜数,所以交友一定要慎重,谁也不会没事去吸毒的。
经过一番讲解,熟知了毒品的危害,而传统毒品经久不衰,新型毒品又接踵而至。毒品家族不断扩大自己的队伍,而我们国家对打击毒品也在加大力度。无锡强制隔离戒毒所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在江苏省内乃至全国有着不错的影响力。在戒毒所里,次数多的已达十几年,年纪轻的则十六七岁也绝非罕见。看来毒品危害的范围是相当的广,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吸毒容易,戒毒难,在戒毒所几次“回访”的瘾君子们不计其数,刚进来的就几十个。为何戒了会又回来,绝大多数往往都是栽在“毒朋友”的身上,这是大家都有所了解的一个原因,而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则是:“身瘾好戒,心瘾难戒。”这一点在开头就提到过,心理往往比生理更恐怖,毒品万万不能碰,若要吃禁果。那你心瘾就永远戒不掉了。很多朋友都是抱着吸一口以后不吸了就没事的心理,其实则不然。经过这次教育深刻的体会到,吸毒是无法控制的,要是吸毒能靠自身的控制力去约束的,那都不叫吸毒,毒品是只要你沾上了,就不可能靠自身的控制去约束自己。在戒毒所治疗区的墙角,有着深邃清晰的划痕。那些都是戒毒者在夜晚寂寞、空虚、毒瘾与之纠缠时痛苦的挣扎。在戒毒所想自杀轻身的人也是有的。所以在每个房间都有很好的保护措施,摄像头是必不可少的。
在参观完戒毒所后,我们还与戒毒人员进行了互动,与他们交流感受,谈谈他们的遭遇,现在的他们,一个个红光满面,精神抖擞。站在街上已然与正常人无差别。在这些戒毒人员的心中最大的顾虑并不是出来后会不会再吸毒。而是出来后社会会重新接受他们吗?因为绝大多数企业是不会录用曾经有吸毒史的人的。他们出来后本来充满信心,但因为社会不接受,人们的排斥。从而使他们又堕落了下去,重返不归路,恶性循环。在此我也呼吁人们要试着去给别人一个机会,人都会犯错,何况他们已经勇于改正错误,我们应该去接受他们,给别人一个机会,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
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我要以铜镜为鉴,以人为鉴,以史为鉴,作为学生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抵制毒品,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要耐得住寂寞、抑制住欲望,把握有度,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律意识、道德意识。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一日吸毒,终生戒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戒毒所观后感
今天,我们去了戒毒所,老师给我们介绍了毒品的种类和危害。使我们明白了,毒品不但危害自己,也会危害到整个家庭和整个社会。大人的防范意识提高了,毒品的魔爪便伸向了我们这些青少年。有些人只为了面子,便吸食了第一次毒品,从此以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要拒绝第一次。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泛滥,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每年的6月26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据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的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已高达2亿多,其中17~35周岁的青壮年占78%!

然而,这些在之前只是听说,也总觉得离自己很远很远。但今天以后我便真正领会到它的恐怖了,才明白这些贩卖毒品的人可能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拒绝第一次。不要因为某些事而一时冲动而断送了自己以后的路。一些青年就是因为硬要面子而吸的毒。一些人在吸毒前,总想着只吸这一次,然而,毒品这东西是有瘾的,不是说停就停的。也因此,众多的人抱着好奇的心态去“尝试”,最后便走上了这条路,最后便可能是死亡。我们要珍惜生命,保护自己。不要掉到毒品这个深渊里,否则,最终伤害到得不止有自己,还有自己的亲人。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5. 禁毒知识题

