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影的导演、制片人、监制、编剧、策划、出品人等都是干什么的大小顺序是什么
导演:导演,是制作影视作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是把影视文学剧本搬上荧屏的总负责人。
制片人:制片人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 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监制:监制是电影工业中不为人知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电影的日常运作与策划。
编剧:编剧是剧本的作者。编剧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节目或影视的整体设计,作品就叫剧本
策划 :影视策划,就是策划影视剧作,包括制片前中后期及过程中的对内制片工作和对外宣传,广告等等方面的工作
出品人: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
接下来我们来排一下顺序:出品人>制片人>监制>导演
可以兼职的有导演,策划,监制,编剧,制片人。但是出品人是无法兼职的。
(1)电影演员权扩展阅读
一般商业电影的制作,大致可分三个步骤:
一、拍摄前的工作,包括提构想、写故事、分场大纲、签导演、列预算、编剧本、看外景、找演员,以及决定制作小组的成员。
二、拍摄中的工作,即在导演的指挥下采密集作业方式进行,并由执行制片监督经费开销、拍片进度和一切行政事宜。
三、拍摄后的工作,包括剪接、配音、配乐、设计字幕、制作预告片,以及展开上片前宣传等。
在摄制过程中,导演应有详尽的分镜计划,并拟定拍摄顺序,以便在灯光变动、演员支配的压力下,求得快速之推展。对于摄影机、镜头的选择,灯光的陈置,剪接、配乐的安排,则须工作人员与导演密切配合,以达到所需之效果,故一部电影是群体的创作,也是导演在各种张力下暗藏个人视野的艺术品。
私人独资拍片限制少,只须根据片型(实验电影、剧情片或记录片)决定拍片方法。或是列出精细之分镜表,完全按照事前意图拍摄,达到尽量节省胶片之目的;或是无止尽的猎取满意镜头,再由事后的剪辑阶段理出清晰的脉络。这种影片,最符合个人创作欲求,更具陶冶心性、提升感情的作用。
参考资料电影制作 网络
『贰』 演员有权决定电影如何演绎吗
除非这个演员是超级大牌,按照他的意愿要求修改剧本,得到导演的商榷,否则,都得按照编剧写好的剧本来演啊
『叁』 请问电影中角色的肖像权归谁所有演员还是剧组还是投资方
这个肖像权应该是归演员所有的吧,如果不放心的话,建议你还是找个法律咨询网站咨询一下比较好,现在有很多这样的网站,比如律伴啊,挺好用的,可以去试试
『肆』 一个电影的演员阵容是由谁来决定
当然是导演啊,而且导演也会亲自去寻找演员,像《山楂树之恋》里面的主演周冬雨,就是张艺谋亲自去学校挑人的,后来网络上都是这么说的,由此可见,角色的决定都是由导演决定的啦。
『伍』 法律中影视作品包括什么权利
影视作品申请奖项,涉及著作权里的权利如下:
一、申请拍摄的时候,申请者必须有制作许可证。如果没有这样的资质就不可能拍摄,拍摄完之后还要获得发行许可证,才可以把作品发行出去,这个作品才可以播放,才可以评奖,才可以出口等。面对现在市场的需求,可能不仅仅是有资质的人有能力拍摄,也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能力却没有资格,但是却想参与到这样一个制作过程当中来。这样就必须依托有许可证的单位。由于约定时上的问题,就导致了作品上呈现出来的各种参与、创作、经营的主体跟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人不对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谁有制作、经营的资质,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广播电视,特别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也并不是认为谁有许可证,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这样来审理的话,也许跟现行的法律不冲突,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就有冲突了,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民法相关的规定,确实是谁投了资,谁就应该对这个产品享有他应有的权利。由于约定上的问题,共同行使这个著作权的时候,才发生这么多的纠纷。今后这方面的问题,要想越来越清晰,要给法院的判断打好基础,理顺整个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电影的管理方面,很多都要做重大的完善。
二、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差,比如过去样板戏等很多作品都是集体创作,没有个人署名。1990年著作权法公布尤其是在修改以后,其中赋予了编剧的权利是17种。其中,著作权法第15条一共116个字,所强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式创作出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其中谈到署名时,讲得很清楚,第一个就是编剧,第二个是,下面是摄影,这是法律文件里明文规定的署名程序。
三、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到,在一部影片里,拥有版权的是制片人、编剧、作曲。在中国的著作权法里,是没有版权的,演员是没有版权的。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电影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作家和剧作家的著作权是原生权利,而影视产业的其他一切权利,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都是由此原生权利而派生出来的权利,是由剧作家的许可而再生的权利,因此剧作家的权利是影视产业的首创版权。在以内容为主、剧本为先的影视产业中,应保障法律赋予作家的著作权。
