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述《利维坦》中国家是如何诞生的
1、好几个答案都提到了,霍布斯把“利维坦”称为“有朽的神”/“人造的神”,但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个比喻,毕竟熟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人多多少少都有基督教的常识。但非常值得一提的是,上帝的形象在近代发生过非常大的转变。在中世纪的经院神学中,极粗略的说,上帝和理性的规则是一回事;相应的,上帝的行为是可以用人类的理性来理解和揣度的。但到了近代,上帝的形象在一些教派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侧重点从“理性”转变为“意志”。极通俗的说,上帝已经以其意志决定了万事万物,人类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喜欢也好、不喜欢也好都无所谓,反正上帝已经决定了。进言之,上帝的意志也是难以用个人的理性去尝试揣测和探究的。
那么利维坦这个“人造的神”对应的是与理性同在的上帝,还是有着莫测意志的上帝呢?我认为是后者。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利维坦国家”是依照主权者的意志行动的,而不是依照某一套理性的规则行动的。至于主权者的意志是来源于一个人(比如国王)还是多个人(比如某种民主制度),我觉得霍布斯并不是特别在意。但重点是,一旦这种意志形成了,那么这种意志就是一个国家之内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存在,而且可以覆盖一个国家的所有方面(包括精神和道德领域)。对于臣民来说,面对利维坦的意志,只有乖乖遵守的份。如果有臣民问:“为什么利维坦会这样行事呢?”这个问题本身就问错了,就像基督徒质疑上帝的意志是没意义的。那么这种意志是不是会失控呢?当然有可能失控,但在霍布斯看来可能失控的利维坦仍然强于没有利维坦的状态。
2. 之前@飞奔的马达的答案中提到了“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抛弃了价值理论,也抛弃了国家对人的思想的作用的可能性”。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和道德理论完全分离这一点我是同意的,但这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对人思想作用的可能性。相反,我的理解是,这意味着霍布斯给出了一种和传统观念相当不同的新思路。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高度重视价值的时代,相应的也是价值之间相互冲突最惨烈的时代,17世纪上半页在欧洲大陆和英格兰都爆发了极为剧烈的宗教战争。所以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下的战争,不仅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为了争夺物质资源引发的战争,也包含了因为价值观念分歧而引发的战争。
② 利维坦电影讲了什么
这部影片讲述的故事发生在巴伦支海附近的小村中,但也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个人利益与政权利益发生冲突并且能够提前明确谁会赢得战斗的国家。贪得无厌的市长盯上了尼古拉一家所住的房子,并企图白占那块土地——实际就是强占。市长行为粗鲁,一切都在他的掌控之下,从警察局到法院,他知道如何驯服不顺从的人……(透视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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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利维坦
作者:[英国] 霍布斯
译者:黎思复
豆瓣评分:8.7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份:1985-9
页数:578
内容简介: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腐朽 ,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作者简介: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④ 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开创者,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熟读古典著作,深受当时英国一些抱有自由主义思想名流的影响。由贵族的家庭教师而进入上层社会,曾任培根的秘书。他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著有《论公民》、《论物体》、《论人》、《利维坦》等。
“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以此来为自己的著作命名,表示他主张国家应该拥有强大的权力。他在书中一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势力,主张在司法上人人平等;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小资产阶级和平民的民主倾向,主张建立极端的君主专制。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从人类的自然属性,包括人的感觉、人的想象、人的语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进行论述。作者认为,人类产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从感官上产生的,外界的事物给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人类所能够想象到东西是因为我们的感官首先曾经感受到过这些东西,所以我们不会对未曾感知过的东西产生思想;语言是人类文化传播的载体,没有语言,人类社会就不会有国家、社会和契约的存在;人类能够通过推理探询一个新的结论,这是人类优于动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欲望、爱好、爱情、憎恨、快乐和悲伤等等,造成人类智慧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另一种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如学识;人的权势普遍说来就是一个取得某种利益的手段,而人的价值或身份取决于别人的需要和评价;统治者首先使人民头脑中有一种信念,他们的宗教信条是神的指令,这样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们制定的法律;人性会导致人们彼此相互竞争和猜疑,使人们离异甚至相互侵犯摧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使得任何事情都不会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它能够保证每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谓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碍人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将所有的自然法归结为一条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从人性出发,认为应该建立一种能够保护人们安全的共同权力,即将大家所有的权力授予一个集体。