一、判断题
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3、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
4、复吸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 )
5、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 )
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 )
7、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8、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9、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 )
10、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 )
11、“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主要说明毒品所造成的生理依赖持久性。(×)
12、按药物对人体所产生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13、苯丙胺因其纯品无色透明,像冰一样,故俗称“冰毒”。( × )
14、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一律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 )
1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 )
17、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 )
22、教育部门应编写禁毒教材,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专门开设禁毒教育课,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 )
23、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
24、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25、禁止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
26、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除去资金,其它都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27、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28、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
29、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30、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B)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A.2006年12月29日 B.2007年12月29日
C.2008年1月29日 D.2008年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3、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禁毒是(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5、禁毒经费主要来源于(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7、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8、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尿检由( A )负责。
A.公安机关 B.医疗机构
C.卫生部门 D.防疫部门
9、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0、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1、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强制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 A )。
A.三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1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后应在( C )内将决定书内容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A.3天 B.7日内 C.24小时 D.48小时
13、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 C )备案,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A.卫生局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经贸局
14、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BCD )。
A.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B.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C.抗拒铲除的
D.非法种植原植物数量较大,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6、(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 C )。
A.直接行政拘留 B.直接刑事拘留
C.强行带离现场 D.视为犯罪
18、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C ),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登记制度 B.询问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19、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A )。
A.强制检测 B.强制拘留
C.强制搜查 D.强制隔离戒毒
20、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的机关是( B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公安机关
C.卫生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 D )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处分 D.治安管理
2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 B )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A.患有严重残疾 B.患有传染病
C.可能发生自残 D.可能发生自伤
23、“K粉”的化学名称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铵 D.美沙酮
2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B )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公安部 D.卫生及经贸部
25、( C)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A.商业部 B.外交部
C.海关 D.公安部缉私局
26、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 B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仓库 B.邮件 C.邮政车辆 D.邮递员
27、我国《禁毒法》施行后,戒毒体系中不包括( D )。
A.强制隔离戒毒 B.自愿戒毒
C.劳教戒毒 D.社区戒毒
28、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 D ) 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A.予以强制戒毒人员家属
B.予以强制戒毒人员所在社区
C.予以强制戒毒人员单位
D.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29、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B )工作。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戒毒康复
30、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施行,( A )同时废止。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
C.《强制戒毒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

“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亲爱的读者,我为您准备了一些大学教师暑期 社会实践 活动 总结 ,请笑纳!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1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 教育 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为今后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响应党的号召,积极配合学校开展 “乘两会之风,建和谐广东”主题社会实践活动,本着“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深入贯彻团中央、团省委关于做好大学生暑期 文化 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工作要求,对__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做了重点部署和全面安排,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基本情况介绍:

今年暑假,我校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集中在7月上旬到8月下旬。全院系200余名学生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共组织了7支服务队,其中,支教服务队支,科技调研服务队支、社区服务队1支,综合服务队1支;活动区域涉及到清远、茂名、青坑多个县市。多家单位向我校写来 感谢信 ,高度评价了我校开展的暑期“三下乡”活动,扩大了我院的影响,使更多的学生受到了教育。

二、重点活动内容:

1、重点关注广东珠三角的调结构促转型和青年创业就业等问题。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总支委员会进行了“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蚁族’群体心理状况调研”和“‘两个为主’政策落实的现状调查——以广州市珠海区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为例”,立于金融危机的全球视野,从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

其中“蚁族”课题组在郑雪教授的指导下,在__年7.10-9.10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研,主要是针对广州市“蚁族”群体心理状况,我们调查了广州市具有代表性“蚁族”聚居地——岑村、上社、棠下和赤沙等,发放问卷400份,共收集有效问卷340份。并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该群体的心理状况及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而“农民工”课题组,课题调研的时间是在七、八月份,基于广州市海珠区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来实施的。这一课题的开展,主要是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广州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联系相密切的“两个为主”政策的文本分析;二是通过与对方交谈来对文本分析中的内容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的考察。从而验证文本分析中所找出的问题是否实际存在。但由于访谈的人员比较特殊,而且比较忙,而且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比较敏感,一直没有能够进行第二部分的工作,课题组仍然保持与访谈对象的的联系,一旦时机成熟,他们的工作将继续进行。他们计划将深度访谈作为后期工作来实施。

2、关注时事,宣传普及亚运、世博知识。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红十会赴茂名信宜下乡队伍开展特色活动“激情夏日,活力亚运——亚运知识图文展和趣味运动会结合活动”与“我为世博喝彩——世博知识图文展和文艺汇演结合活动”。在这些特色活动中,他们利用所学到的知识,发挥青年学生科学文化的优势,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培养孩子们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以及对亚运、世博的了解,进一步地开阔了孩子们的视野。同时,这些活动也锻炼了队员自身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沟通能力,提高了自身素质;增强了团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积累了丰富的活动策划和实施 经验 。