四、影视产业中,没有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艰辛劳动,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的产生,所以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首先就保护作者的利益,以鼓励创作更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品,所以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贯彻的基本原则。
五、看到一些影片,字幕上并不写某某的作品,而是直接写某某作品。署名权是人身权,编剧的署名究竟怎么样排列,其实广电部门有一个有关署名排列的文件,对于故事片常规署名排列顺序,对于编剧、各项内容,写得很清楚。过去的影视剧,比如说《甲午风云》,先是梁昔编剧,然后是谢晋,而现在编剧几乎找不到,有的编剧回家买了根据自己剧本创作的电影的光碟之后,要按住遥控器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而现在总策划、总顾问、总统筹等项目里就是几十个领导干部的名字,然后是编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里说到,一些辅助工作和组织创作的人员,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要按照创作发展的规律,把享有著作权的人员放在前面,按照享有权利的大小进行排列字幕,而且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执行。
六、在我国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名词,比如“出品人”。原来我国里没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单位摄制。最早拍不是为了挣钱,完全是为了给电视台提供一个播出的内容,完成党和国家关于宣传的需要,满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当时对版权的概念并不像今天一样清晰。因为版权和经济直接联系。后来随着逐步市场化和市场的发展,当逐步商品化之后,版权的概念才越来越清楚。如果简单地用制片人或者某某摄制就不合适了,于是就搞了一个出品人的概念。所谓出品人,一定是这个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是其他人。
『陆』 拍摄一步好电影演员、导演、编剧,的权利如何分配
没有一定之规。
『柒』 导演究竟有没有权力去选择演员
其实我们经常也会在节目当中看到一些导演,总是说自己在挑选演员的时候会注重什么样的技巧和什么样的选择模式。那么导演到底究竟有没有能力去选择演员呢?那答案肯定是有的,因为对于这样的导演来说,选择演员就能够去决定这一部戏的好坏。但是这样的一个回答,仅仅针对于一些比较知名的导演,而且这样的一些导演是完全有能力去负担这样的一个片酬的。但是对于一些不知名的导演来说,如果想要去拉取投资商,并且能够为这样的一部电影拉来更多的资源,就需要去找一些投资人那么这样的一些投资人有时候会选择带资进组。
相信我们也看到国内一些知名的大导演捧红了许多的知名演员,就是因为这样的一些演员拍摄了这些大导演导演的电影,才能够取得这么大的成就。并且这样的一些作用力是相互的,这一些导演能够有这样的毒辣眼光,才能够让这一部戏大火。
『捌』 关于影星的肖像权问题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身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即由公民个人享有。
楼主叙述的用影星在剧照中的形象来宣传我所经营的产品
也涉及到了版权
如果私自用影星剧照不但侵犯了影星的肖像权 也侵犯了影视公司的版权
要想合法的取得使用该剧照的使用权
首先要联系影视公司
说明使用其剧照并付版权使用费
还要与明星的经纪人联系
经过明星同意
才能使用其肖像权
相应的付给该明星费用
回答完毕!
『玖』 拍电影没合同,演员是不是有版权问题
拍电影没有合同演员是不是有版权问题的是的
『拾』 演员合同的知识产权归演员自己所有还是归公司 还是归出品方 演员有权利不受限制的自己使用知识产权么
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关于该法条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文意理解,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制片方所有,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的权利
所以演员对影视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很常见的一个例子,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去ktv点歌的时候,一部影视作品嗯的演员演唱的主题曲所播放的mv有时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画面,那就是因为该演员对该影视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所以他无权播放该影视作品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