对于某一个人而言,他的权力给予了这个集体,同时其他人的权力也给予了这个集体,那么这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作者接着谈到,对于已经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权力的人,就必须受到信约的束缚,也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决。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它是一国存在的标志。根据主权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将国家分成三种形式:即君主国、民主国、贵族国。主权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改变,而且国家主权是无限的,不论是谁,如果认为主权过大,就要使它变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指出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他还阐发了其独到的刑法思想。关于犯罪的概念,他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遵守,这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最后,霍布斯论述了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黑暗的国家。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是最高的统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辖,所有教士的职权来自于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权者的保护。因此,臣民没有义务服从于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国是骗子的联盟,为了取得统治人民的权力,他们总是误导人民。
霍布斯是继马基雅维里之后西方近代最伟大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利维坦》一书是西方政治学说史上一部划时代的著作,该书的政治思想对以后洛克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在该书中,作者一方面论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一方面又极力地为这种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霍布斯的社会政治理论具有极大的启蒙意义,他采用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发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权神授的观点,对于近代反对宗教、倡导理性的启蒙运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利维坦》一书所阐述的许多观点与西方传统的政治思想是相反的,因而遭到了许多人的驳斥。然而,由于该书冷静地展现了人性本质及其行为,对政府问题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因而,300多年后的今天此书仍是政治学家的首选必读之作。
⑤ 利维坦的内容简介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力。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生在自然状态下是“孤独、贫穷、龌龊、粗暴又短命”(xiii)。
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对人最有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因为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
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威权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
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 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 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 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类心理时,完全没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这是过去的权威主张。不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余的,并且从人类欲望的多变性来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物。因此,任何政治共同体若希望提供其成员最大的利益,将会被这种目标所分裂,因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利益。 其结果将是内战。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 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 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 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 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 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 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 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而且就只有这三种: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继承