3、重视校园 安全教育 ,加强意识教育。

活动一:08心理学师范支部赴揭阳市社会实践服务队围绕“建安全校园,营和谐氛围”的主题,从支教板块、心理板块、文体板块三个方面分贝开展了如下内容:

i、安全课程:包括安全基础课程、体育课程、心理教育和电影赏析等,目的是通过从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提高学生的自身的安全保护能力与意识;

ii、“安全运动,趣味无线”——趣味运动会:是由地震安全演练及趣味心理游戏相结合的形式举行的运动会;

iii、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铭于心——团体心理培训:目的是让学生读懂生命的意义,提高对生命的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安全意识。

4、关注特殊人群,重视心理健康

华南师范大学赴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服务队在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了维期天的以“放飞心灵,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活动形式包括 心理 健康知识 讲座、团体心理辅导、团体咨询、个体咨询等,接受心理服务的戒毒所学员达到人次。在这里我们充分发挥心理学专业的心理技能,为这些劳教学员带来一些心理上的帮助。我们开展了以下四个系列活动,分别为 “做自己的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系列讲座;室内三阶段深度小团体心理辅导;个体心理咨询;课题调研。其中课题调研方面对1000名学员进行了课题调研,课题主题为《戒毒劳教所学员攻击性人格与焦虑情绪的关系:述情障碍的中介调节》。

此次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不少领导干部提出了许多建议,其中四分所陈伟君主任提出,一是希望加强对分所民警的培训,让多数民警都能掌握一些 拓展训练 方法 ,随时可以对分所学员开展类似的活动,让学员在活动中提高团队精神和提高自信心。二是希望活动能够形成机制,每个季度都能开展此类活动。不少学员也谈到希望能多举办类似的活动,学习一些心理调节的方法,舒缓内心的压力。三是希望能编写一本适合戒毒人员拓展训练的教材,以提高戒毒人员的综合素质。活动二: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会下乡团队开展“关注留守,找寻自我,远离阴霾——社会调研活动”:根据对当地的考察,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团队确定了《亲子教育缺失与“留守 儿童 ”的自我概念与应对方式调查研究。__年7月21日,团队队员在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后,抽取了化州二中高三两个班级进行问卷派发。此次调研主要针对中学生的人格心理(自我概念),目的在于调查学生的人格心理的健康状况。同时,本次调研将关注特殊人群(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为解决可能引发的问题提供意见,并且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我,为当地的人格与教育的研究做出贡献。

5、着重做好大学生志愿者义务支教助教活动

今年暑假我院继续把支教扫盲作为整个暑期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抓。我们鼓励各队伍充分发挥师范专业优势,利用暑期为农村中小学生辅导功课,丰富课堂内容,开创第二课堂,其中教科院08教育学赴青坑小学开展“特色营”、“通识课”和手语营、美术营等活动,美术营的“小小魔豆秀”,用废旧报纸、塑料等环保材料制作了匠心独运的潮流时装,体现了此次三下乡的环保主题;手语营的“虫儿飞” 故事 短剧,把“友谊”的主题通过童话的形式来阐释,根植人心;小演员训练营“三只小猪”的舞台剧和“宁夏”的童声合唱以其出色的表演和天籁的声音充分展现了时下小学生的童趣和舞台魅力;舞蹈营的“兔子舞”更是将学生的活力四射、动感十足的一面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此基础上,今年我院又新开辟了一个支教基地,由08教育学牵头的英德市大湾镇青坑学校,校方希望能和我们建立长久和谐的合作关系。

在支教助教的活动中,学院队伍充分发挥了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学科优势,将教育知识与心理知识相互结合。

三、活动突出特色:

1、立足专业,服务社会,加强针对性,突出“实效性”。

我们在安排活动中,根据我校各院系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统一部署,力求使每项活动都收到较好的实际效果。每到一地,我们先搞调查研究,针对当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以及他们的实际需要开展活动,避免了活动的盲目性。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每位同学的素质。

2、加强指导,确保活动效果。

在今年各院系组织的“三下乡”活动中,大部分教师都亲自在一线指导,不但调动了学生参加“三下乡”激动的积极性,而且在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成效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如华南师范大学赴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服务队活动,关爱特殊人群,深入边缘人员,为他们带去温馨与感动。

