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微电影版权问题
如果是自己拍着玩的会涉及侵权吗?
——自己拍着玩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下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同时法律规定要指明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如果是拿去参加学校的微电影比赛属于侵权吗?
——参加微电影比赛也就是说你的电影作品以这种形式公开发表了,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也不属于教学研究,那就不在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了,在未取得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涉嫌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所以建议尽最大努力找到原作者并取得其同意,如果微电影比赛是营利性质的,也应当支付给原作者相当的报酬,以免陷入诉讼的境地。
如果实在找不到作者了,那在片头或者片尾加上他的名字(编剧)这样子可以吗?
——无论什么目的,即使是自己拍着玩,也是需要加上原作者的名字以示对他的知识产权的尊重。
B. 单位组织微电影拍摄,是关于法治教育宣传的,你怎样拍出亮点
突出宣传片的平实而不平凡。
由于法制宣传片是权威和公信的体现,制作起来一般采用常规的表现手法,不宜有花哨的情节宣传,这一点与国家形象宣传片制作具备一定的相似性,这样才显得比正式和正规。但也要考虑到这样会使宣传片显得太过普通化,显得毫无特色,所以要平衡二者就需要在与法制相关的创意上做足功夫,需要策划人员在深层挖掘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创意,使宣传片平实而不平凡,新颖而不花哨。
法制宣传片的重点,就在于关注时下群众的收看需求,不需要花里胡哨的故事情节,但是也要尽量新奇。可以应用案例普法,结合具体化案例,向群众解释法律法规,协助群众学习法律,了解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可以采用3d动画的方式体现,更易于观众的吸收。
C. 我国对于儿童网络侵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该法是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了最为全面的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从六个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作出预防。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二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三是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五是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六是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该法的核心目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修订)对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D. 学校强制要求学生拍微电影
如果你上的电影学校,学校强制是对你们的锻炼,通过实践学到更多的东西,如果不是,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E. 求一个关于校园安全的微电影剧本。校园暴力、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诈骗、校园贷等主题。
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范泽一被发现留下遗书溺亡。在他离世后,家人在他的手机上不断收到威胁恐吓他还款的信息。
至今,非法校园贷引发的恶行事件已不止一例。
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范泽一暑期返回吉林家中,在给家人留下遗书后失踪。
8月15日,范泽一被确认死亡。此后,家人发现其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并收到多条威胁恐吓的追债信息及视频。
2017年8月3日,正在家放暑假的范泽一向家人称要返回北京学校,随即离家。
据范泽一的家人回忆,就在他离家的当天下午,在其卧室内发现了一封遗书,称自己“一步错、步步错”,并且说“我的心已经承受不住”。家人立即拨打范泽一的手机,但手机已无法接通。随后,家人立刻报警。
范泽一从2016年7月开始,从一个名为“速X借”的网络借款平台借了第一笔1500元,随后就从另外一家网络借款平台借了3000元钱用于归还“速X借”的钱,然后再从另外的借款平台再借出更多的钱用来归还上一笔欠款。除了“速X借”外,他还在“今X客”、“哈X米”等网络借款平台上借款。
F. 微电影版权问题
有。我国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了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粗差枝法》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庆棚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岩敏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G. 法制教育微电影 观后感
观《法制教育片》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法律知识,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H. 谁能告诉我微电影版权问题的案例以及法律方面问题,如果侵占版权会怎样怎样算侵占版权有没有具体的案
侵权行为编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编辑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I. 学校要求每个班级拍一部校园安全微电影,然后班里同学不愿参加,这样微电影就没办法交,怎么办啊
其实你也可以找一些其他班级的同学,或者是自己的好朋友进行这方面的拍摄,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办法,并不一定要请到班里的同学
J. 如果没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可以拍微电影吗拍了能在网络上播放吗,有证拍摄跟无证拍摄有哪些不一样
1、如果正正规规的来,且仅从事拍摄制作的话,必须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取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广电发〔2014〕2号》文件
“第二条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不然拍了网站也不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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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要在自己的网站上播出的话,必须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取自《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然一查就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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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影片拍摄出来后需要办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取自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19日19日发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
不然网站也不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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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拍摄微电影,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自媒体播放微电影,同时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电影发行及公映,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