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然而,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这意味着:
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代表了:
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宗教
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税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 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 在第三部分,霍布斯试图考察“基督教”国家的本质。首要的问题便是,我们要信奉哪本圣经,以及为什么。如果任何人声称超自然的启示比起民事法来得重要,那么国家便会出现混乱,霍布斯强烈希望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霍布斯在开头便声明,我们并无法确定某个人的话是否为上帝的启示。
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我声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我又感到怀疑,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我不得不相信。诚然,这人如果是我的主权者,他便可以强制我服从,使我不用行动或言辞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话,但却不能让我不按理性驱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个没有这种权力管辖我的人那样声言的话,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强使我相信或服从。
这是好事,但如果过于热切追求,会导致圣经被全盘拒斥。 因此,霍布斯认为我们需要一种检验方式:真正的检验是在研究圣经的篇章之上:
这样就显然可以看出,唯有传布上帝已经确立的教义和显示可以立即实现的奇迹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圣经上让人承认一个真先知——也就是承认直接的神启的标志,任何一项单独说来都不足以使另外一个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说的话。
圣经自从我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的短缺。通过明智而渊博的解释,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们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知识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诫条都很容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讨论地上的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时,则正是要从《圣经》中去寻找原理。
“奇迹既然已经绝迹”,这意味圣经是唯一可以被信赖的。霍布斯接着讨论了圣经当中不同教派都接受的各个篇章还有那些不同教派之间争论不休的议题,还有圣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获致其权威性。霍布斯认为,没有人能知道这是否为神的话语,这点是很清楚的(虽然所有基督徒都相信它),唯有那些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启示的人能够明白。因此,真正的问题是:以圣经经文做为法律有什么的正当性?毫无疑问,霍布斯的结论是,这是没有办法被确定的,因此政府仍应该采用民法作为法律依据。
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
他讨论了十诫,并问道: “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并得出结论,“”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最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答案是主权者都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在第三部分中有相当大的篇幅都在探讨圣经。然而,一旦接受了霍布斯的最初论证(即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人所接受的启示),根据他的逻辑,他的结论也必须要被接受。(宗教权力从属于民政府)。对于圣经的详尽讨论对于该时代应该是相当有必要的。世俗政府拥有最高主权如霍布斯所见是相当必要的,因为内战中许多教派起而骚动,霍布斯用了相当多的篇幅,目标是要击退罗马教皇的挑战。
⑥ 如何评价电影《利维坦》
个人评分:95(A+)
(略有剧透)
很少有电影让人看完之后如此沉重绝望,导演无情地把希望一个个地扼杀在你面前,留下的似乎便是无尽的黑暗。
电影仅就故事而言,便很具现实色彩。讲述男主一家所谓的“钉子户”与政府抗争的始末,又引发出家庭情感纠纷,最后家破人亡的结局自然也是预料得到。其中政府的腐败,从官员到体质,勾结袒护,暴利强权,而勤勤恳恳,遵纪守法的普通百姓在威逼压迫下的无力挣扎,看来觉得残酷却无比真实。从空洞冗长的宣判文书,到上诉举报的闭门推脱,再到暴力胁迫栽赃报复,这些几乎就是发生在身边的事实写照。只能叹息这种题材在我国是无论如何也过不了审,就算过审想必也没有人感拍的如此决绝黑暗。
当然,电影讲好这样一个小人物与体制抗争而失败的悲剧故事,来借此针砭时弊,虽然已经差强人意,但却有些乏善可陈。电影更耐人寻味的还是在于存在与人物和情节中的暗喻。而同样题材类型,《一次别离》已经封神,本片却似乎还是差着一口气,至少在隐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上没有《别离》那么清晰深刻。
所谓的隐喻 ,从片名便开始。Leviathan本身是宗教中的海怪,庞大凶猛,难以征服,而这便是整个尾大不掉,腐朽至深的国家体制的象征。而电影便是从男主切入,来探寻抗击、驯服、拯救这个“大海怪”的方法。男主具有一切典型俄罗斯民族的传统特性,勤恳憨实,却也冲动鲁莽,他的困境,便是腐败强权的政府所造成的,而这便与俄罗斯的现状暗合,所以男主之后的种种探求,便是在象征着腐朽体制的改革尝试。