3、加强阵地化、长期化建设,使“三下乡”成为“常下乡”。 今年,我院红十会服务队在原有基地开展活动,同时新建成一个基地,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加强活动的针对性,巩固活动效果。另外,活动走上阵地化、常规化,也有助于提高活动本身的影响度和辐射度,从而在当地形成一种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

我们希望在努力下 “三下乡”逐步发展成为“常下乡”。

4、注意跨院系、跨专业、跨地区联合组织活动,做到优势互补。

今年暑假,我院青协以及08教育学服务队和广中医的学生或者不同专业的学生纷纷联合组织开展了诸多活动,不但实现了专业优势互补,也锻炼了学生“知识合作”的能力,这种形式深受当地人民的好评。

5、活动辐射面广,涉及区域多,影响大。

今年暑期我们开展的活动辐射面广,其中涉及清远、青坑、茂名、广州等地。同学利用假期返乡的有利契机,积极宣传“两会”重要思想以及亚运、世博的相关知识,同时还利用自己学到的专业知识,义务为当地的中小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这类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了我校社会实践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五、几点体会和思考

1、在活动中加强各服务队之间的横、纵向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横向联系可使各平行服务队之间进行经验交流,联合开展大规模的活动,以扩大活动的辐射面;纵向联系可以实现长期化服务活动的传递,始终保持活动的成效。

2、及进总结,加强理论指导,提高活动质量,是巩固、深深化活动成果,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的环节。

3、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划拨专款,为活动提高、供物质保障,是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积极做限暑假前的组织动员工作,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是取行实效的关键。

4、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三下乡”活动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理解,让全社会更多的人参与到扶贫助学、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中来。

六、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1、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社会实践也是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阵营,更是大学生服务社会的最好窗口。

2、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但培养了同学们理论运用于实际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的精神,磨练了他们坚强的意志,也实现了社会实践过程中“服务社会、锻炼成才”的目标,真正做到了“双赢”。

3、在实践中同学们更进一步接近了基层,了解了基层工作的特点,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今年我院的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我们将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扬长避短,进一步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各项活动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成才报国。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2

这几天,汪校长给我们的任务是总结自己在社会实践中的一些成长和收获。我们分成了三个组,分别是图片组、视频组和文字组。我选择加入的是文字组,就是把自己在这次社会实践中的一些收获和成长记录下来。以下就是我在社会实践中的一些收获和成长,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分享。

1、在前三天发门票时,我们要和许多陌生人交流,还要说服他们接受这些门票。刚开始我还是有一点点紧张的,可能会站在一家店门口徘徊一会儿才进去,但是经历了一两次之后,我感觉与陌生人交流其实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那么难,反而有些喜欢上了这种交流。因为在这期间,你无法预知到自己接下来会遇到什么样的人和事,充满了挑战性。通过与路人和店面老板交流,锻炼了我的 人际交往 能力,还使我学会了活在当下,全身心的投入到你现在正在做的那件事情中,积极的发现每一件事情的乐趣。

2、在发门票的第二天,我们进行了公交车演讲。当时坤哥说要先给我们示范一下,就先上去演讲了,我还自告奋勇的说我下一个上。当时坐在车上的时候我突然好紧张,一想到坤哥讲完了之后就该我上了,我就有种想溜下车的念头,完全没有了刚刚那副自信满满的样子。在我站上去之后,我发现“行动战胜一切恐惧”这句话是对的,刚开始有点紧张,还出了汗,但是讲了没一会儿,就没有原来那么紧张了,就像平常和同学聊天一样轻松。第一次演讲结束后,坤哥给我提出了一个可以改善的地方,声音还不够大,坐在后面的都没怎么听清。在第二次演讲的时候,我就改善了这一点。通过这次公交车演讲,锻炼了我的胆量,提升了自信,克服了自己的恐惧。

3、第二天下午,我们去了学校门口演讲。主要是坤哥在演讲,我们在发票。刚开始我也一直在发,但是,后来我发现我们发的好多票都被扔在了地上,这还不算什么,还有些直接把票撕了。感觉好可惜,浪费了这么多纸。后来还有些小朋友来问我们要,因为他们拿去是去玩,所以我们没有给,结果他们直接过来抢了。这件事情让我无语了,不禁感叹中国人好没素质。但是我们改变不了他们,只能改变自己,所以要先从做好自己开始。

