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传媒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文化传媒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1、文化传媒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为有限公司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特大企业一事一议,蕞高可获奖励9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传媒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批发、零售,演出经纪;
2、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文艺表演,餐饮服务,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经营电信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影视策划,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包装装潢设计;
4、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5、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文艺表演;
6、从事文化经纪业务,演员经纪业务,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礼仪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包装服务;
7、翻译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8、数据处理,航空机票销售代理,代售火车票,接受委托代售门票,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
9、租赁体育用品,出租商业用房,出版物批发、零售,版权贸易等。
2. 电影放映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 办电影院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办电影院如果转制为企业的,享受免税优惠。电影院属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
【法律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4. 广播影视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广播影视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的期限,广播影视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广播影视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3项: 1.在2013年底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广播影视文化企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除此之外,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结合我国企业综合性比较强的特点,规定广播影视企业如果从事以下业务也可享受其他文化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五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与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相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没有变,但财税[2009]31号文件发布后,取消了原来只有“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文化产业”才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二是如果贵单位有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化经营的情况,转制后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 2018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
对于2018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4、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
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6)中国电影行业2018税收优惠扩展阅读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7. 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影视行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税收返还,比例在30%—80%,所得税可申请享受五免五减或者五免五减半政策,或者享受核定正征收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8. 影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成立子公司:分散税务成本,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2、利用税收洼地:东阳横店影视基地、重庆影视城、上海崇明、海南自贸区;
3、利用工作室核定政策
通过外包服务方式将部分业务转包给个人工作室,可以有效解决无票成本问题。
影视明星成立工作室承接业务,相比个人直接承接或者是公司承接业务,也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9.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你知道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吗?你对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共有7个特定营改增行业能够享受简易计税方法:
(1)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可以进行销售额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共有7个行业,分别是
(1)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纳税人。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具体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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