而首先,电影一开始,男主便找到了他的律师战友。很明显,律师象征着现代西方的民主法制,年轻帅气,机智善变,没有信仰,崇尚真理,表面上看起来很有吸引力,甚至一度很有成效,让代表腐败官僚的市长十分棘手,也让男主一家似乎看到解救的曙光。但问题随之而来,外表的光鲜和信仰的缺失带来的便是欲望和罪恶,讽刺的是律师所谓的公正司法,实际也是没有实际凭证的勒索威胁,所以同样虚伪的“西方法制”依旧无法抵抗根深蒂固的官僚,最终还是以失败逃离而告终。
接下来的女主,个人觉得便是本片离神作所差的那一步,因为她的设定让电影的主题变得不够明确。纵观全片,男主一家的悲剧,很大程度因为她的不自持造成的。于是故事的第一层主线便在个人对抗体制的矛盾中加入了家庭伦理、女性压抑与解放等元素;而更深一步,电影的国家象征层面,她的地位也变得模糊。她可以与男主统一,作为国家的喻体,受“现代体制”副产品的吸引而迷失;但我更倾向于她是男主的第二个探求对象——新旧妥协。从片头开始,她便是保守的,服从的,希望接受赔偿搬走姑息,而在随后夹杂在男主和律师间,她面临的是,肉体与精神,欲望与责任,感性与理性间的矛盾,也是象征着革新与传统的矛盾。而作为矛盾的载体,她一直也是在尝试妥协调和,一直无法做出果断的选择。这种所谓的折中主义,表面一团和气,但确实定时炸弹,最终爆发之后,结局我们也都看到。这个探求的失败,相比对我们也许触动更大,原因不说自明。
而男主的第三次探寻,便是后面与神父的问答。影片临近尾声,Leviathan也被点了出来。在传统、官僚、法制、折中都相继绝望后,答案似乎留给了信仰和宗教。但是宗教也是不可靠的,主教对官员的打太极,律师的忏悔不等于赎罪,而神父更是在男主的求助下反而把重担赋予男主,最后主教在不公中对“真理”“真实”的宣扬,都是在对宗教信仰的虚伪做着讽刺。
最后的希望,也许只剩下象征下一代的儿子。可是在收到如此多的重创下,毫无依靠,寄人篱下,他的未来,国家的未来,破朔迷离,难以想象。也许就如同影片结尾的那座举行海怪,已经腐朽入骨,似乎病入膏肓,探寻竭尽,只有绝望。
⑦ 谁能告诉我《利维坦》中的主要的观点
二、 利维坦的职能:维护臣民的自由权利
恐惧和自由是如此兼容在霍布斯国家学说中:因为恐惧,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来保障臣民的自由与安全;国家形成靠的是契约,臣民将全部权利转让给利维坦;高高在上的利维坦品行节制,忠诚地履行着维护臣民自由权利的义务。深受笛卡儿(Rene Descartes)式的机械主义思维影响,霍布斯以其特有的自然科学般的逻辑演绎出了他的国家学说。
利维坦唯一的职能便是维护臣民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讨论政治哲学是从他的自然哲学开始的,霍布斯认为自由和必然是同一个道理:从哲学上说自由与必然并不矛盾,相反是相容的,正如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既有自由,必然性也存在于其中。人处于志愿的行动即是自由的行为。所谓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和"在其力量和智能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15]在霍布斯看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16] 主权的合法性在于臣民的授予;倘若主权者不能保护臣民的权利,主权者的存在就没有价值了,臣民也就没有义务履行他们对主权的义务。
具体说来,利维坦需要对它的臣民尽什么样的职呢?霍布斯说首要的是主权者应该确保他的权力的完整,因为"如果将其中任何一种让渡给别人或加以放弃,都是和他的义务相违背的",并且主权者应该让人民了解到并且正确了解到"他这些基本权利的根据与理由"。其次,主权者应该禁止臣民的叛乱;所谓叛乱,就是臣民对主权的"基本权利"的任何形式的反抗。霍布斯认为臣民总是愚昧的随时可能被欺骗,主权者应该明白"当主权者的权力完整时,除开他们自己或他委托治理国家的人有过失以外,教导人民认识这些根本权利并没有什么困难",所以"让他们受到这样的教导,这不仅是他的义务,而且也是他的利益所在;同时这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叛乱对他的自然人身所带来的危险"。[17] 那么如何教导人民呢?霍布斯进一步给主权者建议说:1、应当教导人民不要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形式;2、应当教导人民不要像服从于主权者一样服从于国内任何一个哪怕是看上去地位"怎么高"、"怎样显赫"、"怎样高尚"的会议;3、还要教导臣民抗拒主权者而导致国家解体是多么过大的错误;4、主权者应该从日常劳动中拨出一定的时间以便听取指定的人员进行讲解以记住主权操在谁手中;5、主权者还要教导臣民爱戴他们的父亲,因为这曾是他们的主权者;6、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最后,主权者还要教导人民认识,不但不义的行为,而且连不义的打算和企图,纵使由于偶然原因受阻而没有实现,也是不义。霍布斯煞有介事地提出了七点要求给主权者。然而,这七个"应该教导"与其说是霍布斯对主权者的规定,不如说是对主权者如何对人民进行统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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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总结 :《利维坦》的现代政治学意义
霍布斯的利维坦就其实质而言,乃是自由主义的国家机器。自由主义从来都不是建立在海市蜃楼之上的。自由主义国家机器拥有其它国家机器之为国家机器的共同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乃是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主权从本质来说,除了产生它的公民社会之外,是排他的。惟有主权,才能合法地并且大规模地施用暴力。自由主义国家机器之为自由主义的特点就在于其合法施用使用政治暴力的目的是为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安宁保驾护航。
主权国家在历史上有功有过,功在于推进了社会的现代化(这当然也是个有其阴暗一面的概念),过则在于国家变成了垄断性的暴力,对社会施展强大的支配与训育功能。霍布斯作为资产阶级近代国家观(the modern state)的创始人,他的国家主义(statism)观点泽被深远。后世诸如孙中山的宪政三阶段思想,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中体现的保守主义政治观,都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受霍布斯政治思想影响。今天,在主权国家处理有关政治稳定和政治自由问题的关系时,在民族国家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的过程中,在政治社会的诸多方面,霍布斯的《利维坦》都给人以丰富的哲学启迪。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这么一个结论:利维坦必须为自由保驾护航,威权政治必须向宪政民主转型,否则很可能要导致共同体解体。这个结论已经被国民党政权在大陆中国的垮台和苏联解体等历史事实所成功论证。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本文作者另文阐述的。