4、在这次活动之前,老师说过学习 国学经典 的人都是很有礼貌的,我们每次交流完最好都鞠一个躬。所以在这次活动中,我就特别有礼貌,一直都是微笑的对待陌生人。结束后我发现好像我对他们笑了,他们也会对我笑。想起了老师以前说过:“你想要别人怎么对你,就要怎么对别人。”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3

一个月的暑期就这样匆匆结束了,还有我这一次的社会实践。整日呆在学校中的我,尝到了生活的现实和不易。或许,这种真切的体会,才是我最宝贵的收获。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社会真的是很残酷,很现实。我庆幸的是我还是一名在校学生,我只有真正的把本领学好,才能在未来真正进入社会时不至于这样不知所措。这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人民群众,培养锻炼才干的好 渠道 ;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透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社会实践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半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

一、待人要真诚

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一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早晨”或“早上好”,那是我心底真诚的问候。往往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轻轻的一声问候,却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我想,就应是我的真诚,换取了同事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把工作分配给我。

二、要善于沟通

沟通是一种重要的技巧和潜力,时时都要巧妙运用。认识一个人,首先要记住对方的名字。了解一个人,则需要深入的交流。而这些,都要自己主动去做。

三、要有热情和信心

其实,不管在哪个行业,热情和信心都是不可或缺的。热情让我们对工作充满激情,愿意为共同的目标奋斗;耐心又让我们细致的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个细节,精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能做到。

五、要主动出击

当你能够选取的时候,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刚进实习单位的时候,都做过类似复印打字的“杂活”。或许同事们认为你是小字辈,要从小事做起,但有些时候,是因为他们心中没底,不明白你能做什么。做“杂活”是工作的必需,却无法让我学到什么。我决定改变自己的命运。有些东西不能选取,有些东西却能够选取。份内的工作当然要认真完成,但勇敢的“主动请缨”却能为你赢得更多的机会。只要勤问、勤学、勤做,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4

为了深入学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实践“给人以希望、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力量”的中国教育梦,响应“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号召,踏实践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使得学生认识自我、提高自我、改善自我,在实践中锻炼实际能力,在实践中修正理论误差,学院于7月8日至8月31日开展了为期55天的综合社会实践,在学院党政领导亲切关怀下、分团委各位同事指导下,暑期社会实践方向明确、覆盖面广、收效显著,取得了一定的精神和社会效益,获得了社会和各媒体的一致好评!

一、扎实准备,为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学院社会实践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与科研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实践工作的负责人,深知责任重大,工作务必积极而高效。

在接到学院任命我为社会实践筹备负责人通知之前,由于一直负责社会实践相关工作,对于实践工作有着敏锐的判断,先期已经做好了理论储备。在6月中旬,我便便查阅往届资料(诸如我院往年社会实践总结、社会实践新闻报道,以及往期院报和其他带队老师、指导老师的工作备案和会议记录),向曾经长期负责社会实践工作的老师咨询,多次与其他经验丰富老师的交流,广泛地征求工作意见和指导方法。通过多渠道信息的融合,一段时间后,对于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在筹备会议召开前,我事先与各位团队负责人联系,询问工作开展的实际问题和社会难度,安排往年的社会实践先进学生与今年的团队合作,使得一大批具有经验的老同学带动了新同学,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及时获得各实践小分队最新情况,收集整理好团队负责人资料和联系号码、联系邮箱等,以防后期工作不能及时、有序跟进。在各团队出发时,便已为后期的做好了筹划和充足的应急预案!会上,我为学生们提供了具体的指导资料,分发了实践物资,听取了大家的建议,避免不足和失误的重复出现,为后期开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悉心指导,为深化实践指明方向

作为赴____社会实践的带队老师,我在内心早已把自己当做了实践小分队的一员,社会实践是先行者带领一群后进者的历练,没有老师与学生的区别,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隔阂。

为了能够使得实践顺利开展,我与同学们在8月11日—8月18日共计八天的时间里,紧密联系,认真调研,每天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农户,把“支援中部发展、共建物联农业”这一主题落在实处。经过走访调研,我们发现:__市__县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不大,带动力不强;农产品加工层次低,产品科技含量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利益得不到保障。基于我院率先进行“物联网”研究这一天然优势,我为同学们制定了“每天一园,园园高效”的 工作计划 。具体即:每天和同学们调研一个果园、大块农田或者植物园,了解科技指导农业的具体生产情况,向已经具备高技术含量的示范园区学习,为没能高效生产作业的园区,带去学院的研究成果,以运用于实际。我们与当地农户、 种植 园、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推广物联网农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国家所给予物联网农业的优惠政策,帮助当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农业,发展物联网农业。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5

今年暑假有幸于__县____中学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实践活动,真实的体验了一回当老师的感受,整个过程让我受益匪浅。

____中学包括初中三个年级,此次实践活动我参加了初一年级的 军训 和初三年级的部分教学工作。短短的十几天时间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从中学到了许多。

首先是初一年级的军训工作。我有幸成为了二班的班长,带领着一群稚气未脱的初一新生共同经历了十天的军训生活。因为自己经历过军训,所以也能够理解其中的艰苦,为此也做了充足的准备。可是我还是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第一点就是来自家长。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是由家长陪同的,整个家长队伍比学生的人数还要多,给军训带来了不少麻烦。许多学生看到有家长陪同都不愿意自己动手做事,军训过程也是叫苦不跌。家长们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孩子在烈日下受苦,便百般阻挠。

第二点来自学生。这些学生都是刚刚小学 毕业 ,都还是孩子,又是娇生惯养。迟到掉队的就不用说了,女孩子更是哭的唏哩哗啦,对耐心是种极大的考验。

还有就是来自我自己的压力。每个人都做过学生,但不是每个人都理解做老师的难处,还有就是以为理解的不理解。“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经验,没有帮手,一切都要靠自己慢慢摸索,一路走来,还真是不容易。

本来军训结束后我就要离开的,恰好初三年级开始补课了,我又借机进行了几天的授课工作。还好我的专业是文学,对于专业知识和课文的理解还是有一定把握的。但是在真正进行的过程种还是磕磕绊绊。第一次走上讲台的感觉,紧张,只有紧张,脑袋里一片空白,愣了一分钟才开始做 自我介绍 ,虽然之前做了充足的准备,一节课下来我的衣服还是湿了一大半。有了第一天的经验,之后几天也就好多了。初三的生活紧张而忙碌,我也不敢大意,每节课前都要做大量的准备,以保证知识的摄入量。每天看着他们争分夺秒,仿佛有种回到高三的感觉,苦中有乐吧。


大学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相关 文章 :

★ 教师社会实践心得体会3篇

★ 教师假期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心得体会3篇

★ 暑期数学老师社会实践报告2000字

★ 大学生暑期当美术老师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 大学生暑假做老师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 大学生暑期当美术老师社会实践报告范文(2)

★ 大学生暑期三下乡实践报告总结范文5篇

★ 教师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 大学生社会实践导师评语

★ 大学生三下乡实践活动总结

7.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什么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广播、电视 、 报刊、互联网 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鼓励电影经营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性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经批准采集、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采集、使用前,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血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采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禁止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合格后再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医疗服务的,离开前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治疗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和配合。

被羁押或者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8)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微电影扩展阅读:

中华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与泸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微电影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after3免费完整下载 浏览:946
监狱暴力犯罪电影 浏览:568
韩国电影爱情片打电话邂逅 浏览:817
北京送快递小哥电影 浏览:640
金希贞的全部韩剧电影在线观看 浏览:285
以前有部电影里面有个女鬼 浏览:548
木星上行国语版在线免费观看 浏览:421
《飞夺泸定桥》电影 浏览:478
1905下载的视频在哪个文件夹 浏览:972
美片 浏览:150
外国一个电影骑着发火的摩托 浏览:1000
晚上我经常和我的父母一块看电视英语 浏览:631
韩国阿强和阿珍是什么电影 浏览:312
看电影九排 浏览:308
天主教宗教题材电影 浏览:417
二战电影虎虎虎国语版 浏览:332
战斗机 电影 浏览:937
成龙教外国小孩功夫电影叫什么 浏览:672
看电影怎么英文怎么翻译软件 浏览: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