节选自...《利维坦:为自由保驾护航》
还有很多的内容,俺看不懂...详细的自己看吧。下面是网址。
⑧ 《利维坦》主要讲述了什么
利维坦唯一的职能便是维护臣民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讨论政治哲学是从他的自然哲学开始的,霍布斯认为自由和必然是同一个道理:从哲学上说自由与必然并不矛盾,相反是相容的,正如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既有自由,必然性也存在于其中。人处于志愿的行动即是自由的行为。所谓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和"在其力量和智能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在霍布斯看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主权的合法性在于臣民的授予;倘若主权者不能保护臣民的权利,主权者的存在就没有价值了,臣民也就没有义务履行他们对主权的义务。具体说来,利维坦需要对它的臣民尽什么样的职呢?霍布斯说首要的是主权者应该确保他的权力的完整,因为"如果将其中任何一种让渡给别人或加以放弃,都是和他的义务相违背的",并且主权者应该让人民了解到并且正确了解到"他这些基本权利的根据与理由"。其次,主权者应该禁止臣民的叛乱;所谓叛乱,就是臣民对主权的"基本权利"的任何形式的反抗。
⑨ 《利维坦》是怎样的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从人类的自然属性,包括人的感觉、人的想象、人的语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进行论述。作者认为,人类产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从感官上产生的,外界的事物给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人类所能够想象到东西是因为我们的感官首先曾经感受到过这些东西,所以我们不会对未曾感知过的东西产生思想;语言是人类文化传播的载体,没有语言,人类社会就不会有国家、社会和契约的存在;人类能够通过推理探询一个新的结论,这是人类优于动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欲望、爱好、爱情、憎恨、快乐和悲伤等等,造成人类智慧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另一种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如学识;人的权势普遍说来就是一个取得某种利益的手段,而人的价值或身份取决于别人的需要和评价;统治者首先使人民头脑中有一种信念,他们的宗教信条是神的指令,这样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们制定的法律;人性会导致人们彼此相互竞争和猜疑,使人们离异甚至相互侵犯摧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使得任何事情都不会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它能够保证每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谓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碍人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将所有的自然法归结为一条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从人性出发,认为应该建立一种能够保护人们安全的共同权力,即将大家所有的权力授予一个集体。对于某一个人而言,他的权力给予了这个集体,同时其他人的权力也给予了这个集体,那么这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作者接着谈到,对于已经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权力的人,就必须受到信约的束缚,也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决。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它是一国存在的标志。根据主权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将国家分成三种形式:即君主国、民主国、贵族国。主权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改变,而且国家主权是无限的,不论是谁,如果认为主权过大,就要使它变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指出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他还阐发了其独到的刑法思想。关于犯罪的概念,他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遵守,这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最后,霍布斯论述了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黑暗的国家。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是最高的统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辖,所有教士的职权来自于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权者的保护。因此,臣民没有义务服从于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国是骗子的联盟,为了取得统治人民的权力,他们总是误导人民。
⑩ 利维坦的介绍
《利维坦》 是一部由安德烈·萨金塞夫执导,阿列克谢·谢列布里亚科夫、 耶伦娜·利亚多娃和弗拉季米尔·弗多维琴科夫等主演的俄国剧情片,于2014年5月23日在戛纳电影节上映。该片讲述科里亚一家面对市长强行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故事。该影片入围2014年戛纳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并获得最佳编剧奖。本片赢得第72届金球奖最佳外语片,并代表俄罗斯角逐第8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最终入围了第87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